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正權(quán) ]——(2012-5-23) / 已閱13718次
書 記 員
附件3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一審不作為類(簡化審程序)行政案件用)
(20 (201)鄂西陵行初字第 號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wù)。
委托代理人……。(代理權(quán)限)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wù)。
委托代理人……。(代理權(quán)限)
原告×××因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其他法定義務(wù))于× 年 ×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年× 月 ×日受理后,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yīng)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并 年 月 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 訴稱, ……。
被告 辯稱,……。
根據(jù)原告、被告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綜合認定如下事實:
……。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 等證據(jù)、被告 等證據(jù) 雙方當事人陳述、開庭筆錄,質(zhì)證意見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規(guī)定,判決如下:
…………。
本案訴訟費50元,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份,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審 判 員
二0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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