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葉濤 ]——(2010-3-6) / 已閱20870次
表見代理在我國目前的經(jīng)濟生活中有多種表現(xiàn),歸納起來可分為四種類型:1、授權表示型;2、權限逾越型;3權限延續(xù)型;4、特殊關系型。
第一、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中,行為人自始沒有代理權,但由于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行為致使相對人確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行為,本人應對相對人負授權人的責任,F(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這類表見代理最為常見,具體又可以分以下幾種情形:
1、本人以直接或間接的意思表示,聲明授予行為人以代理權,但事實上并未授權。
這種情況,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非特定的(如廣告授權方式的相對人為公眾),本人對于自己的授權聲明,可以撤回,但是應在相對人與行為人的民事活動成立之前撤回。撤回通知應有效地到達相對人,一般應以授權聲明同樣的方式作出。
2、本人知道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
這里指的是在本人無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以其名義從事活動。當事人得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對行為人無權代理行為聲明態(tài)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態(tài)度可以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認,等于其在事后授予行為人以代理權,這種追認行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來的無權代理變成了有權代理,本人應承擔該代理行為所產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認,因本人對行為人無權代理的行為的發(fā)生并無過失,行為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對本人無任何法律約束力;如果本人明知行為人進行無權代理而又不明確表示否認,雖然其對于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無過錯,但其明知而不否認,不可謂之無過失,由此而造成相對人進一步確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而應構成表見代理。
3、本人將其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書印鑒交與他人使用后未及時收回,他人憑此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這些文書印鑒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蓋章的空白證明信、空白合同文書等。目前許多單位對此未予以充分重視,管理不嚴,使用混亂。這些文書印鑒本身雖然不是授權委托書,但其與本人有密切聯(lián)系,具有專用性,起著證明代理權的作用。善意相對人因此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行為,應構成表見代理。
4、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分支機構進行活動未予制止的
聯(lián)營合同終止后,一些單位或個人仍以他人的“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進行活動;一些小企業(yè)使用企業(yè)集團的集團商標,以集團下屬企業(yè)名義行事,而企業(yè)集團認為這些企業(yè)的行為是為自己做廣告,提高了自己的知明度而對其這種行為不加以制止。善意相對人不了解內情,與這些所謂的分支機構、下屬企業(yè)為民事行為時,應認定為表見代理行為。
5、行為人未經(jīng)他人同意而掛靠經(jīng)營的民事活動行為
一些未經(jīng)工商登記的集體企業(yè)、私人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企業(yè)徽標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而被掛靠單位明知該行為而不加以制止的造成善意相對人與這些企業(yè)發(fā)生的民事行為應視為表見代理行為。
6、承包期期滿后,承包方繼續(xù)以原來的身份從事民事活動的。
這種情況應區(qū)別對待。如果發(fā)包方對承包方的行為聽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收回營業(yè)執(zhí)照,印章、介紹信,變更法定代表人、登報聲明等,這時則應由行為人對其民事行為自行負責。從法律角度看,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以法定代表人是否變更并公告為標準。如已變更,則不能構成,否則應視為成立表見代理。
第二、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
本人雖對行為人的代理權限作了某些限制,卻未在委托書中說明,這時善意相對人不知所存在的限制而與行為人為民事活動,則應構成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其后果。如果本人委托授權不明,而客觀情況又能使善意相對人誤信行為人對所為事項有代理權,即使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被代理人意定的授權范圍,但只要符合被代理人授權的目的,就不應視為無權代理,而應構成表見代理。
第三、權限延續(xù)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是指代理權終止后的活動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行為人本來具有代理權,但是由于被取消委托或代理期間屆滿等原因而終止后,如果本人因未收回授權委托書,未向相對人發(fā)出通知等,善意相對人仍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行為,則構成表見代理。
第四、特殊關系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主要因行為人與本人有直系近親屬關系或夫妻關系或雇傭關系等原因致使相對人確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而為的民事行為,該代理行為應視為表見代理,本人對行為人的行為后果應承擔責任。
四、對完善我國表見代理制度的思考
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需要做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逐步建立及經(jīng)濟代理貿易的日益頻繁,大陸學者才開始對它進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的表見代理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本人“視為同意”,第65條第3款規(guī)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因此當委托書授權不明時,即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本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梢,當時《民法通則》的制定并不是依據(jù)表見代理制度制定的,而是依據(jù)本人與代理人都有過錯而適用共同過錯原則制定的。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痹摋l依據(jù)表見代理制度著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及交易的安全性。但其中的“有理由”一詞非常模糊,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留下了很大的空間。目前,表見代理制度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與行為人抗辯權問題是兩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下面略作分析,希望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國的表見代理制度。
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
表見代理中相對人是否可以選擇由本人或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便是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在代理貿易中,就本人與代理人的經(jīng)濟能力比較而言,本人一般處于優(yōu)勢的經(jīng)濟地位,其經(jīng)濟責任的承擔能力要比代理人強。表見代理規(guī)定本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本是保護了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現(xiàn)實社會中也有許多代理人的經(jīng)濟實力比本人雄厚的情況,如單位間的掛靠行為,或本人委托信托投資部門進行商業(yè)買賣,代理人的實力就可能比本人實力強。在這種狀態(tài)下產生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責任就對相對人明顯不利。因此相對人可以行使選擇義務人的權利,他可以選擇由本人承擔責任,也可以選擇由代理人承擔責任。事實上,相對人可以通過主張表見代理或主張狹義無權代理的方式來對義務人進行選擇,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由本人承擔義務相對人有利,則相對人將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學者大多肯定了相對人的這種選擇權。但是,應對相對人行使選擇權的次數(shù)、時間做出限制,否則將產生很大弊端:首先,相對人會取得比有權代理還大的權益,變相鼓勵相對人在交易中不認真審查代理權。因為相對人可以根據(jù)自身利益考慮進行多種選擇:1、相對人與無代理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成立后即對相對人不利,則相對人為終止該合同行為,主張狹義無權代理而由無代理權人承擔法律責任,而即便在有權代理中,相對人也不能依單方意思表示終止成立的合同。2、開始時表見代理的結果對相對人有利,則相對人將主張表見代理;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可能基于相對人的經(jīng)濟計劃、經(jīng)濟狀況,本人履行能力變化等考慮,相對人欲終止與本人之間的原法律關系,則相對人此時可以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又由無代理權人承擔責任。所以,無限制地賦予相對人以選擇權,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了交易秩序,不利于交易安全。其次,當法院判決構成表風代理由本人承擔責任后,相對人發(fā)現(xiàn)主張無權代理對自己更為有利,就又主張構成無權代理進行申訴或另行起訴。那么法院就必須撤銷原生效判決,極不嚴肅,而且浪費司法資源。再次,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訴訟當事人有可能不同,無權代理訴訟中的當事人是相對人和無代理權人,本人可以不參加訴訟,表見代理訴訟中的當事人是相對人和本人,無代理權人可以不參加訴訟,案件審理中途如果相對人第二次行使選擇權將使訴訟主體變化,案件的審理無法正常進行。
因此,要避免這些弊端就必須對相對人的選擇權作如下限制:1、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相對人的選擇權消滅。在法院根據(jù)相
對人的訴訟請求作出構成表見代理或構成狹義無權代理的生效判決后,相對人選擇權即告消滅。
2、相對人在一次訴訟中不能行使兩次選擇權。相對人在一次訴訟中只能行使一次選擇權,不能中途進行第二次選擇。
無代理權的抗辯權問題。
當相對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主張構成狹義無權代理時,如果善意無代理權人對無權代理的產生沒有任何過錯,無代理權人是否可以對該無權代理的主張?zhí)岢隹罐q?筆者認為,無代理權人不得以無過錯為由提出抗辯或主張構成表見代理。1、表見代理實質是一種無權代理而無權代理中的代理人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不論有何表象,代理人畢竟未獲合法授權。2、表見代理制度是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立的,交易的雙方是本人和相對人,如果交易雙方都主張構成無權代理,那么法律就沒有必要讓無代理權人主張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實質是通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來實現(xiàn)交易安全,只有相對人才有權主張構成表見代理。3、無代理權人不能通過主張表見代理來逃避自己的責任。由于無代理權人沒有代理權,那么當無權代理行為發(fā)生后,首先應該由無代理權人對相對人承擔全部責任。至于無代理權人有無過錯,應負多少責任,那是無代理權人與本人之間的關系,與相對人無關。當然,如果無代理權人能夠舉證本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責任,甚至對所受損失可要求本人與相對人共同賠償。
五、結語
近年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的學術研究與立法實踐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學者對它的研究正在不斷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發(fā)揮出最佳的法律效果?梢灶A見,表見代理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民法典中代理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該制度對于維護我國經(jīng)濟生活的秩序,保護交易安全將發(fā)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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