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思 ]——(2013-7-29) / 已閱9957次
(二)確定相對人異議期
法律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權益,賦予相對人異議權,在解除權人通知解除合同后,相對人可以提出異議,請求司法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異議權的存在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定解除權的濫用,保護相對人的權益,但是異議權一直潛伏,不行使,則合同一直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狀態(tài),當事人不知道何時會因為相對人的異議而導致解除合同無效,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故確定異議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在法條中關于異議權的規(guī)定可以改為:相對方對解除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解除通知一個月內請求司法機關確認解除的效力。
。ㄈ﹪栏褚(guī)定通知為書面方式
由于解除通知是法定解除中非常重要的過程,通知的傳達對于法定解除至關重要,故而,僅要求解除意思表達為明示方式,不確定通知的具體方式,是不利于當事人解除意思傳達的確定和安全性的。書面方式,不僅更加清晰的表達了當事人的意思,而且在傳達過程中不能隨意更改,有利于解除意思的確定和安全,所以,在完善法定解除制度中,必須強制性的規(guī)定法定解除通知必須采用書面方式,如果書寫有困難的,可以由別人代寫,簽署自己的名字或者加蓋指紋。
參考文獻
①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頁。
②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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