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8-5-25) / 已閱40444次
【操作指引】勞動者應當把握“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的含義,不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夠計算進來。
四、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理解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滿六個月的”,是指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八個月;
第二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如勞動者工作三個月;
第三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三年零九個月;
第四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個月。
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對上述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經濟補償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算。如工作時間三年零九個月,支付經濟補償為四個月工資,工作時間二年零四個月的,支付經濟補償為二個半月工資。
【操作指引】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正好是六個月,經濟補償該按半個月還是一個月計算?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一般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數。所以工作時間正好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
五、經濟補償能否分期支付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在企業(yè)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yè)按規(guī)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操作指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協(xié)商解決,勞動者也同樣用人單位分期支付的,法律可不干預。
六、勞動合同法環(huán)境下額外經濟補償金是否繼續(xù)適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秳趧雍贤ā窙]有繼續(xù)沿襲之前的規(guī)定,針對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新的規(guī)定!秳趧雍贤ā返诎耸鍡l第(四)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所以,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下,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金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適應是有條件的,即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適應。如果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了經濟補償,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相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的規(guī)定,實際上減輕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七、勞動者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在支付經濟補償后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的;(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4)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規(guī)定,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賠償,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guī)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y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秳趧雍贤ā返诎耸鍡l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法定情形下,勞動者可同時向用人單位請求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可以并存。
[操作指引]實踐中賠償金多適用于勞動監(jiān)察程序中,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八、經濟補償金是否需納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咨詢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能否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如下:
。╨)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激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比如某地區(qū)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0000元,則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在90000元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注意這里是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而非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一字之差,結果截然不同。
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xié)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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