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星 ]——(2012-4-10) / 已閱11861次
回歸民法的統(tǒng)一框架不僅僅是確定研究方法與方向的需要,還是為知識產權提供更完善的保護的需求。首先,在民法的統(tǒng)一框架之內,各民事制度均可以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當著作權權利人因其權利受侵害而有所損失時,不僅可以獲得侵權制度之保護,還得以依據(jù)不當?shù)美贫榷螳@得利益的侵害人返還不當?shù)美T僬撸热魧⒅鳈鄼嗒毩⒂诿穹ǹ蚣苤,則著作權僅由各個特別法提供保護,則在法律體系不完備的情形下,除已經著作權制定特別法之外其他知識產權將失去保護依據(jù)。
回歸到統(tǒng)一民法框架,則著作權侵權需面對如下兩個問題:一是與民事一般民事侵權制度的協(xié)調;二是與民事權利保護的協(xié)調。從此二點分析,無過錯責任原則均無在著作權侵權中普遍適用的道理。
首先,在著作權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原理的協(xié)調方面,無過錯責任可否在知識產權侵權中普遍適用取決于如下考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的危害性是否均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至于法律必須對之適用無過錯這樣一種嚴格責任才可以給予知識產權充分的保護?即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是否普遍的符合無過錯責任適用的原理。事實上,所謂的無過錯責任并非毫無依據(jù)的將責任強加于行為人。對此,張新寶對現(xiàn)行法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加以抽象得知:無過錯責任也存在著“可規(guī)則事由”。而其中主要的一點即是:就加害人與受害人的經濟地位之比較,加害人總是處于優(yōu)先地位!11】那么,著作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是否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呢?實施并非如此。在現(xiàn)代社會,由于智力成果的價值日益顯現(xiàn),同時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造也日益復雜,因而越來越的智力成果為經營性主體所掌控。因此,在侵害著作權人領域,加害人并不總是處于優(yōu)勢之地位。相反,著作權人往往是財力雄厚的營利性機構。因而,從在網(wǎng)絡中著作權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原理的協(xié)調方面而言,無過錯責任并無普遍適用的必要。
其次,從各民事權利協(xié)調的角度而言,焦點在于保護社會成員行為自由與保護知識產權以鼓勵創(chuàng)新的兩者協(xié)調。以保護行為自由的角度而言,侵權之認定應當恪守過錯責任的原則。市民社會通過交換而發(fā)展,人依據(jù)其自由意志而自由行動,不受社會束縛地使用和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由此才能推動市民社會的不斷發(fā)展!12】因而,人的自由意志并不能被輕易的約束與限制,因為這違背整個社會的利益。而只有當人們違背其基本理性,在理性之外行為,他的自由意志才不被信任,此時,侵權法才得以進入,對違背理性的行為課以否定的評價,并責其負擔相應的責任。因而,過錯責任實際上維系行為自由的保障,進而維系著著整個市民社會的發(fā)展。即使僅僅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普遍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將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自由施以沉重的枷鎖。因為,處在知識經濟的時代,信息的獲取、運用與傳播已構成社會活動的最主要形式。因而,盡管過錯責任不能為知識產權帶來完滿的保護并由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擊知識創(chuàng)新的熱情,然而較之于整個社會之發(fā)展,無過錯責任更不宜普遍推行。因為,一旦行為自由受到束縛,社會成員將可能“動輒得咎”,則即使只是創(chuàng)作活動本身都將難以推進。
從民事權利保護的協(xié)調以及民事制度的協(xié)調角度分析,無過錯責任并不適宜在整個知識產權領域一般適用,然而無過錯責任是否在整個知識產權領域完全的不適用呢?法律可否在特殊情形下,對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課以無過錯責任呢?在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爭議之中,盡管也有一些學者針對無過錯責任本身進行探討,然而也僅僅籠統(tǒng)的以無過錯責任理論否定知識產權侵權的無過錯責任適用。對此,筆者認為,盡管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易普遍適用,然而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
如上文所述,侵權行為本以存在過錯為限。然而近現(xiàn)代侵權法均承認一定情形下的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法律何以做出這樣的選擇?綜合各學者之觀點,有如下理由:(1)舉證困難;【13】(2)“不幸損失”的合理分配;【14】(3)加害人的優(yōu)勢地位!15】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之中是否存在此種既難以歸責又難以舉證的情形呢?著作權權利標的體現(xiàn)為一種信息,權利人難以控制,兼具有時間性與地域性,其舉證困難情形當然存在。而此點也正是鄭成思先生提倡無過錯責任一般適用的理據(jù)之一。那么,在無過錯的營利性機構的行為給知識產權人造成損失的場合,致害人為財力雄厚的經營性主相對于知識產權人處于優(yōu)勢地位;且致害人以知識產權進行營利活動,尤其承擔此“不幸損失”也合乎正義、公平之理念。
三、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著作權應適用多元化的歸責原則
可見,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應當是主要適用過錯責任,而對那些特殊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得以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探討。依據(jù)一般的民事侵權原理,過錯責任為一般的歸責原則,特殊情形下,在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前提下適用無過錯責任。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的知識產權法,其侵權制度的歸責體系也應當是一個多元的歸責原則,而不是完全的適用過錯責任或者無過錯責任。當然,鑒于網(wǎng)絡中著作權侵權行為存在舉證困難的現(xiàn)象,在過錯責任之下,應當更多的適用過錯推定的規(guī)定。
綜上,筆者認為,網(wǎng)絡中著作權侵權的合理的歸責體系如下:(1)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2)廣泛適用過錯推定(當然,過錯推定不為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適用);(3)特殊的營利性行為造成知識產權人損失的,可適用無過錯責任,但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限。
注釋:
【1】、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的若干研究重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2,115,117-119,119,132,62.
【2】、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的若干研究重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2,115,117-119,119,132,62.
【3】、劉春田.知識產權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7.
【4】、曲三強.知識產權法原理[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12.
【5】、鄭成思.知識產權法論[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2.
【6】、黃勤南.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央廣播大學出版社,2003.6.
【7】、李揚.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J].法商研究,2006,(6):17-26
【8】、吳漢東.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以《知識產權協(xié)議》與《世界人權公約》為對象[J],法學研究,2003,(3):66-78
【9】、尹田.物權法理論評析與思考(第二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22,23.
【10】、李揚.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J].法商研究,2006,(6):17-26
【11】、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35.
【12】、蘇號朋.民法文化:一個初步的理論解析[J].比較法研究,1997,(3):241-258
【1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20.
【14】、王澤鑒.侵權行為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6.
【15】、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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