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海軍 ]——(2008-3-17) / 已閱13567次
論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制度的法治意義及其完善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何海軍 朱益倪
[關鍵詞] 全程錄音錄像 偵查訊問 人權 刑事訴訟法
[摘 要] 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是最高檢保障人權、貫徹以人為本原則、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具有深遠的法治意義。但是該規(guī)定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如適用范圍過窄,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不夠全面,尤其是監(jiān)督措施缺失等,這就使得其效果難以充分發(fā)揮。筆者針對該種現(xiàn)狀,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國檢察機關都開始對訊問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該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為了深入推進“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促進執(zhí)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適應新形勢下開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客觀需要而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被視為檢察機關力推的遏制刑訊逼供的工作重點之一。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全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既有利于及時、全面固定關鍵證據(jù),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誣告干警,也有利于強化對訊問活動的監(jiān)督,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訊問行為的發(fā)生,促使偵查人員進一步轉變執(zhí)法觀念和工作作風,努力提高依法辦案水平。另外,通過再現(xiàn)審訊過程,還能幫助檢察機關從中尋找新的案件突破口。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不是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要求,而是檢察機關從嚴格依法公正執(zhí)法的角度對自身工作提出的要求,此舉折射出檢察機關司法理念的重大進步,具有深遠的法治意義。
一、訊問全程錄音錄像的法治意義
1、此舉體現(xiàn)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理念。我國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5年10月19日中國政府頒布的第一份《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第七部分專門就“尊重和保障人權”作了說明。特別是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莊嚴地寫入我國憲法,標志著我國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盡管《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不得進行“有罪推定”、“刑訊逼供”,但由于上述規(guī)定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與保障程序,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無法真正落到實處。審判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的法治意識和人權意識不強,亦使得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等有違人權的報道屢見報章。據(jù)統(tǒng)計,在一些檢察院承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有高達40%的被告人在庭審階段就主要犯罪事實翻供,并聲稱系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指供、誘供所致。而在另一些地方,比例竟達60% 以上。[1]真正的法治社會要求法律給與全體公民以平等的法律保護,即使是對犯罪嫌疑人也不能例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進一步深入,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要求司法機關規(guī)范司法行為、保障公民人權的呼聲越來越高。最高檢的新規(guī)定無疑是從程序上貫徹了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的理念。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鏡頭面前,一切野蠻行為將無藏身之地。
2、此舉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程序法哲學理念。程序應為人來服務,它應尊重人的主體地位,順應人的理性發(fā)展,保障人的安全、自由、平等和全面進步。人文精神和人文關懷應自始至終惠顧并融匯于程序之中,否則,難免會產生程序對人的奴役,程序對人的反動,程序對主體人的對抗、壓制、扼殺、束縛、乃至程序異化的產生[2]。“人是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人應當成為全部理論的出發(fā)點,我們應以“人”為中心考察一切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設置和運行應當貫徹“人”的標準;仡櫲祟惖臍v史,最早的公正主要只是一種程序公正,按照龐德的話說,“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從法律形態(tài)到現(xiàn)實形態(tài)的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美國著名大法官福蘭克弗特也說:“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程序在當代社會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決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qū)別”,[3]而且是“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紐帶”。很多人往往是通過程序才認識法律是何物的,最高檢的新規(guī)定正是從程序上使得公正以及以人為本的理念從抽象走向具體、從理想規(guī)范走向現(xiàn)實適用。
3、此舉體現(xiàn)了對國家刑事偵查權進行必要的約束的理念。現(xiàn)代法治國家為了在刑事訴訟中保障受追訴者的基本人權,抑制國家權力的恣意行使,在刑事訴訟中普遍引入了權力制約機制。一方面確立了司法權對偵查權的制約,表現(xiàn)為刑事偵查程序中的司法抑制機制和審判程序中的司法審查機制,以權力制約權力;另一方面極力提高受追訴者的訴訟地位,增強其與控訴一方相抗衡的能力,以權利制約權力。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均容易濫用權力,且其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4]我國檢察機關的獨立偵查權非常廣泛,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都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對如此廣泛的權力如果不進行有效的約束,勢必會滋生腐敗。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誘供等現(xiàn)象可以說與此有著極大的關系。在存在刑訊或變相刑訊的刑事程序中,“罪犯與無辜者之間存在的任何差距,都被意圖查明這一差距的同一種方式所消滅了!币驗椤斑@種方法能保證使強壯的罪犯獲得釋放,并使軟弱的無辜者被定罪處罰。”[5]近三四年來,一批嚴重刑訊逼供的案件被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案件審訊質量,特別是當事人口供質量下滑,當庭翻供的比例逐年提高。司法腐敗不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且直接導致了司法公信力的喪失。司法腐敗現(xiàn)象幾成過街老鼠,但如何約束和規(guī)范尚無有效的措施。最高檢的新規(guī)定,使得偵查人員的訊問方式得以固定并在法庭上重現(xiàn),對偵查人員采取非法手段獲取口供產生很大的震懾作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敗。
二、最高檢的新規(guī)定的幾點不足及其完善
最高檢的新規(guī)定為有效監(jiān)督檢察機關的刑偵行為提供了一個透明的平臺,無疑首開了懲治司法腐敗的先河。有了這個透明的程序作保障,正義就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得以體現(xiàn),更加有利于懲治犯罪、打擊腐敗。但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考慮,該規(guī)定仍有許多值得完善之處,如適用范圍過窄,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不夠全面,監(jiān)督措施缺失等。這些不足將會使其效果難以充分發(fā)揮,這有賴于將來修訂刑事訴訟法時予以解決。針對這種情況, 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修訂刑事訴訟法,從法律層面上確立刑事案件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原則。
偵查訊問錄音錄像是指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 用全程錄音錄像的方式把整個審訊過程全部錄下, 隨卷移送, 以利審判機關判斷證據(jù)真?zhèn)渭捌浜戏ㄐ詠碓吹囊环N技術偵查手段。其特點: 一是具有完整性, 它能將訊問的整個過程客觀、真實、全面地記錄下來, 從而彌補因記錄人員的個人因素導致的記錄詞不達意或不全的缺陷; 二是具有形象直觀性, 它可以直觀地展示訊問時的聲音形象特征、被訊問者的體貌特征和精神狀態(tài)等, 從而既能使偵查人員不敢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又能把證據(jù)固定住, 以防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是具有再現(xiàn)性, 它在訊問結束后可以通過特定設備播放整個訊問過程, 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又能保障偵查人員不被惡意投訴。[6]該手段在英、美等國家已被廣泛采用, 而我國目前僅在檢察機關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采用,數(shù)量占絕對多數(shù)的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卻并未采用。這顯然不利于平等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了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筆者建議由全國人大修訂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等案件外,所有刑事案件的訊問過程均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如此規(guī)定,一方面能夠規(guī)范偵查訊問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在于促進各級偵查機關全面加強犯罪偵查能力建設,著力提高犯罪偵查水平,盡快實現(xiàn)辦案模式的徹底轉變[7]。
2、賦予受訊問者申訴權
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中,最關鍵的就是資料的公正性。首要難題就是如何防止對應當錄音錄像的訊問環(huán)節(jié)沒有錄音錄像或者違反程序進行錄音錄像的情形?筆者以為,應該賦予受訊問者向特定的機關或者第三人反映并得到及時回復的權利。[8]在我國目前的法制環(huán)境下,可以考慮在檢察機關內部成立一個由紀檢、監(jiān)察人員組成的專門部門監(jiān)督錄音錄像活動,并接受受訊問者的申訴。受訊問者對其答復決定不服的,還應該賦予其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起申訴的權利。這樣,通過檢察系統(tǒng)的內部監(jiān)督,能夠更好地防止全程錄音錄像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切實保障受訊問者的權利。將來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可以考慮將該種制度設計延伸適用到公安等偵查機關,通過偵查機關上下級的內部監(jiān)督機制使全程錄音錄像制度能夠真正發(fā)揮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3、重新界定全程的內涵
按照最高檢的新規(guī)定,全程是指被訊問人員進入訊問場所一直到核對訊問筆錄、簽字按手印的整個過程。[9]但實踐中很多不規(guī)范行為都是在訊問室以外發(fā)生的,偵查人員完全可以先把受訊問者打服后再帶入訊問室。因此如果要真正解決刑訊逼供這個問題,應該將訊問全程界定為受訊問者因接受訊問而被帶入檢察院起直到訊問結束被帶出檢察院止的整個過程,目的是讓檢察機關的整個訊問過程都在陽光下操作。
4、實行訊錄機關分離,并賦予律師全程監(jiān)督權
訊問犯罪嫌疑人采取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是檢察機關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實行該制度,首要前提是錄音錄像部門的中立。即使技術操作完全規(guī)范,人們也可能對錄音錄像人員的身份進行質疑,在一個機關內部怎么會有完全中立的機構呢?因此僅僅檢察機關內部技術人員和辦案人員的分離是遠遠不夠的,有必要引進外部監(jiān)督機制,實行訊錄分離。筆者以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規(guī)定訊問都必須在正式的羈押場所進行,由看守所錄音,檢察院訊問,律師在場監(jiān)督。當然這樣的操作規(guī)則不是最高檢的內部規(guī)定所能解決的,這就有待日后全國人大在修訂刑事訴訟法時予以考慮。
5、檢法協(xié)調,細化規(guī)則,切實解決法律適用問題
目前,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對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尚未作出規(guī)定,檢察機關的操作依據(jù)僅僅是最高檢作出的《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試行)》。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在何種情況下應該在法庭上當庭播放,涉及國家秘密的錄音錄像資料怎樣質證,觀看人員應當限制在什么范圍,是否該案所有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都需要播放等,這些問題都需要由最高檢與最高院協(xié)調,達成共識,共同作出明確規(guī)定。同時最高檢應該將該規(guī)定進行細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只有把這些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解決好,才能防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運行中發(fā)生爭議,造成不良后果。[10]
總之,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只有規(guī)范紀律制度、完善監(jiān)督措施才能使之不致于流于形式,我們應該從權力的制約和權利的保障這一對關系著手,在約束公權力、增加私權利等方面找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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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人民檢察,2007.1
[10]同[7]注解
作者介紹: 何海軍、朱益倪,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全日制法學碩士,手機號碼 15862084408 ,電子信箱 hhj1207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