[ 邊嶸 ]——(2007-11-15) / 已閱15876次
股權概念淺析
邊嶸
在當今經濟飛速發(fā)展的形勢下,我國的股民以及私營有限公司股東數量呈幾何數提增,但通常情況下,他們對股權的真實含義,以及據此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其實并不很清楚,存在著混亂甚至錯誤的理解。因此,筆者認為探索股權概念,有利于提升股民法律意識,加快股市規(guī)范性法規(guī)發(fā)展和完善,促進加快資本市場發(fā)展,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一、關于對股權概念的幾種觀點
關于股權概念的解釋,以往理論界主要存在以下四種代表觀點:
1、所有制說。所有制說是我國特定經濟階段的產物,是在特定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產物。該說法觀點雜亂紛紜,包括“所有權經營權說”、 “雙重性說”、共有性說、“社員權說”等等諸說。
(1)所有權經營權說。該學說認為股東對公司享有所有權,繼而享有經營權。當時體制造成所有者擁有企業(yè)的核心權力,即國家、集體所有壟斷地位,后因與社會發(fā)展呈現(xiàn)出不適應趨勢,繼而產生為經營權所有權相對分離的“兩權分離理論”。當時股權理論的中心出發(fā)點是國家本位主義(即政府本位),其以國家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區(qū)分,而不是個體本位法。這種理論已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要求,隨著社會發(fā)展將被淘汰。
(2)雙重性學說。該學說認為公司和股東都有所有權,公司在商品經濟社會之所以能夠保持久遠發(fā)展的生命力,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所有權的雙重性結構。其理論結構就是股東憑借其所有權促使自益權和公益權發(fā)展,公司憑借其所有權依法進入民事流通渠道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很顯然,上述理論違背了大陸法系的物權法中“一物一權”基本原則。
(3)共有性學說。該學說認為公司的全部財產是法人一人所有,所有權人是公司和股東共同組成,行使所有權由公司和股東共同行使。這種理論觀點使得所有權權屬混淆,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受阻,也違反了法人是以其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的概念定位。
(4)社員權學說。該學說認為股東是基于其營利性的出資團體的社員身份而享有的權利,故屬于社員權的范疇,股權是綜合性權利,既有財產性的獲取股息分紅的權利和公司解散時取得剩余財產的權利,又有非財產性的表決權等權利,性質上是具有社員權利。該學說被認為是大陸法系對股權性質的通說。但實際上社員權的很多內容與公司制度并不相符。西方國家的社員權解釋源于對公益社團法人和合作社社員權利之解釋。社員權具有嚴格的身份性質,取得社員資格才能享有社員權是前置條件。在公益性社團中,社員資格的取得并不一定以出資為條件,有的是取決于社員的身份或地位。在合作社中,盡管交納社股為取得資格前提,但其合作互助性質決定了社員權也是按社員資格人頭享有,與社員出資額大小無關緊要。德國民法典第38條規(guī)定了社員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等條文。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性規(guī)定了社員權不可轉讓性。因此社員權沒有資本性和資本的流通性,而股權隨股市具有極快流動性和資本表現(xiàn)性質。社員權學說是以公司為社團法人為前提,公司要有二名以上股東,隨著立法發(fā)展和一人公司的產生以及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存在,顯然將股權解釋認定為社員權明顯牽強附會。
2、債權學說。該學說認為股權自公司法人資格取得之日起,股東對公司的權利僅是收益權即按時拿股息和紅利,這是股東的所有權向公司債權轉化,公司作為所有權的唯一主體,完全按照自己意志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公司的財產,而不必受股東的左右和控制。股東也只是關心到期的股息和紅利是否拿到,無意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隨著公司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開,股權已演變了純粹反映債權的關系,股票成為債的憑證。從發(fā)展趨勢來說,股票和公司債券區(qū)別也越來越小,股東的收益權可成為一種債的請求權。從這層意義上說股權又有某些方面的請求權特征,但請求權并非債權所獨有,物權也存在。所以筆者認為該學說不僅與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制約相互矛盾,而且無法解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尤其是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和制約。
3、股東地位學說。該學說認為股權既非物權、債權、專項權,而是因股東投資所獲得的多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不能用單一權利來說明,股東因認購股份而產生股權,而股份所表現(xiàn)的是股東的法律地位,這種地位直接決定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故股東股權實際上反映的就是股東的地位。股東地位學說是日本學者提出的,認為現(xiàn)代社會是權利本位的社會,權利運行和轉化無不在社會各方面發(fā)生,在公司制度上,投資人因投資導致原先財產權利轉化為股權,原來財產權利不復存在,投資人從而享有新產生的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因此股東地位是基于股權的產生而形成,股權決定了股東地位,股東地位反映了股東享有的股權。筆者認為該學說不能全面反映股權的性質。
4、股東獨立權利學說。該學說認為股權就是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股東因直接投資創(chuàng)辦公司而享有的一種獨立權利,它是有出資的財產所有權轉化而來,是符合權利法定原則的。筆者認為該學說強調法定權利而忽略了股東出資自由權。
二、股權的概念淺析
依據中外學者對股權認定的各種觀點及其分析,筆者結合現(xiàn)在股權客觀規(guī)定,認為過去的各種觀點均有其時代的局限性,有其階層、階級性,股權絕對不能僅僅用所有制、債權、社員權角度等等來說明其內涵、外延所包含的內容,筆者試從以下幾個角度對股權概念作一淺顯解剖:
1、股權是一種法律規(guī)定和確定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梢哉J定股權是股東作為出資的財產權,出資前是股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同時在未出資前股民享有絕對意思自由支配的權利,一旦投資于公司就成為該公司股東,受公司章程約束,享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履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因此筆者認為股權系所有權范疇,受民法和特別法調整(指公司法、及有關股票、相應公司章程、規(guī)章)。但不能等同于財產權,也不能脫離財產權,兩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股權是一種財產性質的權利。
眾所周知,財產權是以財產(金錢、財物等物質)為標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一種從屬于所有權的物質權利。所有權具有對象屬性,成為股權的財產必然性地為具體主體所有的才能夠成為股權。在我國特定時期,較多學者認為股權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集合,是不能夠反映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股權所體現(xiàn)的內在涵義。首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財產所有權的主體與過去相對照,已經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再是過去財產主體表現(xiàn)為國家和集體所有制,私有制屬于社會主義經濟補充,F(xiàn)階段經濟主體呈現(xiàn)多元化主體,包括國家、集體、私營、外國經濟財團、外國人私營、社團、個體戶、國際經濟組織等,從而表現(xiàn)為股權的主體屬性多元化。其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達的今天,公司經營職權制度化、法規(guī)化,也不再是過去所有權和經營權混合不清,職責不明的局面,股權內在屬性與過去相對比,也有具體化的變革。再次,投資入股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財產的利益性。財產利益性表現(xiàn)為財富的增值、擴大化,即股東對財產利益化的最大追求,到財產所有者手中稱之為收益權。相反如果說投資入股目的沒有企求增值、收益,股東也不會冒險投資。故筆者認為股權最大的本質核心應當是財產利益追求。股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并且系其本質屬性,這是股民將財產作為投資作資本收益的目的所在。
3、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
(1)股權在公司經營中,股東在財產上享受收益權利,承擔潛在虧損風險。股東按照約定出資到位后,公司運行存在營利和虧損可能性的不確定,良好的運作給股東帶來可觀紅利、股息收益,反之股權將體現(xiàn)的是財產利益逐漸減少,甚至于全部虧損。這就是股權財產上的風險性收益、虧損權能。
(2)股權份額在公司中決定股東的地位 !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6條規(guī)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可見股東地位以股東所擁有公司股權的份額作為唯一確定標準,股權所擁有份額能直接左右公司的經營決策,最終決定公司盈利還是虧損,導致股東財產權益是增還是虧損。股份多少決定了股東在公司地位,在公司中享有權力大小,這不僅是股權權限表現(xiàn),也是股權權利的組成部份。
(3)股權在公司中表現(xiàn)為股東享有表決權、選擇權、公司經營決策權。股權在公司中不僅表現(xiàn)為財產上權能,而且還能體現(xiàn)在公司經營決策、人事任免等項權限。我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由于股東按股權份額依法享有表決權,因此,公司章程通過、法定代表人、董事等權威人事任免直接受到股權權利的影響。從形式上亦體現(xiàn)了股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
4、股權是一種可以支配的權利、請求的權利的集合。股東股權權能組成主要包含投資收益、公司決策、表決、知情、質詢以及投資轉讓權等等。其中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決策權、表決權、經營建議權、股份轉讓權、優(yōu)先購買權等權利具有支配性,而股東所擁有投資收益權、知情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優(yōu)先購買權和訴權具有請求性,即股東可以請求公司為特定的行為的可能性。這些支配性和請求性的權能表現(xiàn)為股東股權權能的組成和權力的作用,一旦股東這些權利受到公司侵害,股東可以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約定訴訟于法院請求依法保護其權利。
5、股權是一種可轉讓、可認購的權利。股權是一種流通性的的權利,可轉讓、可認購在全世界各國通行,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公司法都有股權的轉讓規(guī)定,我國公司法對轉讓股權亦作了詳細規(guī)定,可見股權流通性是有其資本性所決定的。股權的資本性是市場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公司制度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均作了詳細規(guī)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規(guī)定,股權允許在股東之間轉讓,但不違背公司法對投資主體的規(guī)定,也可以轉給其它投資主體,但一定要按章程約定進行即經過半數股權表決通過。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guī)定則比較嚴密,如發(fā)起人所持股份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公司高層領導在任職期間不能轉讓其所持的股份;股東所持股份超過該上市公司總流通股一定數量向證券交易主管部門申報;股東所持股份可以依法上市交易,任何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過證券交易市場成為股東,從而享有股權,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義務等。隨著股市的逐步發(fā)展,股權的資本流通性將更加發(fā)揮有效的本能。
綜上,筆者認為,股權是基于我國民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依法出資的,以實現(xiàn)一定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具有可支配、可請求和轉讓、流通的特殊財產權利。股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均系所有權下財產權范疇,完整組成了財產所有權制度。
三、探討明晰股權概念的意義
1、促進經濟發(fā)展,加速資本流通,更大限度發(fā)揮財產效益。
市場經濟是資本流通的經濟,市場發(fā)育的完備決定于資本的流通量和流通速度,股東所投于公司內的股金實際上是股東個人所有的小資本投放到市場,參與市場運行組成市場大資本的循環(huán),從而來獲取資本投入的目的即促進經濟發(fā)展,使其資本增值收益,在最大限度內發(fā)揮財產效益。同時也能使股東明確知悉市場是存在潛在風險的,只有在規(guī)范經營前提下,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限度,確保自已的財產收益和增值。
2、清楚股民的權利與義務,規(guī)范股市、公司經營發(fā)展。
明晰股權概念以后,我們結合當今股市和公司經營的現(xiàn)實情況,對照股權的實質內容即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尋找現(xiàn)實中存在的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思路,對于完善股市、公司經營發(fā)展,具有很好的現(xiàn)實意義。首先,股民應當積極地參與市場,作為股市、公司一員積極行使自已的權利,督促糾正股市、公司中存在暗箱操作,哄抬、坐莊等不良行為,完善法規(guī),使股市走上法制化市場,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反過來更好促進經濟發(fā)展。其次,由于我國股市尚系初步進入發(fā)展階段,很多機制尚需要探索,通過我們對股權概念了解學習,有利于提升股民法律意識,加快股市規(guī)范性法規(guī)發(fā)展和完善,促進加快資本市場發(fā)展,對杜絕前幾年無法可依局面具有現(xiàn)實意義。
3、通過對股權理論研究,明確股權和其它財產所有權概念的區(qū)別,對股權和所有權制度理論發(fā)展以及完善股市法律法規(guī)立法具有深遠意義,F(xiàn)階段法律、法規(guī)尚不齊備,經濟發(fā)展形勢又迫切需要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范股市,只有對股市、股權作進一步的理論研究,才能夠制定出符合市場發(fā)展需求的法律制度。有了好的制度才能夠更好指導實踐,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其次,通過對股權理論研究,使我們能清楚區(qū)分股權與其它財產所有權的不同之處,便于我們行使不同財產所有權的權能,保護自已的經濟利益,促進財富的增長,發(fā)揮資本效益。最后,我們通過對股權理論的研究,用理論來指導實踐,經過實踐來豐富理論,周而復始往復循環(huán),使理論向更高更深的層次發(fā)展,以此相應促進社會經濟的更好發(fā)展和繁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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