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桂強 ]——(2015-12-19) / 已閱19980次
冀祥德:《勞教制度廢止后的立法模式選擇》[J],《檢察時空》2013年第3期。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教授對“大勞教”、“小勞教”的概念有過詳細的闡述。劉仁文教授認為這次廢止的勞動教養(yǎng)制度只是狹義上的勞動教養(yǎng)制度,針對的其實是小勞教,其對象主要是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屢教不改的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在小勞教之外,還有一個大勞教,也就是其他眾多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和相關制度。例如,針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制度、針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的收容教養(yǎng)制度、針對吸毒成癮者的強制戒毒制度,以及針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制度等。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03頁。
以團河勞教所為例,團河勞教所曾經是北京市最著名的勞教所,195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該所在今年7月改名換牌為北京市監(jiān)獄團河二監(jiān)區(qū)。
同注13。
舒揚:《星空下的法律》[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頁。
劉桂強,武漢大學法學院2015級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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