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11-25) / 已閱12712次
再回到咨詢問題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已否認了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nèi)仲裁裁決理由全部是程序方面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規(guī)定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涉及實體方面的問題存在救濟途徑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三款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受理。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wù)所 孫斌律師
地址:武漢市解放大道686號武漢世界貿(mào)易大廈27樓
郵箱: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電話:13971190091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