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子焜 ]——(2012-12-11) / 已閱10217次
12月5日,一則內衣廠發(fā)生火災致14人死亡、1人重傷的新聞通過傳媒進入全國民眾的視野,人民網報道了《廣東汕頭:討薪不成縱火 一內衣廠火災致14死1重傷》的新聞,經警方初步調查:該案系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因老板以其工作量作假為借口拒絕給付其工作而報復性縱火。雖然劉某某未拿到工資而沖動氣憤地用自己的生命去和老板賭,但是其故意一起火災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經構成放火罪,由于其放火行為致14人死亡、1人重傷和他人合法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其罪行應當會被法院判處死刑;同時,由于劉某某系一名普通打工者,眾多被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請求將難以得到實現(xiàn),因此,劉某某的放火行為是百害而無一利的。然而,劉某某的放火目的在于報復老板拒絕支付工資的惡行,如果真如劉某某所說老板確實拒不支付其勞動報酬,那么,老板的行為應當受到道德批判、社會譴責和輿論鄙視,但其應否受到法律的制裁,從目前的案情來看,老板的行為是否會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下文筆者結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guī)范依據來明晰該罪的構成要件,并對老板是否觸犯該罪作出評判。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guī)范依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guī)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將修正案該條所規(guī)制的犯罪罪名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因此,根據該規(guī)范性依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學界對于犯罪構成的要件認識并無統(tǒng)一,關于犯罪構成的刑法學說有兩要件說、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筆者在此仍采用傳統(tǒng)地四要件說來分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guī)定本罪作為《刑法》第276條第二款,即該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之中,根據刑法的體系性解釋原理,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勞動者的財產權,因為勞動者因勞動所得的報酬是其財產的來源之一。同時,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是我國《憲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范所確定的,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其因違反國家的市場經濟管理法規(guī),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危害了市場經濟發(fā)展,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觀還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行為人拒不支付報酬的類型分為兩種:一種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另一種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雖然拒不支付報酬的行為類型有兩種,但均是以行為人有支付能力為前提的,事實上,行為人轉移財產就表明了行為人有支付能力,而行為人沒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那么,其即使逃匿也不會構成該罪。
本罪的成立還要求行為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較大。對于“數(shù)額較大”如何認定,現(xiàn)尚無相關司法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數(shù)額較大”作為明確規(guī)定。《刑法》涉及有關罪名罪與非罪界定的“數(shù)額較大”約40個法律條文,數(shù)額較大標準從一千元到幾萬元不等,且有些案件將作案次數(shù)、受害人人數(shù)等與“數(shù)額較大”并列作為構成犯罪的追訴標準。筆者現(xiàn)比照相近的數(shù)額犯罪來大致探討一下“數(shù)額較大”的范圍。
。1)行為人有能力支付勞動報酬,當其采取了欺騙手段以達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由于勞動者所應得報酬為自己的合法財產,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段多數(shù)是為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其性質應與詐騙罪相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4日頒發(fā)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至4000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因此,當行為人以欺騙手段通過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不作為行為意圖非法占有勞動者報酬時,其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達到2000元以上的應構成該罪的數(shù)額標準。然而,不得不說該數(shù)額確定于1996年底,以當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來看,2000元的入罪標準過低,容易造成詐騙罪適用范圍過大。
(2)行為人有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能力,但以欺騙以外方式拒絕給付勞動者報酬。由于行為人與勞動者的合作關系是以行為人承諾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與勞動者同意將自己的勞動成果出賣為內容的,行為人拿著勞動者的成果從他處獲得收益,當行為人從他處獲得收益和拒絕向行為人支付報酬均與行為人的業(yè)務有聯(lián)系,行為人利益自己這種業(yè)務便利而拒絕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類似于職務侵占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75條的規(guī)定,數(shù)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即可追訴行為人的職務侵占罪,因此,當行為人以欺騙以外方式拒絕給付勞動者報酬的數(shù)額達到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3)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惡意欠薪案司法解釋征求意見,其中對“數(shù)額較大”細化為:拒不支付單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在5000元至3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累計在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同時還規(guī)定,各地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在上述數(shù)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zhí)行標準。因此,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數(shù)額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規(guī)范和靈活授權。
此外,構成該罪還必須滿足行為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卻仍不支付。由于行為人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然不作為,所以,行為人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前對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主觀方面是持故意還是過失狀態(tài)均不影響行為人被責令后仍不作為而構成本罪。勞動者拿不到報酬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信訪機構請求維權,這些機關均可以通過相關程序正式責令行為人給付勞動報酬,當行為人在被責令后仍然不作為時才可成立本罪。此外,勞動者也可依法提起勞動報酬追索訴訟,當法院通過判決行為人給付勞動報酬后其仍不作為時,不應構成本罪,否則就超過了條文解釋的限度,因此,應成立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當然,若行為人既為政府有關部門所責令又為法院判決所責令而均不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人可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和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3、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伙。
4、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間接故意。因為該罪為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不作為犯罪,因此,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能是根本不愿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又可能是盡量拖延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前者是明知—+追求的直接故意主觀形態(tài),后者為明知+放任的間接故意主觀形態(tài)。
三、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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