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印發(fā)《“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印發(fā)《“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fā)《“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印發(fā)《“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發(fā)﹝2014﹞1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全國老齡辦,各直屬單位: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已經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民政部
2014年6月3日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
。2014年5月19日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確保評選表彰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鼓勵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事業(yè),促進慈善事業(yè)健康快速發(fā)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民政部表彰獎勵工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負責實施,每兩年舉辦1屆,旨在表彰我國慈善領域事跡突出、影響廣泛的個人、企業(yè)、機構和項目。
第三條 每屆“中華慈善獎”具體獎項設置根據慈善事業(yè)發(fā)展情況和特點確定,表彰名額原則上不超過50個;同時設立提名獎,原則上不超過100名。
第四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庫由黨政軍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媒體、企事業(yè)等機構的代表和熱心慈善事業(yè)的個人組成,共設100個席位,其中機構席位70個,個人席位30個。
第五條 每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啟動前,民政部自評委庫中選取25名評委組成當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其中包含8名指定評委,由民政部領導和相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其余為隨機抽取。
擔任評委的機構,應選派其負責人作為代表履行評委職責。
評委個人或其所代表的機構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時,實行“回避”制度。
第六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成立后,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yè)促進司。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可選擇有資質的行業(yè)性、聯合性慈善組織以及富有廣泛影響力的新聞媒體開展合作。
第七條 “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由推薦和自薦兩種方式產生。推薦和自薦的候選對象申報“中華慈善獎”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對慈善事業(yè)發(fā)展所作貢獻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應真實、準確、詳細。
第八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按照屬地原則接受個人、企業(yè)、機構或項目的推薦或自薦,完成初選工作,確定擬推薦候選對象,向“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進行推薦。
第九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同時受理來自中央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全國性社會組織,港澳臺地區(qū)等關于個人、企業(yè)、機構和項目的推薦或自薦。對于自薦材料,評委會辦公室將向自薦者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十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統(tǒng)籌研究候選對象在慈善領域的貢獻程度、社會影響、區(qū)域和行業(yè)布局等因素提出當屆“中華慈善獎”建議提名名單,報評委會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將提名名單在民政部門戶網站等網絡媒體公示,接受公眾網絡投票。
第十二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獨立對提名名單進行甄選、投票。評委所投選票需附個人簽字方有效。
第十三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綜合評委投票情況并參考網絡投票情況提出擬表彰名單。
第十四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將擬表彰名單在相關媒體進行為期兩周的公示,并向相關單位和部門征求意見。
公示和征求意見后,報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表彰名單。
第十五條 未入選表彰名單但入選提名名單且公示無異議的個人、企業(yè)、機構和項目獲提名獎。
第十六條 民政部采取適當形式對獲獎者進行表彰。
第十七條 累計10年或今后連續(xù)5屆獲得“中華慈善獎”的個人,可授予“中華慈善家”榮譽稱號,作為終身榮譽,此后可不再參評“中華慈善獎”。
參評企業(yè)、機構和項目不受時間和屆次的限制。
第十八條 被推薦或自薦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的個人、企業(yè)、機構或項目,填報評審材料或者在網絡投票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6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獲獎者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已獲獎項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05年發(fā)布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關于修訂《“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說明
http://files2.mca.gov.cn/fss/201407/201407280908064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