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11-26) / 已閱7774次
在司法實務中,特別是地處邊疆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當事人起訴離婚,但結婚證登記有瑕疵的情況非常普遍,這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
1、因讀音翻譯有誤所致。在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居住著哈尼族、彝族、瑤族、傣族等諸多少數(shù)民族,這些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有的民族(如哈尼族)還有自己的文字。哪怕是漢族,也有多種方言,這導致將人的名字翻譯成普通話的文字時出錯的情況普遍存在,甚至有的人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上所載名字完全不同。由此造成的結婚證登記瑕疵不計其數(shù)。
2、因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不嚴所致。在早些年,婚姻登記可以由鄉(xiāng)鎮(zhèn)上的民政所或者鄉(xiāng)政府進行。而一些邊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擺酒席宴請親朋好友舉行民間結婚儀式后便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導致結婚登記在民間并不受重視,加上登記機關管理不嚴,致使父母代辦代領結婚證,或夫妻雙方未同時到場、未帶身份證或戶口簿亦予以登記頒發(fā)結婚證書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加上當?shù)厝宋幕狡毡椴桓,自己名字不會寫的文盲、半文盲大量存在,甚至有些登記機關工作人的文化也不高,往往寫一些同音字代替,當然也就帶來大量的結婚證登記瑕疵。
(二)不告不理的尷尬
依照最高院的觀點,“民事審判司法權不同于行政審判司法權,在民事審判中,與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沒有從屬關系,撤銷結婚登記、認定結婚證無效是行政權,在民事審判中認定結婚證的效力問題不妥,超越了民事審判的職權范圍!盵7]據(jù)此,最高院于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才最終規(guī)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當事人是申請撤銷有瑕疵的婚姻登記,當然可依照該法條處理,但問題是當事人更多的是起訴離婚,訴求不同時,能否適用該法條?
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原告起訴離婚,開庭時發(fā)現(xiàn)被告身份證上名字與結婚證上所載不一致,僅姓相同,但發(fā)音相近,且結婚證上所載出生日期與身份證亦不一致,最麻煩者,結婚證上未載明雙方身份證號碼,但原、被告均確認他們是夫妻且同時去民政局辦理的結婚登記。經(jīng)公安局查詢,結婚證上所載名字無此人。如何處理,引發(fā)了爭議:觀點一,此為筆誤,只要原、被告均確認是夫妻關系,就按婚姻有效處理,因為原、被告確實去進行過結婚登記,且結婚證上名字無此人,不會有冒名離婚之嫌疑。觀點二,以前法院還可直接判決認定婚姻登記無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當事人已只能申請行政撤銷或行政復議,因此,在結婚證未被撤銷前,應視為與原告結婚的人非被告,原、被告間的夫妻關系不成立,如仍認定婚姻有效,相當于承認事實婚姻,故應按同居關系處理。筆者親自帶當事人找到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也犯了難:首先,雙方確實到登記機關辦理過登記,這僅屬登記筆誤,故只同意變更,不同意撤銷;其次,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表明雙方均有共同生活的意愿,且已共同生活多年,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即已形成“事實婚姻”;第三,如雙方均不同意離婚,那補辦結婚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均可,如雙方均同意離婚,亦可先完善婚姻登記之后再處理,現(xiàn)原告堅持解除婚姻關系,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不同意撤銷,使行政機關陷入困境。
這就是不告不理原則帶來的尷尬。據(jù)此,筆者認為,處理類似的案件,簡單地認定婚姻有效還是認定婚姻無效都是不恰當?shù),較為穩(wěn)妥的做法的引導當事人完善婚姻登記之后再進行審理。
四、離婚的行政法司考
正如筆者開篇所說,筆者認為,一個有效的婚姻應包括兩個要件:一是實體要件,即雙方應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且不得具有婚姻法規(guī)定的不準結婚的情形,此要件亦可稱為民事要件、事實要件;二是程序要件,即雙方應到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此要件亦可稱為行政要件。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具實體要件而缺程序要件的,我們稱之為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具程序要件而缺實體要件則稱為無效婚姻。以此推之,離婚亦應同時對這兩個要件進行審查。當雙方對離婚的實體條件無爭議,即雙方均同意離婚時,可由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當雙方對離婚的實體條件存在爭議,即一方認為應當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婚姻登記機關就不再處理,而是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司法實務中的現(xiàn)狀是離婚判決一生效,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等于變向地宣告雙方的結婚證失效,超越了民事審判的職權,這無疑是對行政權的侵犯,違反分權制衡原則。
故從理論上說,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司法權應當只能解決離婚的實體問題,即依法審查雙方在事實上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換言之,即使法院作出的準予離婚的生效判決,也應當只解決了實體問題、事實問題。此時,因為民事審判庭無權撤銷行政機關頒發(fā)的證書,從理論上說應視為結婚證仍處于有效狀態(tài),雙方或單方應持離婚判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整個離婚的手續(xù)才算完備。
結語:
最高院一方面認為在民事審判中認定結婚證的效力問題不妥,另一方面又漠視并放任離婚判決宣告合法有效的結婚證“失效”行為的大量而普遍地存在,多少有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將撤銷瑕疵婚姻登記的權力還給行政機關可以說是一個進步,但還遠遠不夠,應當將全部婚姻關系的最終解除權——亦即宣告婚姻登記失效的權力也還給行政機關,才是對行政權的真正尊重。
[1] 余秀才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審判員,現(xiàn)借調云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擔任助理審判員,聯(lián)系郵箱:327574661@qq.com;高雁,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庭長。
[2]楊大文主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11月第4版,第166頁。
[3] 同上書第168頁。
[4] 七出是西周時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具體是指:不順姑舅(公婆),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女子有“三不去”的理由之一,夫家即不能休妻,具體是指: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曾憲義主編、趙曉耕副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中國法制史》,2009年7月第2版,第53-54頁。
[5] 參見楊大文主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11月第4版,第170-175頁。
[6] 丁鋒主編,《婚姻登記條例問答》,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43頁
[7]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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