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濤 ]——(2012-1-12) / 已閱26861次
[59]《又奏宗室訴訟仍由大理院裁判片》,載《政治官報》,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冊,第116頁。
[60]《大公報》大清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西歷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二號(禮拜四),第一千九百六十九號,第四版,“時事(北京)”,“會議劃分詞訟權(quán)限”。
[61]《法部等酌擬營翼地方辦事章程》,載《政治官報》,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冊,第432、433頁。
[62]《步軍統(tǒng)領(lǐng)衙門劃定京城內(nèi)外審判權(quán)限告示》,載《政治官報》,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冊,第454頁。
[63]《大清會典·卷一·宗人府》。
[64]參見張從容:《部院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150頁;屈春海:《清末司法改革對皇族司法制度之影響》,載《歷史檔案》2001年第2期。
[65]《又奏宗室訴訟仍由大理院裁判片》,載《政治官報》,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冊,第116頁。
[66]《憲政編查館奏核訂法院編制法并另擬各項暫行章程。ú危罚d《政治官報》,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0冊,第49頁。
[67]《憲政編查館奏核訂法院編制法并另擬各項暫行章程。ú危,載《政治官報》,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0冊,第50頁。
[68]《申報》大清宣統(tǒng)二年庚戌四月初九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十七號(禮拜二),第一張,第五版,“緊要新聞一”,“宗室裁判權(quán)不歸大理院”。
[69]《申報》大清宣統(tǒng)二年庚戌四月十一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十九號(禮拜四),第一張,第二至三版,“論說”,“論宗室訴訟不歸大理院審理之非”。
[70]《憲政編查館奏擬訂宗室覺羅訴訟章程繕單進(jìn)呈請旨?xì)J定摺(并單)》,載《政治官報》,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4冊,第492-504頁。
[7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憲政編查館檔案,第52卷。張從容:《部院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頁,對該上諭有所引用,但字句疑有脫漏,讀者可自行對照。
[72]北京大學(xué)圖書館古籍特藏室:《欽定宗室覺羅律例》,宣統(tǒng)二年鉛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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