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紅軍 ]——(2008-1-10) / 已閱15705次
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以及與債權行為的關系
劉紅軍
安徽大學法學院07法碩,安徽合肥 (230039)
E-mail:liubaiqiang125@163.com
摘要: 要對物權行為進行研究,必須對物權行為的概念、生效要件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分析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二者存在著的諸多方面的不同。.
關鍵詞: 物權行為 生效要件 債權行為
一、物權行為的概念
通說認為,物權行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國學者薩維尼提出。19世紀初,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指出:以履行買賣合同或其他以移轉所有權的合同為目的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是含有一項移轉所有權為目的的物權契約。此后,他在《當代羅馬法制度》一文中進一步闡釋了自己的觀點,表明了將交付進行理論抽象,即交付除了其顯示形態(tài)外,還包含了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作為一個獨立的契約,當事人在交付中所為的意思表示就是獨立的意思表示,與債法上的原因(如買賣)無關,從而使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相區(qū)別。德國主義中使用的物權行為概念可以定義為:“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直接引起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理論主要包括三個原則:一是分離原則。德國法將權利主體承擔的移轉標的物的交付義務的法律行為與其完成物權的各種變動的行為作為兩個法律行為,前者為原因行為,后者為物權行為。二是無因原則。無因原則是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因為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為(如債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為是物的合意的結果。三是無權變動的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的合意是對物的交付行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須有一個具有公示性的行為來表達或者說是記載這一物的合意,即沒有該公示行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權的設立、變更和廢止即為無效。德國民法典為貫徹這一原則,為動產(chǎn)選擇了交付這一公示方式,為不動產(chǎn)選擇了登記這一方式。二、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
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那些旨在通過價值法律上的價值判斷,衡量事實上已經(jīng)存在的法律行為,即已經(jīng)成立的法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價值體系,而決定其是否發(fā)生當事人所預想的法效果的要素。有效要件是一個完全的規(guī)范世界的產(chǎn)物,是立法者價值判斷的具體外化和標準。所以有效要件不涉及事實問題,僅僅在規(guī)范意思上存在。
依照現(xiàn)行通說,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包括: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物權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下位概念,故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對其均因適用。
此外,物權行為生效還要求具有其他法律行為要求的特殊生效要件:(1)處分人享有處分權。(2)標的物排他性,一項標的物上只能成立一個內容相同的物權行為。
三、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別
物權與債權作為一組相對應的民事權利,二者之間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但是二者的區(qū)別也是明顯的,物權與債權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下列方面:
(一)權利性質上的區(qū)別
在權利的性質上,物權為對物的支配權,債權為對人的請求權,這是二者最基本的區(qū)別。物權是對特定的標的物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對標的物為管領處置并實現(xiàn)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行為之介入。物權人對標的物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實上的管領處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領處分,可以是有形的實體支配,也可以是無形的價值支配,舉凡對物所得實施的任何行為均屬之。物權人除遵守法律外,得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僅憑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即可實現(xiàn)其權利,義務人所承擔的只是消極的容忍或不為侵害的義務。因此,物權的行使及實現(xiàn)即具有絕對性。債權則為請求特定的義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欲實現(xiàn)其利益,必須借助于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在債務人為給付行為之前,債權既人不能直接支配該項給付的標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行為,他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交付標的物或提供勞務等,來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因而債權的實現(xiàn)具有相對性。
(二)權利客體上的區(qū)別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給付行為。由于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為或非物質的精神財富。作為物權客體的物,還限于是特定的、獨立的、有形的物。這是因為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之權利,標的物如不特定則無以進行支配,且在發(fā)生物權變動時也無法進行登記或交付;同樣基于物權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權的客體還應是獨立的物,無從單獨支配又難以公示的物之組成部分,不得為物權的標的。為使法律體系和權利類別清晰明確,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原則上應是有體的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無體物如發(fā)明、作品等只能作為知識產(chǎn)權的客體,其在法技術上的處理與物權有別。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擔保物權并不重在對標的物的實體支配而重在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因應社會經(jīng)濟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下,作為無體物的財產(chǎn)性權利也可以作為擔保物權的客體而設定權利抵押權、權利質權。
(三)權利效力上的區(qū)別
作為支配權的物權所具有的基本效力為支配力,作為請求權的債權所具有的基本效力為請求力。物權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復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優(yōu)先效力,表現(xiàn)在:一物之上不許有兩個以上性質、內容相抵觸的物權同時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所有權),這體現(xiàn)的是相斥物權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權并存于一物之上時,被法律賦予較強效力的一物權得壓制效力較弱之物權而先行實現(xiàn)(如定限物權優(yōu)先于所有權、先設定之抵押權優(yōu)先于后設定之抵押權、保全性擔保物權優(yōu)先于融資性擔保物權),這體現(xiàn)的是相容物權在實現(xiàn)上的排他力;當物權與債權并存于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yōu)先于債權而實現(xiàn)的效力。而以請求力為基礎的債權之間,則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標的物上可以并存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債權,而且數(shù)個債權之間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發(fā)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優(yōu)劣之分。
(四)權利設定上的區(qū)別
物權的設定,法律上通采的是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而債權的設定則實行任意主義。物權的設定,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恒涉及國家、社會及不特定之他人的利益,故物權的種類及內容均須由法律明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物權的種類或任意約定權利的內容。而且,物權的設立及變更、消滅還須予公示,即以一定的外部方式公開表現(xiàn)出來,使社會公共所知曉,否則,不能發(fā)生物權法上的效力。至于公示的方法,動產(chǎn)物權一般為占有及占有的移轉(交付),不動產(chǎn)物權通制為登記及登記的變更。債權則不同,它通常涉及的僅是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依據(jù)契約自由原則,合同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的特點,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得通過合意任意設定債權或創(chuàng)設新債權,而且,債權的設立也無須公示。惟意定之債以外的侵權之債、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等法定之債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許任意創(chuàng)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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