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子焜 ]——(2012-12-11) / 已閱10218次
劉某某因老板拒絕支付工資而放火的行為,雖然導致了14人死亡、一人重傷和他人合法財產(chǎn)的重大損失,但是這與因老板不支付勞動報酬而嚴重影響勞動者生存或造成勞動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完全相異,放火行為的嚴重后果應法律歸責為劉某某一人。同時,雖然老板顯然具有支付3000元工資的能力,但由于劉某某未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處理而責令老板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就目前案情而言老板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公力救濟是法治時代主要的救濟方式,只有在情況緊急且又無法及時得到公力救濟是私力救濟才能在適當?shù)南薅葍?nèi)被法律所允許,在國家不斷制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規(guī)范時和政府不斷加強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執(zhí)法力度時,劉某某竟然無悔地采用放火這種赤裸裸地暴力手段來報復老板,置其他無辜年輕的生命于不顧,這種極端的自私自利行為雖然受到了老板“黑心”的刺激或惹起,但是終難逃脫法律的制裁,確實堵掉了自己的生命。
參考文獻:
【1】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版。
【2】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版。
【3】趙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成立條件有望細化》,載于《法制日報》2011年11月29日。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融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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