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愛軍 ]——(2002-11-25) / 已閱44483次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與嚴重的暴力抗法事件,特別是聚眾圍攻沖擊型的抗法事件造成的惡劣影響相比,處罰太輕,對行為人來說刑罰的特殊預防目的難以達到,對社會公眾的一般預防目的就更談不上。對此類行為,應當參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行為的規(guī)定定性,以本罪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罪進行數(shù)罪并罰。
2、 規(guī)定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
單位應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本文前面已經論及,對單位犯本罪的,應按一般原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3、 對于拒不執(zhí)行以給付財產為內容的判決、裁定的,一律并處罰金。
罰金刑的基本功能在于通過一定數(shù)額財產的所有權的剝奪,形成一定的制裁結果,藉此強化行為人的規(guī)范意識,以期達到抑制、預防犯罪的目的;或者通過財產的剝奪杜絕繼續(xù)犯罪的可能性。罰金刑并不具備類似自由刑持續(xù)作用于犯罪人人格的強制功能,也不直接剝奪犯罪人的行為自由,屬于“非設施化”的刑罰方法,一般適用于較輕微的犯罪以及以財產為目的的犯罪。①但單純適用罰金刑遠不能起到足夠的作用,對于拒不執(zhí)行以給付財產為內容的判決、裁定的,應一律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時并處罰金,有助于發(fā)揮罰金刑對這類貪利型或財產型犯罪的反動機功能。
張愛軍 山西省定襄縣人民法院
山西大學法學院01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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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潘建國《維護一國法律和秩序的基本方法,就是保證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得到執(zhí)行——試論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難的原因及對策》,載 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報》
② 趙俊梅《暴力抗法事件不斷》,載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報》
① 魏俊哲 王培歷《拒不執(zhí)行調解書行為的處理問題》,載2002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報》。
② 趙秉志《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認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見趙秉志主編《疑難刑事問題司法對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18頁。
① 參見馬原主編:《中國行政法講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頁;祝銘山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頁;柴發(fā)邦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52頁。
② 趙秉志《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認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見趙秉志主編《疑難刑事問題司法對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94—295頁
③ 趙秉志《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認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見趙秉志主編《疑難刑事問題司法對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25—326頁
④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趙秉志執(zhí)行主編,謝望原撰稿,《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61頁
⑤ 蘇海澍《試論我國刑法的單位犯罪問題》
① 這個案例轉引自:潘建國《維護一國法律和秩序的基本方法,就是保證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得到執(zhí)行——試論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難的原因及對策》,載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報》
② 何永剛 謝阿桑:《論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犯罪的立案管轄權》載2002年7月1日《人民法院報》
① 陳浩然著,《理論刑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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