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30) / 已閱10336次
唐湘凌律師:不服生效判決如何再審申訴?解讀我國民事再審制度(四)
作者簡介:唐湘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資深律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業(yè)辦理最高院和全國各省高院再審、二審疑難復雜案件。歡迎就本類型案件聯(lián)系交流,聯(lián)系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32、再審申請被駁回后,是否還可以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法發(fā)〔2009〕26號)規(guī)定,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后,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33、有“新的證據”應當再審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下列情況屬于 “新的證據”:(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fā)現(xiàn),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34、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這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是指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其他細枝末節(jié)的事實,不認為是基本事實,即使認定錯誤也不會啟動再審程序。
35、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是否可能引起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應當再審。
要注意的是,這里“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須的證據。此處的“基本事實”包括是指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
36、什么情況屬于必須再審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三)適用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guī)定的;(五)違反法律適用規(guī)則的;(六)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
37、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應當再審,包括哪些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應當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解釋,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應當認定為 “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但依法缺席審理,依法進行判決、裁定的除外。
38、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導致再審,如何證明貪污受賄的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解釋,“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情形。也就是說,不能僅憑一個行賄受賄的錄音錄像證據來申請再審。從理論上來說,應該先將相關證據提交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這個事實認定之后,才有可能對案件啟動再審程序。
39、哪些情況下終結再審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一)申請再審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四)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另案解決的。
40、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是否開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分別不同情形進行:(一)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先由申請再審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及其他原審當事人發(fā)表意見;(二)因人民檢察院抗訴裁定再審的,先由抗訴機關宣讀抗訴書,再由申請抗訴的當事人陳述,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及其他原審當事人發(fā)表意見;(三)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再審的,當事人按照其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發(fā)表意見。
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41、申請再審人在再審期間是否允許撤回再審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終結再審程序。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zhí)幚怼?br>
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應當準予。
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時,一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當同時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終結再審程序的,恢復原判決的執(zhí)行。
42、再審審理中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被撤銷。
43、再審案件經過審理后,一般如何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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