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1-4-26) / 已閱18020次
而且,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一法律關系應當合并審理,這也是民訴法的基本要求。對于婚姻案件來講,更是如此,對于同一婚姻關系,不能分別審理,以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因而,婚姻案件不僅可以,而且應當合并審理,屬于強制合并審理的案件。
(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婚姻瑕疵糾紛切實可行
在民事訴訟中解決婚姻瑕疵糾紛完全切實可行,而且可以克服行政訴訟的弊端。
1、可以將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一次解決 。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集中審理,一次性解決糾紛。在民事訴訟中,不僅可以對各種婚姻關系和并審理,還可以就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附帶之訴與婚姻之訴合并審理,集中一次性解決。
2、在民事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的障礙。對于婚姻無效,在民事訴訟中,明確規(guī)定不受一般訴訟時效限制,有請求權的人,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具有相同性質(zhì),亦不受一般訴訟時效的限制。這在法理上非常明確,外國和我國臺灣的民法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婚姻瑕疵糾紛沒有訴訟時效障礙。
3、在民事訴訟中,沒有判決功能障礙。對婚姻訴訟糾紛按民事案件處理,主要審查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其評判標準與行政訴訟不同,一些有程序違法瑕疵的婚姻,只要符合婚姻的實質(zhì)要件,在民事上可以認定婚姻成立有效,這可以彌補行政訴訟既要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關系成立有效,其功能不足的缺陷。
4、在民事訴訟中不存在相互否定和矛盾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就離婚、婚姻有效與無效等一并提起,或者提起反訴。法院可以對各種婚姻關系訴訟合并審理,避免矛盾判決。如原告提出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之訴,被告可以反訴事實婚姻成立有效;或者原告提出離婚之訴,被告可以反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或者反訴婚姻無效。如在同一婚姻關系中,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并存時,行政訴訟在撤銷登記婚姻時,與有效的事實婚姻形成相互矛盾。但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同時解決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避免相互矛盾判決。
5、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身份法的特殊規(guī)則和法理處理婚姻關系;橐鲫P系主要由身份法調(diào)整,身份法的有些特殊規(guī)則和法理,只能在民事訴訟中才有斟酌和適用的余地。如婚姻無效的類推等,都只能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適用。
6、在我國審判中已有成功判例,實踐證明,婚姻瑕疵糾紛完全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解決。如劉紅玲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與趙光武登記結婚。2009年12月,劉紅玲準備起訴離婚時,因涉及到自己與趙光武的婚姻及其姐姐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到底如何認定問題。經(jīng)法院釋明,劉紅玲將離婚之訴與婚姻關系確認之訴合并提起。其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不成立,劉紅玲與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并同時要求法院判決劉紅玲與趙光武離婚,子女由劉紅玲撫養(yǎng)。
宜昌市點軍區(qū)法院合并審理后,于2010年4月判決認為:原告劉紅玲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與趙光武辦理結婚登記,其行為是錯誤的。但劉紅玲與趙光武具有共同結婚的合意和行為,且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劉路英與趙光武沒有結婚的合意,也沒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成立,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不成立。現(xiàn)劉紅玲與趙光武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趙光武下落不明已兩年有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對劉紅玲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一、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不成立。二、準予劉紅玲與趙光武離婚。三、子女趙寒晶由劉紅玲負責監(jiān)護。
本案判決的真正價值在于: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成功地解決了婚姻登記瑕疵糾紛。盡管對認定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可能會有爭議,但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其價值和意義是不可否認的。它說明不僅完全可以運用民事訴訟解決此類糾紛,而且比行政訴訟更科學,更順暢、簡捷、徹底?梢詫⑾嚓P的婚姻訴訟合并審理,“一網(wǎng)打盡”,無需重復訴訟。這充分體現(xiàn)了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先進司法理念,是能動司法的好典范。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婚姻法在實體方面的立法有長足進步與發(fā)展,取得了可喜成就。[[9]]但婚姻訴訟程序立法還相對滯后,至今沒有建立家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這種立法現(xiàn)狀,已經(jīng)遠遠不能滿足現(xiàn)實生活需要。因此,我們呼吁,應當盡快建立家事訴訟程序。在家事訴訟程序尚未建立前,應當先對目前亟待解決、而且完全可以解決的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予以規(guī)范,以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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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持假證登記結婚丈夫起訴被駁回》 ,2010年01月04 日《北京晚報》,http://www.fawu365.com/Html/zx/2010-1/4/10142213105054952.html
[[2]]《20年前用假身份結婚現(xiàn)想離婚一二審敗訴金灣一婦女違反結婚登記程序處境尷尬》http://www.zh5156.com/article/article_2699.html
[[3]]《泉州:婚齡不足冒用親姐身份登記 姐狀告妹“討名字”》 2010年04月16日,http://news.163.com/10/0416/17/64DL8LAB00014AEE.html 。
[[4]]《奔波4年為何拿不到結婚證楚天都市報》,2007年09月06日 17版,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70906/ctdsb96197.html
[[5]]《林遠錦“丈夫想離婚 妻子卻說沒跟他結過婚”》,2008年3月19日《臺州日報》。
[[6]]王禮仁《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以女性從政和婚姻訴訟為視角》,《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
[[7]]李明舜《民法典的制定與結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
[[8]]《哥哥冒用弟弟身份結婚 嫂子起訴結婚證被撤》,http://010ls.com/hunyin/GeGeMaoYongDiDiShenFenJieHun_SaoZiQiSuJieHunZhengBeiChe/
[[9] ]巫昌禎、夏吟蘭《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婚姻立法之嬗變》,《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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