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世楚 ]——(2016-12-14) / 已閱13163次
在工作機制不變,評價指標體系也仍如當前的情況下,所謂的“擇優(yōu)選任”會是什么樣呢?與目前從檢察官中擇優(yōu)選任科長之“擇優(yōu)選任”會有不同嗎?而且受員額制的限制,五年后檢察官助理不可能大面積的任命為檢察官(檢察官和檢察輔助類人員的分類所形成的體制使然),很多檢察人才將受制于體制而不能獨立辦案,這當然是對人的自我才能的壓制(當然,如果檢察官開明,助理也可能獨立辦案,這不過是兩者關系中積極的一面,并不確定;而檢察官權力稍一膨脹,助理的才能即會受到全面壓制)。同時,因為助理很多,檢察官很少,“競爭”不可能不激烈,而評價指標體系卻沒有,工作機制如同當前,那么可以想見擇哪個“優(yōu)”任命檢察官,基本可以完全取決于最適合做檢察官的資質以外的東西。這種情況在筆者看來,標志著司法改革的根本失敗。
所以,“擇優(yōu)選任”這一正確的目標不可能有正確的結果。或許我們還會面臨當前的問題:檢察輔助類人員中很多檢察人才任命不了檢察官獨立辦案,而很多任命為檢察官的人不具其才。進而檢者不察,察者不檢,違背獨立性等基本問題還將存在。
因此,這樣的改革屬于折騰。我們應當改變機制本身,而不是將科長與檢察官的關系演變?yōu)闄z察官和助理的關系。我們應當打造檢察官的工作機制,讓這一機制既適用于不具有領導職務的檢察人才,也適用于具有領導職務的檢察人才,讓目前所有崗位上的檢察人才都能歸于改革后的這一機制下人盡其才,而不是讓不具有行政管理權的檢察人才去做檢察輔助人員繼續(xù)讓其不盡其才。在筆者看來這樣的機制一定是檢察權與行政管理權徹底分開,一定是檢察官有書記員而沒有助理,一定是檢察事務與行政事務井水不犯河水。當然也一定是突出檢察、檢察官的辦案地位,但卻不是目前以此為標榜的路徑所實際能到達的地方。
實現所有這些目標的路徑也很簡單,那就是在現有機制基礎上,扶植科長與檢察官事務關系中積極的一面,鞏固這一積極的一面促其成長為事物的全面,進而轉變科長職位的職能為純行政崗位。這樣勢必根本改變科長與檢察官之間的事務關系,必然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如果案多人少,就增加檢察官員額,卻一定不能給檢察官加助理,以保證檢察權檢與察的統(tǒng)一和檢察的親歷性。如果這樣,筆者想可能更有把握接近或打造成功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權力運行體系。
所以,“擇優(yōu)選任”這種幾乎不可能有任何問題的正確思路在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面前已經幾乎不可能成為司法事業(yè)成功發(fā)展的具體方法。
從相關的報道不難看出,被任命的檢察官助理大多都是書記員出身,而且通過了公務員考試,通過了司法資格考試,并且見習期滿 。這樣早可以說是擇優(yōu)了,然他們還需要五年的時間才能任命為檢察官。而且,五年后他們也并不是都能任命為檢察官,因為檢察官是有員額限制的。那么,具備司法資格的人可能要長時間不能行使完整的檢察權,要筆者說青年檢察人員的成長路徑依然不暢。
如果結合所有新任檢察官首先由基層檢察院做起這一制度,筆者以為就基層檢察院的基本情況而言,上述制度應當改革為:一年見習期滿即任命為檢察官助理,對于執(zhí)業(yè)律師或法學教學科研人員一經錄用,見習期內即可任命為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一年期滿即可任命為檢察官。這就是基層檢察院檢察官正常的成長路徑。也就是說如果有司法資格,經兩年的檢察業(yè)務實踐即可任命為檢察官完全獨立的行使完整的檢察權。而且,書記員和檢察官是性質根本不同的兩種職業(yè),所有檢察官均不必要從書記員做起。我們可以由老檢察官帶青年檢察官,但是一定要一開始即賦予其檢察官思維和視角,不能從書記員做起。而且這個工作可以在見習期內完成。一旦任命為檢察官助理,即應賦予其權力和責任,任命為檢察官后則應完全按照檢察官的權力和責任對待之,這才是青年檢察人員成長的較為暢通的路徑。也是當前司法事業(yè)得以快速發(fā)展的人事選擇。
按照上海模式,必然是五年內機制還是舊機制,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沒有,五年后仍然是舊秩序的重復,這種狀況定然不利于青年檢察人員的成長,特別是年輕有為的檢察人才之成長。而如若不能調動檢察人才積極性、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機制,又如何促成司法事業(yè)一日千里,如日中天呢?如果不能調動最廣大檢察人員的積極性、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我們怎么可能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所以,上海模式之“擇優(yōu)選任”,是對已經“擇優(yōu)選任”的檢察官助理再擇優(yōu),是對檢察人才的折磨。而且,在其背后工作機制、評價指標體系等司法問題依然得不到根本解決,從而檢察事務上的行政化、檢察不獨立等現存問題還將成為基本問題,那么,這個“擇優(yōu)選任”是不是應該引起我們對舊思維和司法舊秩序的根本反思?我們多少問題都隱藏在像“擇優(yōu)選任”這種辦法和思維之中?
四、代結束語[11]
誠然,對法律人的明天,我們大可以像薩斯坎德一樣滿懷信心。但是,除了要尊重并善化信息科技的跨越式發(fā)展,基于復雜的現實背景,法律人的多義,法律職業(yè)的多元,必然也是經濟全球化的天然孳息。信息科技保持迅猛發(fā)展的勢頭,是薩斯坎德對法律人給予重大關切的基本、重要預設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而毫無疑問的則是,近半個多世紀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顯著增強,經貿活動不斷拓展邊界,突破傳統(tǒng)交易習慣桎梏,所帶來的民商事案件,實在是令法律人嘆為觀止;與之同時,資金流通的便捷化,極大的促發(fā)了一些所謂的宗教組織、民解組織,導致了犯罪活動的日益猖獗,國際刑事案件亦屢見不鮮。
縱然,作為中國司法改革重要環(huán)節(jié)、體現之一的司法考試改革,高筑壁壘,力求司法考生的“法科化”,不免有些與歷史潮流相抵牾,但是就國情來看,維穩(wěn)乃是當今,乃至很長一段時期里的重要之重要的任務,故而,我國司法改革進程中,會出現這類抵牾的舉措,出現吊詭的情形:一方面在精英化法律人,使法律職業(yè)固化;另一方面,又在大眾化法律人,使法律職業(yè)泛化。前者的典型例證就是司法考試改革,而杭州等地的在線庭審則是后者的最好詮釋。這里需要警醒的是,未來自然前途一片光明,然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自有其歷史發(fā)展路徑;我社會作為社會主義社會,自有其法治演進路徑——歷史潮流不可逆,國情民情不可忘!
注釋:
[1]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長》,李紅勃、李璐怡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代譯序,第13頁。轉引自拙文:《漫談法律確定性或可預見性——卡多佐<法律的成長>隨感》,法律圖書館網,2016年8月9日上傳。
[2] 參見正義網:《司法體制改革大家談:檢察官員額制》,最后訪問日期,2016年9月 24日。
[3] 北京大學賀衛(wèi)方教授,可謂是我國司法管理學領域最早的開拓者,其于1997年就發(fā)表了一篇廣為流傳的論文。參見賀衛(wèi)方:《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7期。轉見自韋群林:《司法管理學——司法改革過程中孕育出來的新學科》,法律圖書館網,最后訪問日期,2016年9月 24日。該作者系南京理工大學司法管理專業(yè)博士研究生。
[4]筆者對此的思考,多分散于不同文章。參見拙文:《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法律職業(yè)的未來》,法律圖書館網,2016年7月20日上傳;另見拙文:《司法改革應該包括壟斷》、《關于法治的思考:對照艾倫·麥克法蘭來華演講》、《關于法律的思考》,法律圖書館網,2015年12月5日、9月3日、7月25日上傳。
[5] 詳見宋永盼:《法官員額制及其配置機制問題研究》,中國法院網,最后訪問日期,2016年9月24日。
[6] 祝銘山:《關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231頁。
[7]“最高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9月13日表示,目前中國法官數量共19.88萬人!薄ⅰ白罡呷嗣穹ㄔ焊痹洪L李少平日前撰文稱,要妥善處理未入額人員分流安置問題。他介紹,法官員額制改革全面推開后,全國約有6.7萬法官不能入額,總體而言,這部分人員轉崗、分流和安置難度較大。”轉引自新浪網:《全國6.7萬法官不能入額 出現考試交白卷現象》,2016年9月14日上傳。
[8]關于檢察官與其它檢察人員的員額比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4年出臺的,《2004——2008年全國檢察人才隊伍建設規(guī)劃》中明確提出,“要科學確定各類人員的員額比例,一般情況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助理)和檢察行政人員分別占人員總數的30%、40%和30%左右!
而在2013年出臺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檢察隊伍建設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檢察隊伍建設將大力加強檢察人員專業(yè)化、檢察官專業(yè)化、辦案組織專業(yè)化建設,加快推進分類管理改革步伐,制定完善配套政策規(guī)定,加強職業(yè)管理,提高職業(yè)保障,構建職業(yè)體系。
[9] 楊志金等:《內地首批法官檢察官助理 5年任滿可選任為法官檢察官》,鳳凰網,2014年9月5日上傳。
[10] 2016年暑假期間,筆者曾在學校法學院的安排下,于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有過近一個月的短暫實習。
[11] 參見拙文:《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法律職業(yè)的未來》,法律圖書館網,2016年7月20日上傳;另可見,(英)理查德·薩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法律職業(yè)的未來》,何廣越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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