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代偉 ]——(2000-10-30) / 已閱39880次
食貨志》亦記:"天興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陰館,北盡參合,為畿內(nèi)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jiān)之,勸課農(nóng)耕,量校收入,以為殿最。"此處的"八國"顯然是沿襲過去八部的傳統(tǒng)設置。當然,它已不再是氏族部落的劃分,而是實行于拓跋部的依地域劃分的政權(quán)機構(gòu),以區(qū)別于中原地區(qū)的州郡建制。八部"大夫"也只是借用了中原官制的名稱,拓跋部仍習稱其部大夫為部帥或"國部大人";(25)其所轄拓跋部民則稱國人或八部民。(26)可見,八國制及其部帥的設置,是拓跋部傳統(tǒng)的八部大人制的延續(xù)。八部帥在朝廷"擬八座",擁有執(zhí)行八座職務的權(quán)力,是除皇族外最為顯貴者,在拓跋貴族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隨著漢族上層分子與胡族貴族的進一步合作,太宗明元帝于神瑞元年(414年)"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署三屬官,總理萬機,故世號八公云";(27)又據(jù)《魏書·
長孫嵩傳》:"太宗即位,(嵩)與山陽侯奚斤、北新侯安同、白馬侯崔宏等八人,坐止車門右,聽理萬機,故世號八公"。據(jù)此,八大人官與八部大夫是有區(qū)別的。八部大夫的本職是拓跋部的部落帥,只能由拓跋貴族擔任;而八大人官則包括漢族上層人士,是輔佐皇帝處理政務的朝廷中樞。八大人官(八公)的稱謂顯然淵源于拓跋部古老的八部大人制;但八公之號又是沿襲魏晉舊制。(28)故八大人官的設置,既適應了民族融合的時代潮流,也反映了傳統(tǒng)習俗對行政立法頑強的影響。
"八座"本非胡制。據(jù)《晉書·
職官志》載,其制始于東漢,以尚書令、仆射及六曹尚書合稱"八座",魏晉南朝因之。北魏前期似有沿襲八座制度之意,故此才有"置八部大夫……,以擬八座"之舉。但由于胡漢雜揉造成行政立法上的混亂和滯后,尚書臺等機構(gòu)時興時棄,八座之制遲至孝文帝改革時才得以確立。孝文帝厲行改革,任用原南朝世族王肅主持行政立法,依魏晉南朝之法改定官制,創(chuàng)立了"九品三十級"的職官品級制度;(29)同時,又按中原漢族王朝的模式改革了封爵之制,力圖廓清北魏行政法制中原始部落殘余的影響,標志著北魏前期的雙軌制向單一體制的轉(zhuǎn)軌。然而,改制的推行卻面臨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即如何在新的政權(quán)體制下繼續(xù)保持拓跋親貴的特權(quán)地位。鑒于過去的八部大夫、八公議事等形式,已經(jīng)不能適應新的現(xiàn)實的社會環(huán)境,北魏統(tǒng)治者選擇了烙有中原漢制標記的八座之制。此項設施可謂一舉三得:一是符合仿行漢制的改革潮流;二是通過擴大八座的職權(quán),保持了過去八部大夫、八公議事的權(quán)力及拓跋貴族在國家政權(quán)中的特權(quán)地位;三是借八座之"殼",行承襲拓跋貴族議事制的內(nèi)涵,滿足了拓跋貴族在心理上對部落時代元老民主議事制的依戀和懷舊之情。因此,北魏的"八座",遠非魏晉時期的八座可以比擬。它對重大國策擁有廣泛的議事權(quán)和決定權(quán);T《魏書》,北魏八座的議事范圍包括議封爵賞賜,議重大經(jīng)濟政策,議官員任免,議刑律,議禮樂,議遷徙移民,議南伐戰(zhàn)爭與換俘等事項。
由此可見,在北魏行政法制中長期保留著相當濃厚的原始軍事民主遺存。從八部大夫、八公議事到八座,實際上都帶有貴族元老會商議事的形式和特質(zhì),與部落時代的八部大人議事制有著明顯的淵源關(guān)系。它們典型地反映了拓跋部族傳統(tǒng)習俗對北魏法制根深蒂固的滲透和影響。拓跋鮮卑的民族習慣為北魏法制的重要淵源之一,此乃一項有力的例證。
此外,北魏朝廷設有與中央司法官廷尉和都官尚書(隋唐刑部尚書前身)并列的"三都(內(nèi)都、中都、外都)大官",通常由皇子皇孫、王侯勛貴擔任,執(zhí)掌"聽獄察訴",凡"論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30)這是我國歷代封建王朝所沒有的。早期的三都大官是在胡漢分治的體制下設置的,主要負責審理拓跋部民之間的辭訟。其司法活動具有部落首領處理其部民糾紛的傳統(tǒng)特色。據(jù)有的學者考證,(31)三都大官同時設置6人,在品秩和行使職權(quán)上沒有高低之分,頗有部落元老民主議事之遺風;在審訊時"不加捶楚";(32)且大多數(shù)能做到"鞫獄稱平",(33)
"號為公正"。(34)由這些身份獨特而地位顯赫的司法官"坐朝堂,平斷刑獄"(35),正是北魏司法保留過去拓跋鮮卑部落首領"坐王庭決辭訟"(36),處理部落成員糾紛和罪錯遺俗的反映。
隨著北魏在中原地區(qū)的統(tǒng)治日益鞏固,民族融合進一步形成,三都大官的部落制色彩逐漸淡化。漢族官員開始躋身三都大官之列,標志著北魏前期胡漢分治的司法體制,逐步向以拓跋皇帝為首的胡漢聯(lián)合統(tǒng)治下的單一司法體制轉(zhuǎn)軌。至孝文帝改制時,于太和十五年(491年)廢除三都大官,以大理寺卿取代之。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統(tǒng)治者始終保持著氏族部落時代敬老憐幼的習俗。歷代皇帝經(jīng)常巡視各地"親見高年",并賜給爵位和衣食。類似記載,史不絕書,可見并非完全是史家溢美之辭。在這種原始民主遺俗的影響下,北魏法制出現(xiàn)了一些獨特的制度。例如,我國古代設有百姓直接向朝廷申訴冤屈的直訴制度。但無論是"撾登聞鼓"、"邀車駕",或是唐武則天創(chuàng)置的"匭函"以納訴狀等方式,都是朝廷被動受理申冤。而北魏除設置登聞鼓外,還特地建造了"申訟車",由皇帝或執(zhí)政的皇太后親自乘車巡行京城,主動受納冤訴。此外,北魏首創(chuàng)"存留養(yǎng)親"制度,也是敬老憐幼的原始遺風與漢以來儒家提倡的忠孝仁義思想相結(jié)合的產(chǎn)物。它規(guī)定:"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十七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yǎng)其親,終則從流。"(37)此項制度為后世歷代封建王朝所承襲。
同姓為婚,華夏族早在周代已成禁例!抖Y記 ·
大傳》云:"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此制自周以降,歷代相承。于是"男女辨姓",
"娶妻不娶同姓"遂成為婚姻的基本原則,禮設軌儀,律懸厲禁,倘有乖違,不特有虧名教,且將治之以刑。但同姓為婚之禁,于北方游牧民族卻一直未能形成定規(guī)。孝文帝于太和七年(483年)詔曰:"淳風行于上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蔬\初基,中原未混,撥亂經(jīng)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后仁之政,思易質(zhì)舊,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38)這說明拓跋鮮卑部族同姓為婚的"古風遺俗",在北魏延續(xù)了近百年之久!
另外,北魏律的一些佚文,也帶有游牧部族傳統(tǒng)習慣的鮮明烙印。諸如"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nèi)民(服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拷訊不逾四十九"等等。(39)
總而言之,盡管拓跋鮮卑的民族傳統(tǒng)習慣,隨著拓跋部族的封建化(漢化)而逐漸失去了昔日的魅力,但仍依賴其深厚的社會基礎,植根于北魏社會的方方面面,使北魏律始終表現(xiàn)出封建法和民族習慣法的二元制特色。
三
關(guān)于北魏律對華夏王朝封建法律的承襲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主張"多源說"。這是由魏晉南北朝時期大分裂、大動蕩的歷史環(huán)境所決定的。自東漢末年以來的軍閥大混戰(zhàn),以魏蜀吳三國鼎立局面的形成而暫告一段落;此后出現(xiàn)的西晉的短暫統(tǒng)一,很快被皇室內(nèi)訌的"八王之亂"所葬送;中國北方又陷入了"五胡十六國"軍閥割據(jù)的漫漫長夜,直到鮮卑拓跋部族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才基本結(jié)束了北方的割據(jù)紛亂狀態(tài)。北魏政權(quán)對于華夏歷代封建王朝不存在"蟬聯(lián)交代"的直接承襲關(guān)系;當它以"外來者"的身份從遙遠的邊塞入主中原時,源遠流長而曾繁盛一時的華夏文明,在中國北方因長期的戰(zhàn)亂而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已被弄得支離破碎。在沒有"現(xiàn)成模式"可以照搬的情況下,北魏立法建制可資借鑒的"樣本"有著很大的選擇余地。因此,北魏律對于自漢以降華夏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可能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承襲關(guān)系。目前學術(shù)界流行的"漢律說"、"晉律說"等單源說,雖然從不同的角度勾畫了北魏律淵源的某些方面,但它們僅持一端,認定北魏律僅出自漢律或晉律一源,顯然失于偏頗。如前所述,北魏律定型于孝文帝太和年間,《正始律》則是其完備的形態(tài)。而《太和律》是孝文帝時期"太和改制"的一項重大成果。太和改制作為中國歷史上屈指可數(shù)的成功的改革范例之一,是兩漢魏晉以來,北方各民族陸續(xù)進入中原后民族斗爭和民族融合的一次總結(jié)。它推動了少數(shù)民族異質(zhì)文化與中原漢族傳統(tǒng)文化的融匯和交流,促進了封建經(jīng)濟、政治、法律和文化的發(fā)展。《太和律》正是民族大融合的產(chǎn)物,因而必然涵括多種法文化的因子,而呈現(xiàn)出多元化的特色。正如陳寅恪先生所論:"元魏刑律實綜匯中原士族僅傳之漢學,及永嘉亂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發(fā)展之漢魏晉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晉以來之律學,此誠可謂集當日之大成者"(40)。此論雖然頗為確當,但卻語焉未詳,失之于籠統(tǒng),有待進一步提出佐證。
(一)中原士族僅傳之漢法文化,是北魏律的淵源之一
以少數(shù)民族為主體建立起來的北魏王朝,歷來被封建史家視為非正統(tǒng)的"僭偽"政權(quán)。鮮卑拓跋部之所以能夠從一個落后的塞外游牧部族,成為統(tǒng)一中國北方達一個多世紀的統(tǒng)治者,除依賴其驃悍的"控弦騎士"的赫赫武功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們能夠廣攬各族賢德智能之士,效法有著悠久歷史的華夏文明,善于把拓跋部族勇于創(chuàng)新的進取精神與漢族先進文化結(jié)合起來,兼收并蓄,廣采博取,創(chuàng)立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政治、經(jīng)濟、法律、軍事等各項制度,以適應當時中國北方胡漢各族雜居的社會環(huán)境,促進民族融合。在法制建設上,正由于北魏統(tǒng)治者集漢以來歷代封建立法和司法經(jīng)驗之大成,結(jié)合拓跋鮮卑傳統(tǒng)習慣法中適用的內(nèi)容,才取得了南北朝各國所不及的輝煌成就。
在我國封建時代,皇帝雖掌握著最高立法權(quán),但宥于學識和精力,舉凡重要立法,尤其是制定律典,無不依賴于具體主持人和修律者。如《天興律》由崔玄伯"總而裁之";《神
律》由崔浩主持修定;《正平律》由游雅、胡方回執(zhí)筆;太和修律,孝文帝處處征求李沖意見;《正始律》則以劉芳"為大議之主,其中損益,多芳意也",(41)等等;实壑皇切惺棺詈蟛脹Q權(quán)。
魏晉南北朝時期,"戰(zhàn)爭相尋,干戈是務",戰(zhàn)亂連年不斷。包括歷代法制資料在內(nèi)的圖書典籍,或毀于戰(zhàn)火,或散落民間。北魏從塞外入主中原時,官府所藏史籍寥寥無幾,以致孝文帝遷都洛陽后,還不得不"借書于(南)齊",(42)以充實皇家典藏。在文化傳播和信息交流極不發(fā)達的時代,在可資參閱的資料極其有限的情況下,修律立法者個人的文化素養(yǎng)和法律知識,必然對其所參與制訂的法律有著重大影響。而他們的文化素養(yǎng)和法律知識,又必然與其家世背景和個人閱歷密切相關(guān)。以北魏前期修律立法的主要決策人崔玄伯、崔浩父子為例。崔玄伯乃三國曹魏司空崔林六世孫,熟知漢朝統(tǒng)治經(jīng)驗。史載道武帝經(jīng)常向他請教"王者制度,治世之則",并"曾引玄伯講《漢書》"。而崔玄伯則常常援引漢代的歷史經(jīng)驗,向皇帝提出決策意見。例如,他曾以漢高祖嫁魯元公主與匈奴的故事,建議道武帝也對北魏周邊各部族首領采取和親睦鄰政策;太宗明元帝時,他又引秦漢之制對一起大赦事件提出咨詢意見:"王者治天下,以安民為本,何能顧小曲直也。譬琴瑟不調(diào),必改而更張;法度不平,亦須蕩而更制。夫赦雖非正道,而可以權(quán)行,自秦漢以來,莫不相踵。"(43)其子崔浩自幼"博覽經(jīng)史",及襲乃父爵位后,"朝廷禮儀,優(yōu)文策詔,軍國書記,盡關(guān)于浩","常自比張良";(44)他對漢律頗有研究,曾作《漢律序》。(45)以崔氏父子這樣的出身漢以來的名門望族,書香世家的人主持立法修律,必然為北魏律帶來漢律的影響。
實際上,在僅存的北魏律佚文中,有的顯然直接源自漢律。例如,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詔:"諸有疑獄,皆付中書,以經(jīng)義量決";(46)《魏書》還錄有仿效漢法,以"春秋之義"審決的疑難案例。《九朝律考
·后魏律考序》認為,此"略如漢之《春秋》決獄,江左無是也。"又如,北魏律設有不道罪。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禁止同姓為婚的詔令規(guī)定:"有犯以不道論";皇族元愿平因"志行輕疏,每乖憲典",甚至"強奸妻妹于妻母之側(cè)",被御史中丞侯剛"案以不道,處死,絞刑"(47);定州刺史許宗之借故殺人,反而誣告死者"謗訕朝政"。案發(fā)后,有司"以宗之腹心近臣,出居方伯,不能宣揚本朝,盡心綏導,而侵損齊民,枉殺良善,妄列無辜,上塵朝廷,誣詐不道,理合極刑"。(48)《九朝律考》卷五《后魏律考下》評曰:"按漢律,不道無正法,最易比附,以不道伏誅者,無慮數(shù)十百人,俱見《漢書》各紀傳。魏晉以來,漸革此弊。元魏定律,多沿漢制,此亦其一端也。"
再如,漢律規(guī)定有旨在孤立、打擊農(nóng)民起義軍的"通行飲食罪"(49)和"監(jiān)臨部主見知故縱罪"。(50)而北魏因445年爆發(fā)了聲勢浩大的蓋吳起義,太武帝為撲滅此次起義而費盡心機于正平元年(451年)修訂律令時,特增設"故縱、通情、止舍之法",以加重地方官鎮(zhèn)壓"賊盜"的法律責任。此法未見于魏晉律,應是北魏根據(jù)當時形勢的需要直接取法漢律制定的。
此外,北魏司法因受拓跋鮮卑民族習慣的影響,常常"行刑犯時",以至"京師及四方斷獄報重,常竟季冬",與儒家"順時行刑"、"春生秋殺"的學說相違背。直到太和年間,中原名儒李彪才向孝文帝建議,明確提出仿行漢代"秋冬行刑"制度:"誠宜遠稽周典,近采漢制,天下斷獄,起自初秋,盡于孟冬,不于三統(tǒng)之春,行斬絞之刑"等等。(51)由此可見,北魏立法建制深受漢律的影響。中原士族薪燼火傳之漢學,在吸取了拓跋鮮卑傳統(tǒng)文化的營養(yǎng)后,更加發(fā)揚光大,顯現(xiàn)出旺盛的生命力。漢律是北魏律的淵源之一,但不是其唯一的淵源。
(二)北魏立法亦有取法晉律之處
晉律作為魏晉南北朝時期立法建制的重要成果,是這個時期唯一通行于全國的律典,必然對后世立法包括北魏律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據(jù)程樹德《九朝律考》考證,北魏《正始律》與西晉《泰始律》的篇目均為20篇,其中有刑名、法例、宮衛(wèi)、違制、戶律、廄牧、擅興、賊律、盜律、系訊、詐偽、雜律、斷獄、請賕、告劾、關(guān)市、水火等17篇篇名與晉律相同;(52)在不同的三篇中,仍有兩篇出自晉律:北魏"捕亡律"是由晉"捕律"和"毀亡律"合并而成,(53)"斗律"則是從晉"系訊律"中分出。(54)此外,從北魏律的一些佚文也可以找到與晉律的某種聯(lián)系。晉律出自賈充、劉頌、張斐、杜預等儒學大家之手,比較充分地貫穿了禮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我國封建社會第一部禮法結(jié)合的典型的儒家化律典。例如,晉律引《儀禮》"喪服禮"入律,"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55)創(chuàng)立所謂"五服制罪法"。即以確定親屬范圍和劃分親等的"五服"之制,作為親屬相犯行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北魏沿襲此制,如其"盜律"規(guī)定:"按律:賣子一歲刑,(賣)五服內(nèi)親屬在尊長者死,賣周親及妾與子婦者流"等。(56)由此可以認定,晉律是北魏律的淵源之一,但不可能是唯一的淵源。誠如陳寅恪先生所論:"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chuàng)建晉室,統(tǒng)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采用之,輾轉(zhuǎn)嬗蛻,經(jīng)由(北)齊隋,以至于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tǒng)。"(57)
(三)北魏律淵源亦含有"江左律學因子"
南北朝時期,北方和南方政權(quán)雖然處于分治狀態(tài),但經(jīng)濟、文化的交流卻始終沒有中斷過。北魏統(tǒng)一北方后,曾與南方的東晉、宋、齊、梁政權(quán)長期并存。尤其是孝文帝改革后,北魏進入了其繁榮興盛的時期,時人所著之《洛陽伽藍記》稱:"于時國家殷富,庫藏盈溢,錢絹露積于廊者,不可較數(shù)"(卷四);都城洛陽成為北方政治、經(jīng)濟、文化中心,也是南朝人欣慕向往之地。如當時南梁官員陳慶之到洛陽后,就曾大發(fā)感慨:"自晉宋以來,號洛陽為荒土,此中謂長江以北,盡是夷狄。昨至洛陽,始知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禮儀富盛,人物殷阜,目所不識,口不能傳。所謂帝京翼翼,四方之則。如登泰山者卑培,涉江海者小湘沅。"(58)在此國富民康的形勢下,北魏采取了睦鄰友好的對外政策,和平共處更成為南北關(guān)系的主流。自太和六年(481年)北魏與南齊發(fā)生邊境沖突后,直到太和十八年(494年)趁南齊宮廷內(nèi)訌之機挑起戰(zhàn)事,其間十多年相安無事。
南北朝經(jīng)濟、文化交流的頻繁,使南朝的典章制度得以透過各種途徑對北魏立法建制產(chǎn)生影響。特別是熟悉南朝制度的人士投奔北魏,參與或主持修律立法活動,直接為北魏律注入了新的成分。如江左人士王肅,世代為東晉南朝顯宦,永明十一年(即太和十七年,493年),其父被齊武帝所殺,遂入北魏,受到孝文帝的禮遇和器重,并委以修訂典章制度的大任。據(jù)《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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