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維青 ]——(2014-6-4) / 已閱13960次
①應當規(guī)定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準許被拆遷人向拆遷管理部門所屬的人民政府提出裁決申請,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不經(jīng)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把聽證程序由虛變實。對《規(guī)程》第7 條所規(guī)定的聽證程序,應不限“未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戶數(shù)較多或比例較高”,可將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法律義務變?yōu)樯暾埖男袨椋?“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 被拆遷人提出聽證申請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聽證!
③對《規(guī)程》第17條進行修改。即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修改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 個月內既未搬遷,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政府保護公民私有財產(chǎn)權的措施:
1、規(guī)范拆遷主體,正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性質
強制拆遷權作為政府的強制權利,只能由政府做出,并且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經(jīng)營目的而做出的拆遷行為不能啟用國家的強制力。
2、規(guī)范政府行為,建設法治和服務型政府
要強化各級政府的服務理念,規(guī)范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適當挺高拆遷補償標準。堅決杜絕拆遷工作中的不文明現(xiàn)象,將文明執(zhí)法和依法行政結合起來,切實履行好政府的依法執(zhí)政職能。
(三)公民私有財產(chǎn)權獲得法律保護的根本途徑:
1、明確正當?shù)姆沙绦?br>
無論是公益性拆遷還是商業(yè)性拆遷,正當?shù)姆沙绦蚨际潜WC拆遷合法、公正、有序的必要前提。但因拆遷的目的不同,所適用的法律程序應有所不同。公益性拆遷適用的法律程序應包括并遵循如下內容及順序:
(1) 預先通告。
(2)政府對要征收的財產(chǎn)做出評估
(3) 向被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方式、補償價金的初次要約;被拆遷人可以提出反要約。
(4) 召開公開的拆遷聽證會。
(5) 如果政府和被拆遷人在補償數(shù)額上無法達成協(xié)議,政府應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
(6) 法庭要求雙方分別聘請的獨立資產(chǎn)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并在法庭當庭交換。
(7) 雙方最后一次進行補償價金的平等協(xié)商, 為和解爭取最后的努力。
(8)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 將由法庭來確定“合理的”拆遷補償數(shù)額。
(9) 判決生效后, 政府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支付補償價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財產(chǎn)。
商業(yè)性拆遷由其拆遷的目的所決定,其應適用的正當法律程序的內容及順序如下:
(1) 拆遷預告。
(2) 向被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方式、補償價金的初次要約;被拆遷人可以提出反要約。
(3) 拆遷人向被拆遷人說明拆遷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 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進行公證。
2、公平的拆遷補償
(1) 補償范圍。
補償范圍應包括被拆除的房屋、房屋的附屬物、期限內的臨時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被拆遷人其他的利益損失和費用,包括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部分預期利益的損失、房屋的裝修費用,與該房地產(chǎn)商譽有關的無形資產(chǎn)。補償原則上以恢復被拆遷人被拆遷之前的生產(chǎn)、生活狀態(tài)為標準,消除拆遷對權利人的影響。這樣才能對被拆遷人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護。
(2)價值標準。
建設部發(fā)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確立了以市場價格(市場比較法) 為主導的評估標準。另外,為了確保對評估標準的公正性,該《意見》中規(guī)定,拆遷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自行委托評估;評估價格不一致的,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同時,對評估中的弄虛作假規(guī)定了罰則。從而在拆遷補償價值標準制度上形成了有利于被拆遷人的博弈空間。
(3)補償?shù)募皶r性與事先補償原則。
房屋拆遷補償不及時的情況在我國非常嚴重。拆遷人往往在還不具有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shù)馁Y力時,就開始拆遷行為,導致被拆遷人長期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對被拆遷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財產(chǎn)權利。所以,保障補償安置的及時性也是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shù)囊粋基本原則。同時,為了消除被拆遷人因拆遷所承受的不便,保護其合法權益,應該在房屋拆遷法律中確立事先補償原則,具體措施是確立銀行對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款項進行嚴格監(jiān)管的原則,拆遷人必須在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達成之后、拆遷行為采取之前,將補償安置款項存入銀行專戶,并由被拆遷人直接從銀行支取。
當面臨拆遷問題時,直接的分為兩種利益,一種是拆遷人利益,另一個自然是被拆遷人利益。從拆遷人角度而言,自然是越低成本越好,所以拆遷人計算拆遷賠償時,更注重的是被拆遷房屋的成本。從被拆遷人角度而言,自然是越高越好,然而可悲的是這個“高”只是局限于拆遷所帶來的損失能否被最高的賠償,而不是利益最大化。盡管是這樣拆遷給被拆遷人帶來的損失遠不止房屋的成本,所以利益不統(tǒng)一便成了一個必然的問題。
究竟該以哪種利益標準為賠償標準?
首先以拆遷人(開發(fā)商、政府部門)的賠償標準來看,參照房屋地段,結構,材料,新舊,裝修,等一系列因素來賠償,似乎和情和理,但是這種賠償方式卻給被拆遷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因為房產(chǎn)的評估只針對房屋本身的價值進行痕量,而沒有考慮到房屋對于被拆遷人的價值,雖然有價格補差這一項,但是似乎很無力,遠遠不能起到真正補償?shù)淖饔。因為在拆除了原有的住房以后,被拆遷人面臨被逼迫重新買房,也就是說被逼迫以加價形式舊房換新房,顯然給被拆遷人帶來了經(jīng)濟壓力或者說經(jīng)濟損失,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財產(chǎn)分配權。
然而可悲的是爭取不帶來損失只目前絕大多數(shù)幾乎是99%的被拆遷人爭取的目標。幾乎沒有人歷史性的提出賠償房屋未來增值的案例,包括各地所謂最牛的釘子戶。所謂的釘子戶其實只是在爭取自己因有的利益。
在開發(fā)商肆意在全國各地投標建樓的同時,這其中可以折射出很多東西,開發(fā)商獲得巨大的利益究竟從何而來。為何一個工程在國外如此之難,而在國內搞的紅紅火火。政策偏于建設本是無可厚非,但是一定要建立在犧牲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嘛?
作為一個自然人,對于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chǎn),都是非常重視的,要說真有那種對個人利益不夠重視的年代,那么只能是原始社會或者是共產(chǎn)主義時代了。西方商品經(jīng)濟更是如此,西方在保護私人財產(chǎn)方面的制度更是完善,想來釘子戶在西方應該是再平常不過的是,這是由西方人強烈的私權保護意識的決定的。
某些管理部門的權威性和誠信度,以及某些管理行為的合理性、正當性正日益受到越來越嚴峻的考驗、挑戰(zhàn)和質疑。社會管理的公平與效率與大眾心里期待之間的落差很讓人深思。
在推行依法行政、依法強拆的進步過程中,其實也少不了釘子戶的推動,正是他們與眾不同的行為,吸引了媒體的眼球,引來了關注的目光,公眾輿論的壓力促使某些部門改進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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