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漢東 ]——(2012-1-5) / 已閱17323次
[8]代表性著述有吳漢東:《關于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再認識》,載《社會科學》2005年第10期;孫海龍等:《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的解讀和反思》,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5期。
[9]參見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國際人權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1頁。
[10]參見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國際人權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頁。
[11]參見奧德麗•R.查普曼:《將知識產權視為人權:與第15條第1款地3項有關的義務》,劉躍偉譯,國家版權局:《版權公報》2001年第3期,第6頁。
[12]參見吳漢東;《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13]參見張乃根:《論TRIPS協(xié)議框架下知識產權與人權的關系》,載《法學家》2004年第4期
[14]參見吳峰:《知識產權、人權、發(fā)展》,載《上海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
[15]參見宋慧獻、周艷敏:《沖突與平衡:知識產權的人權視野》,載《知識產權》2004年第2期。
[16]參見鄭萬青:《知識產權與人權的關聯(lián)辨析》,載《法學家》2007年第5期。
[17]參見奧德麗•R.查普曼:《將知識產權視為人權:與第15條第1款地3項有關的義務》,劉躍偉譯,國家版權局:《版權公報》2001年第3期,第7頁。
[18]Richard Wilder, Powell, Goldstein, Frazer & Murphy LLP, “Inventors’ and Creators’ Rights as Basic Human Rights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Forum on Creativity and Inventions- A Better Future for Humanity in the 21st Century, (October, 2000), p. 2.
[19]參見劉京城:《無形資產的價格形成及評估方法》,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4年,第7頁。
[20]參見蔡吉祥:《無形資產學》,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年,第5頁。
[21]See Tony Blair, “Our Competitive Future Building the Knowledge Driven Economy”, Presented to Parliament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 by Command of Her Majesty, (December 1998), p. 5.
[22]參見吳漢東:《財產的非物質化革命與革命的非物質財產法》,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4期。
[23]Gideon Parchomovsky & Peter Siegelman, “Towards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dham Law &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 No. 18, (April 2002), p.26.
[24]參見弗蘭克•費希爾:《公共政策評估》,吳愛明、李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譯者前言,第1頁。
[25]參見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知識產權與發(fā)展政策相結合——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倫敦: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2002年9月,第6頁。
[26]參見吳鳴:《公共政策的經濟學分析》,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頁。
[27]See Amitai Etzioni, “Mixed Scanning: A Third Approach to Decision-mak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 27, No. 5 (December 1967), p. 387.
[28]參見羅納德•科斯:《社會成本問題》,龔柏華、張乃根合譯,載《現代制度經濟學》(上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5頁。
[29]參見《英國政府對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綜合知識產權與發(fā)展政策>之回應》,http://www.iprcommission.org/Translations/DFID_Response_Chinese_FINAL.pdf,2011年1月21日訪問。
[30]參見弗蘭克•費希爾:《公共政策評估》,吳愛明、李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頁。
[31]參見吳鳴:《公共政策的經濟學分析》,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頁。
[32]關于中國知識產權政策調整、完善和提高,可參見吳漢東:《利弊之間:知識產權制度的政策科學分析》,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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