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德強 ]——(2012-11-8) / 已閱12006次
網絡秩序的建立要依靠各國的協調解決。任何單邊擴大管轄的行為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積極行為的觀點無疑是有很好的作用的。
我認為在網絡中:犯罪地是僅僅指犯罪人操作計算機的地點或者行為人利用網絡所積極指向的地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缺乏健全的網絡犯罪法律體系,對網絡犯罪的打擊也很被動,相關法律又往往過于概括與宏觀,可操作性不強,難以對網絡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擊與防范。因此,極須建立和完善網絡法律系統(tǒng),切實保護人們不受網絡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預防網絡犯罪。總之,我們要更多的掌握網絡的技術精髓,完善我國刑事立法,有針對性的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和刑法規(guī)制,讓網絡技術真正的服務社會,造福廣大人民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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