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宗 ]——(2000-10-25) / 已閱10153次
的工作人員也有類似的制服以統(tǒng)一著裝,從而表現(xiàn)其工作之重要性、
職責的神圣性和權力的不可抗拒與權威性。如此一來,我國司法領域
中法律符號的獨特化屬性就并不那么顯著了,它實際上又走向了大眾
化。而司法符號和儀式的大眾化對法治的打擊可以說是致命的。
。ㄈ┓杻x式改革之前瞻
或許是我國司法機關自己也意識到了現(xiàn)行的法律符號、法律儀式
與法治精神的悖離與原則矛盾,在有關法律儀式方面早就開始了有關
儀式設計方面的制度改革,如人民法院的審判制度改革措施和人民檢
察院的主訴檢察官與主辦檢察官制度的建立。最近,人民法院和人民
檢察院又相繼決定盡快全面更換統(tǒng)一著裝,其基本思路就是全面而徹
底地淡化我國司法人員制服的軍事化性質(zhì)與色彩。在這樣的社會背景
之下,從堅定地持守法治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出發(fā),考慮到全社會法治
情感和法治心態(tài)的培養(yǎng)與鞏固、全社會法治之精神意蘊即民眾對法的
真誠的制度性神圣信仰和法治的理性思維方式的培育和訓練,對于我
國司法領域法律符號與儀式的若干改革及其象征意義的轉化,我本人
認為應當認真考慮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在我國司法領域法津符號特別是司法人員的制服的非軍事
化意義重大,其改革的確應當全面而徹底。但是,這種法律符號又不
能大眾化。司法人員的制服,必須反映出司法權力的獨特性、權威性
和神圣性。作為法律符號的司法人員的制服的意義在于, 為社會民
眾提供法的至上性、權威性與神圣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之堅實與可靠的
全面信息,其所展示的公信力能夠為社會民眾對法的真誠信仰和對司
法的權威與公正提供堅強的感性經(jīng)驗與情感支撐,以及理性的思維方
式。因此,對于司法人員的制服而言,重要的不是要充分體現(xiàn)日常生
活的一般審美標準(當然,作為前提,它不能與一般的日常生活的審
美標準相對立),而是要充分體現(xiàn)司法這一獨特領域的職業(yè)審美標準
。
第二,我國司法領域法律儀式(主要從司法審判來看)應當從大
眾化走向獨特化,或者如舒國瀅先生所言要從“廣場化”走向“劇場
化”。一句話,司法人員必須高度重視自己的儀容儀表,在儀式上要
莊重、嚴肅,言行舉止要符合其角色身份之要求(即要得體)。其次,
要注重法律儀式的氣氛烘托以營造一個莊嚴、神圣、權威、肅穆的儀
式背景與環(huán)境,除了法庭許可傳喚證人到庭作證之外,法庭審理程序
一旦開始,旁聽的其他人不得進入,但允許自行退出法庭。在正式的
法庭審理當中,司法人員應當盡可能地運用法律術語而少用日常語言
。所有這些對法律儀式各方面的規(guī)范化要求,其根本目的乃是要突出
法律儀式的規(guī)范與統(tǒng)一、莊重與嚴肅、權威與神圣。莊重、嚴肅、規(guī)
范、統(tǒng)一的法律儀式,可以產(chǎn)生并增加社會一般民眾與法律及其儀式
的距離感與陌生感,而法律的權威性與神圣性實際上只能在此當中才
會真正產(chǎn)生并得到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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