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193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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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審判員。
[2] [美]馬丁·P·戈爾丁著,齊海濱譯,《法律哲學》,三聯(lián)書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頁。
[3] 陳瑞華著,《看得見的正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2頁。
[4] D.M.Walker,The OxfordCompanion to Law,Clarendon,1980,第754頁。
[5] 《萬有百科大辭典》,1973年13卷,第530頁。
[6]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6頁。
[7] 劉漢民著,《現(xiàn)代法律文書寫作》,中山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1頁。
[8] 同上書,第3、第4頁。
[9] 同上書第5頁。
[10] [英]弗朗西斯·培根(Bacon.F),何新譯:《培根人生論》,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01年8月第2版,第253頁。
[11]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301頁。
[12] 曾憲義、趙曉耕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61頁。
[13] 《孟子·離婁上》。
[14] 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85頁。
[15]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307頁。
[16]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255頁。
[17]劉禹錫(772-842),字夢得,漢族,唐朝彭城人,祖籍洛陽,唐朝文學家,哲學家。此語出自《董氏武陵集紀》。
[18]白居易(772年~846年),漢族,字樂天,晚年又號香山居士,河南新鄭(今鄭州新鄭)人,我國唐代偉大的現(xiàn)實主義詩人,中國文學史上負有盛名且影響深遠的詩人和文學家,他的詩歌題材廣泛,形式多樣,語言平易通俗,有“詩魔”和“詩王”之稱。此句出自《與元九書》,原文為“自登朝來,年齒漸長,閱事漸多,每與人言,多詢時務;每讀書史,多求理道,始知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
[19] 宋朝,惠洪著,《冷齋夜話》,卷一,原文為“老嫗解詩——白樂天每作詩,令一老嫗解之,問曰:[解否?]嫗曰解,則錄之;不降,則易之。故唐末之詩近于鄙俚也!
[20] 率蘊鋌、陳空白主編,《法律文書寫作寶典》,中華工商聯(lián)合出版社,1990年1月1日出版,第11頁。
[21] 曾憲義、王利民主編,《法律文書寫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5月第一版。
[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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