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6325
- 書名: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案例精選(第三輯)
- 作者:蔣勇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1年1月
- 入庫時間:2020-12-18
- 定價:68元
- 特價:54.4元,80折,省13.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選取天同律師事務所十年經(jīng)辦的經(jīng)典案例,具有天同案例的鮮明特點:辦理的案件遍布全國各地,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事實和法律問題疑難復雜,辦案品質相當高。入選的案例中,2017年設立分所以后辦理的案件數(shù)超過一半。
在保證案件真實性的基礎上,考慮到尊重當事人隱私,所有涉案當事人名稱均隱去而以某某代替。同時,本書承襲了以往《德法相融,天下大同——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案例精選》的編排結構,每件案件以【導讀】形式幫助讀者快速抓住案件事實核心爭議問題,以【基本案情】的介紹為讀者展現(xiàn)原本、完整的案件經(jīng)過,以【一審情況】或【原審情況】等明晰一審法院或原審法院的認定意見與判決結果,以【天同代理】整合天同律師對案件的具體分析及訴訟的基本策略,以【二審結果】或【再審情況】等揭示法院對于案件的審視及對天同代理意見的評判,以【律師手記】系統(tǒng)分享天同律師在客戶溝通、案件分析、庭審及策略方面的思考和心得體會。"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一、復雜商事交易中讓與擔保的認定與適用
——某貿易公司、自然人甲與某集團公司、咨詢公司、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二、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準確界定預約合同
——某通訊公司與某實業(yè)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案
三、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中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標準
——許某、某泉州置業(yè)公司與林某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第二部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例
四、貸款逾期后,擔保人向銀行提供其簽署的空白保證合同追加擔保但未提供股東會決議,擔保意思如何認定
——某商業(yè)銀行與某實業(yè)公司、北京某機電公司、霍爾果斯某商務公司、永清某新型建材公司、蘇州某公司、某保理公司、海南某酒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五、當合同條款存在爭議時,應結合交易背景、對價、成本與收益安排等要素綜合判斷,不應采用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解釋方法
——黃某某、李某某與朱某某、趙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案
六、挖掘案件主要矛盾,對癥用藥采取措施,逆風翻盤收獲勝訴
——某信托公司與某煤炭公司、投資公司債權轉讓糾紛案
七、上市公司大股東與投資人在定向增發(fā)中形成的“對賭協(xié)議”,屬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行為,應當承認其效力
——某投資公司與某信托公司、某財顧公司證券交易與信托合同糾紛案
八、《資管新規(guī)》背景下,法院如何考量通道業(yè)務中的通道方責任
——某證券公司與某銀行、某農信社等侵權糾紛案
九、VIE協(xié)議是否有效
——長沙某置業(yè)發(fā)展公司與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
十、在合同之訴中,股東能否提起代表訴訟
——陳某某與浙江某建設公司、第三人懷化某房地產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案
十一、反敗為勝的關鍵:充分引導客戶挖掘證據(jù),清楚呈現(xiàn)案件重要事實
——某建設公司與某投資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十二、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作出保證承諾,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大連某重工有限公司、大連某裝備有限公司、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
第三部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案例
十三、國家建設高速公路,對應征收但未征收的相鄰不動產造成使用妨害,構成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相鄰關系,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某礦泉飲品有限公司與某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某市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鄰關系糾紛再審案
十四、從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看第三人侵害債權裁判思路
——某銀行與某信用社侵權責任糾紛案
十五、若無實質證據(jù)反駁,投保人在保險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確認文書上簽章,應視為其對免責條款內容的確認
——某保險公司、某航運公司通航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
十六、房屋登記權利人與債權人約定以物抵債,用以清償房屋實際權利人的債務的,該以物抵債行為是否有效
——陳某與某實業(yè)公司房屋確權糾紛案
十七、未繳保費難獲賠,誠信履約方保險
——某保險公司與某船業(yè)公司、某金融租賃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
十八、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庫經(jīng)理人,能否以直接扣留企業(yè)出口退稅的形式配合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國人民銀行某支行與某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異議復議監(jiān)督一案
十九、以空白背書匯票償還借款的效力認定
——沈陽某經(jīng)貿公司與某個人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
二十、商業(yè)銀行未盡到貸款審查義務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某國有銀行大連甘井子支行、大連某集團有限公司、大連某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
二十一、管轄錯誤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山西某煤運公司與北京某投資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二十二、正確認定案件性質是確定案件管轄的前提
——某銀行與某公司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二十三、案外人享有合同權利,不足以對抗當事人基于物權而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行為
——實業(yè)公司與信息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案
二十四、應以權利義務內容為依據(jù)來認定合同性質
——福建某開發(fā)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等建設開發(fā)權益轉讓合同糾紛案
二十五、如何判斷開證行的拒付通知有無超出法定期限
——某銀行河南省分行與新加坡某貿易公司信用證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案
二十六、妥善化解原判瑕疵,靈活適用再審程序
——某投資公司與雷某借款糾紛再審案
二十七、反訴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江西省A品牌空調銷售公司與江西省B品牌空調銷售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
二十八、脫鉤前行社之間的資金往來,應如何定性,信用社應否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涉及金融改革及政策調整的歷史背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某國有商業(yè)銀行與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糾紛案
二十九、章程記載的出資額與實際出資額不一致,應否認定為股東對持股比例作出了特殊約定
——某機械公司與盛某等六人股東權利確認糾紛案
三十、租賃合同約定采用保底租金加營業(yè)收入分成的租金計算方式,并不意味著承租人需負持續(xù)營業(yè)的合同義務
——廣西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與南寧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某百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
三十一、法院不應以裁判方式取代公司內部程序直接解除股東身份
——某礦業(yè)公司與某材料公司協(xié)議糾紛案
第四部 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例
三十二、如何還原事實背景,重塑法官心證
——劉某與陳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三十三、進出口信用保險中,糾紛先決條款、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不得任意轉讓保險求償權條款合法有效
——保險公司與李某、B公司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案
三十四、委托目的實現(xiàn)后,受托人主張委托費用仍應舉證證明其實際履行了委托事務
——廣西某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吳某某、陳某某委托合同糾紛再審案
第五部 其 他
三十五、名義抵押權人與實際抵押權人不一致,如何認定權利人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飼料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案
三十六、名為轉讓合伙份額,實為轉讓合伙企業(yè)對直管公房的承租權,該合同是否有效
——劉某與蔡某某、第三人樊某某合同糾紛二審案
三十七、離婚協(xié)議關于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排除強制執(zhí)行
——甲與丙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
三十八、銀行分支機構未經(jīng)授權對外提供保證的效力及責任承擔
——某國有商業(yè)銀行高安支行與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三十九、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上市公司能否免責
——某上市公司、張某文、戴某某、張某鵬與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四十、合同一方和第三方所簽協(xié)議載為合同附件,因履行該附件產生的爭議亦屬于合同仲裁條款約定的仲裁事項范圍,且合同另一方不得違背該附件中的相關約定
——某保險公司與某銀行等仲裁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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