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8-9-10) / 已閱20221次
(9)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勞保用品發(fā)放記錄、安全防護措施記錄以及女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記錄,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的證據;
(10)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的證據。用人單位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證據;勞動者過錯責任認定文件、勞動者考核文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證明等等;
(11)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證據,依法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證據,解除勞動合同事先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的證據,裁員履行法定程序的文件,非全日制用工備案的文件,依法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證據;
(12)用人單位應當就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單位單方面行動或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規(guī)章依據、決定的程序、決定文件的通知送達、支付補償或賠償、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等必要事項負舉證責任;
(13)其他與勞動關系管理等或勞動爭議事項相關的且應由用人單位掌管的相關證據。
(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辭退勞動者的應提供的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舉證證明以下事項或者提供以下證據:
(1)用人單位在制定或決定企業(yè)崗位錄用條件、職責內容及考核制度時,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2)用人單位將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公示(告知了勞動者公示的方法、時間和地點),或者明確告知了勞動者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
(3)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證明經過了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證明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如果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為由,則應當證明:①勞動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事實;②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嚴重。注意: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嚴重”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
(4)用人單位事先將理由通知了工會,研究了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并充分聽取了工會意見。
請注意:《工會法》第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工會而不建立工會的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5)用人單位已經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6)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發(fā)放了經濟補償金。
(7)其他必要的證據。
如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證明上述第(5)項和第(6)項,但需要證明已經依法通知了勞動者本人(最好書面形式,由勞動者的簽收或郵寄回執(zhí)),通知的內容應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證據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請注意: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后才正式通知勞動者試工期間不合格的,應當按照上述要求舉證。
(三)試用期勞動者不合格用人單位予以辭退的證據
如屬于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辭退的,則用人單位舉證事項或需提供的證據主要為:
(1)證明錄用條件的內容及已經向勞動者明示錄用條件內容的證據,如公開發(fā)布招錄公告的證據、勞動者閱知招錄公告并應聘的證據、勞動者簽署崗位說明書的證據,勞動合同有關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標準方面約定等證據;
(2)辭退涉及依據相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屬于重大事項的,應證明相關規(guī)章制度或重大事項已經實施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上會討論、協(xié)商確定,公示或告知的證據;
(3)被試用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4)用人單位已經在試用期結束之前,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包括證據理由)送達勞動者的證據;
(5)用人單位就單方解除合同已經依法向工會履行法定程序的證據;
(6)其他必要的證據。
三、特別聲明
(1)本指引根據出具日以前已經發(fā)生或存在的事實和中國現(xiàn)行有效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具,如今后新出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已出臺法律法規(guī)修改的,以新規(guī)定或修改后的規(guī)定為準。
(2)本指引僅作為用人單位日常勞動合同管理的若干要點一般性參考,而非窮盡所有人力資源管理所有事項,如遇具體勞動合同或者具體案件,則建議考慮其特殊情況具體分析。
(3)本指引并非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非助長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之勢。
(4)本指引同時可以作為勞動者權利的指引。
(5)本指引未經本律師同意,不得進行網絡傳播或轉載。
作者武志國系執(zhí)業(yè)律師
截稿日期: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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