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帥領 ]——(2008-7-2) / 已閱19244次
(12) 運營期的權利義務,應明確約定合同雙方在運營期的權利義務,比如收費標準的確定、須遵守的運營標準、維修養(yǎng)護義務等。
(13) 收費價格的建議權,盡管《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了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的聽證和審批程序,但投資商依然可通過適當方式在BOT合同中約定投資商擁有收費價格建議權以及參與聽證的權利,以盡量規(guī)避由政府確定收費標準的風險。
(14) 項目保險,可在合同中約定建設期(工期)及運營期的項目保險條款。
(15) 特許經營權提前贖回,應明確約定提前贖回的情形、程序,及合理的補償方案等。
(16) 項目移交,應注意約定移交前過渡期安排、移交范圍、移交驗收程序、技術培訓、風險轉移等。
(17) 政府承諾,可要求政府給予相應的承諾,比如承諾項目的合法性、不批準有競爭項目、不收回經營權、給予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授予BOT項目配套服務項目的優(yōu)先開發(fā)權等,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18) 政府優(yōu)惠政策,充分利用本項目可能利用的各種優(yōu)惠政策,如按照西部地區(qū)開發(fā)及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優(yōu)惠政策,還可要求其他當?shù)卣袡嘀苯咏o予的優(yōu)惠政策。
(19) 政府補償/補貼,可在合同中約定,在某些情形發(fā)生時,由政府給予補償/補貼,比如特許經營權提前贖回、項目造價超過預算/概算、政府行為或法律變更或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終止或投資商無法獲取預期收益或增加成本/支出、經營期收益達不到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預期收益、政府違約等等。
(20) 政府協(xié)助義務,由于BOT項目的實施需政府在審批、許可、與各地方協(xié)調等方面進行配合,在合同中應約定相應的協(xié)助義務。
(21) 政府違約責任,可在BOT合同中設定政府違約時須承擔的違約責任,比如給予補償、賠償,延長特許期,給予稅收等優(yōu)惠政策,等。
(22) 不可抗力,應注意明確列舉不可抗力事件,比如瘟疫、非典等重大流行病及防疫隔離等。
(23)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應注意約定合同變更的條件,合同解除、終止的情形及責任承擔。
(24) 違約責任,應注意違約責任條款的可操作性,比如明確約定因一方原因導致建設期(工期)延誤的違約金數(shù)額。
(25) 爭議解決,作為投資商,尤其是外國投資者,最好不要約定項目當?shù)氐闹俨?訴訟機構,在中國投資的外商多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投資商在投資BOT項目時應注意的相關風險
投資商在公路BOT項目實施中一般會面臨如下風險:
1、政治風險
由于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行為造成BOT項目無法繼續(xù)實施的風險。這種風險通常被稱為“政治風險”,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傳統(tǒng)的”政治風險,比如特許經營權被國家或地方政府強制性收回或征收特別賦稅,從而對投資商債務償還、收回投資成本以及取得預期利潤造成不利影響;另一種是“管理”風險,比如對公路服務的提供采用更為嚴格的標準,或批準建設另一具有競爭力的公路項目等。充分預計該等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在合同中就該風險發(fā)生的后果及責任承擔、損失補償?shù)认嚓P內容進行細化約定。
2、商業(yè)風險
通常情況下,BOT項目運營收入主要包括車輛通行收費收入、廣告經營收入權、服務設施經營收入。然而,在現(xiàn)有框架下,投資商對于占項目收入主要組成部分的收費收入?yún)s沒有自主定價權。如公路車流量減少或者第三產業(yè)的開發(fā)出現(xiàn)問題,就會導致投資商無法取得預期收益,嚴重影響其支付能力。投資商可在BOT合同中對此風險的承擔作出相應約定。
3、運營風險
在運營期間,投資商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持續(xù)運營標準或出現(xiàn)服務中斷,則可能會被政府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面臨特許經營權被提前收回或政府單方解除合同的風險。談判中政府方面通常要求投資者承擔該等風險,投資商應對此予以充分重視。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風險
投資商無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BOT項目的實施中斷,這些事件可能是自然的,如洪水、風暴或地震等自然災害,也可能是人為的結果,如戰(zhàn)爭、暴亂或恐怖分子襲擊,最終導致投資商收入損失,項目設施的物質損害甚至無法修復。投資商可在BOT合同中對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發(fā)生時合同雙方責任、義務的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5、公路存在設計/施工問題導致無法正常運營的風險
BOT公路項目中,雖然投資商(項目公司)是項目業(yè)主,但政府方面往往要參與甚或主導勘察、設計單位的選擇及設計方案的審查。在公路運營后,可能會出現(xiàn)由于工程設計或施工過程中存在問題導致公路無法達到預期使用功能,造成投資商不能達到預期經營目標的風險。投資商可在談判中對該等情形發(fā)生后的責任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上述風險可通過BOT合同相應條款的設計和安排盡量避免,即投資商可通過合同談判將上述部分風險轉嫁給政府或與政府共同分擔。
總之,公路BOT項目涉及到的主體較多,運作期限較長,法律關系比較復雜,且跨越投融資、公司設立、建設工程、項目運營等多個專業(yè)領域,相對來說投資風險較大,投資商在投資公路BOT項目時,首先須審查BOT項目的合法性,在簽訂BOT合同時須把握要點,并對BOT合同及其相關合同的整體架構進行合理安排,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和安排盡量避免和減少BOT項目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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