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就是筆者從法治文明的視角,站在世界歷史的高度去看待、分析西方法治的,以期對中國當代的特色法治文明建設有所裨益。因此,所講的法治文明包括三層含義:一層是由于原始社會不屬于文明社會,故原始社會制度無所謂法治文明。因為文明是有文字記載的歷史,“沒有文字記載,就沒有歷史,也就沒有文明”。[1]二層是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的法治文明是靜態(tài)的、不含價值判斷的文明。作為人類實踐的總體成果,法治文明是一定民族、一定社會有意識、有目的地改造制度現(xiàn)狀而取得的結(jié)果,是他們在應付其環(huán)境時在制度方面的發(fā)展進程或取得的成績。它是對一定時期、一定區(qū)域的社會制度的總體描述,既包括一些進步的、文明的制度,也包括落后的、野蠻的制度。三層是從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法治文明是一個逐漸動態(tài)化的有價值判斷的文明。這時的法治文明可以稱為“文明的制度”,指一種合理的、進步的、科學的、合乎人民利益需求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有生命力的,為人們所向往和追求的制度。它排斥那些落后、野蠻和不文明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社會制度,而接受那些通過橫向和縱向比較確認的先進、合理、合乎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的制度。[1] [美]摩爾根:《古代社會》(上冊),楊東莼譯,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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