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艷 ]——(2007-12-29) / 已閱16347次
“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原因、特點及對策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qū)檢察院王曉艷、韓秀峰
為進一步發(fā)揮檢察機關在平安創(chuàng)建活動中的作用,積極探究化解民事矛盾糾紛的方法,努力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本文作者就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qū)檢察院近年來辦理的由“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案例進行了調研。認真分析“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特點、原因,并提出預防對策,齊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促進社會穩(wěn)定。
一、“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分類及簡要案情
1.因債務糾紛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2005年1月19日17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徐國語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qū)東后營村西的趙振威家,前來討要拖欠施工工程款。不久徐某與趙某發(fā)生爭執(zhí),徐某立即用電話聯(lián)系犯罪嫌疑人周艷軍,周某翻墻進入趙振威家把大門打開,犯罪嫌疑人周懷云及周全樂、李彥忠、魏合新、任志平、張紅師、尹國良(均在逃)先后進入趙家院內。在趙振威家的晏波被周艷軍用磚頭砸傷頭部。趙某妻子張某用手機報警時,卻被周艷軍上前將手機毀壞(事后手機維修花費150元)。此后,犯罪嫌疑人周懷云等人將被害人趙振威強行拉上周艷軍駕駛的汽車。周懷云等四人將趙某圍在后排中間。晏波被徐某用桑塔納2000汽車送到保定市急救中心;隨后,趙振威被犯罪嫌疑人帶到徐水風味餐廳。當晚20時35分,徐水警方在該餐廳找到趙振威,保定市北市區(qū)分局于當日晚21時30分將趙振威接回保定。經法醫(yī)鑒定,晏波屬輕微傷,趙振威屬輕傷。徐某、周某、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由家庭糾紛引發(fā)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張永剛及其弟張志剛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的糾紛。2005年4月張永剛將其弟張志剛告上法庭,法院判哥哥張永剛勝訴。然而判決后弟弟張志剛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書。2005年12月18日張永剛給張志剛打電話,表示希望“討論有關判決書事宜”。張志剛再度對其不予理睬。張永剛很是惱火,當天下午6點左右到張志剛的住處(保定市青年路華電宿舍10號樓2單元101室)先是翻墻進院將其弟家小屋玻璃全部砸碎,然后沖進室內的將電視機、冰箱、洗衣機、抽油煙機、衣柜等家用電器、家具全部砸毀,事后張永剛逃之夭夭。
二、形成的原因及特點
第一類案件:三個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在索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對被害人的身體進行非法強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構成了非法拘禁罪。為何三人會走上犯罪道路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幾種:首先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認識模糊,他們認為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之事,只要不傷人命,為了討回債務可以無所不用其極。于是在這種認識下,采取扣押人質的方法,實施了逼對方拿錢贖人的犯罪行為。從而觸犯了國家法律,受到了法律懲罰;其次,他們法律觀念淡薄,平時不注意學法。就本案來說,三人完全可以使用正當?shù)姆墒侄,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由于不懂法,使討要債務這種正常行為發(fā)展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最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令人為之可惜。
第二類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張永剛因與弟弟張志剛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親兄弟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哥哥張永剛勝訴,而弟弟張志剛心中不服該判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哥哥張永剛并未繼續(xù)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而是采取過激的行為毀壞他人財物,最終致使自己鋃鐺入獄。
就此案應吸取的教訓:民事糾紛應當盡量協(xié)商解決,要本著互讓互涼的原則。協(xié)商不成,應該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哥哥張永剛如能繼續(xù)使用法律武器,那么最終獲勝的將是哥哥張永剛,而不是落得身陷囫圇的結果。
三、對策
1把依法治國和以法治國結合起來,加強法制教育,不斷提高公民的整體素質?梢哉屑蜻x配敢負責任、熟悉法律的志愿者教育、引導公民自覺依法辦事。遵守社會公德,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盡量避免和減少公民由被侵害方演變?yōu)榍趾λ撕戏ɡ媸虑榈陌l(fā)生。
2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和守法自覺性?v觀二案,無論被害人還是侵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觀念較差。所以政法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承擔起普法和法律宣傳的重任。同時,不僅要注重對《刑法》的宣傳與普及,更要注重對《民法》等法律的宣傳和普及。
3加強和健全基層民調組織的建設,使普通百姓遇到困難和問題,首先想到的是由組織解決,而不是感到無助而采取偏激的行為以致于違法犯罪。要充分發(fā)揮基層民調組織的作用,發(fā)揮其為群眾排憂解難的優(yōu)勢,使普通的民事矛盾引發(fā)刑事案件的苗頭消滅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