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芳勝 ]——(2005-3-14) / 已閱63887次
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他人的事務依據(jù)事務的性質(zhì),有的學者將它分為三種:客觀的他人事務、純粹的自已事務和中性的事務。如我國臺灣鄭玉波。有的學者將它分為兩種: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如我國臺灣王澤鑒、我國大陸學者洪學軍。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前者更加細化,將他人的純粹的自己的事務也納入其中進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zhì),當然屬于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 。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主觀的他人事務(亦稱中性的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zhì)上與特定人并無當然的結(jié)合關(guān)系,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于他人事務。如何判斷為他人事務,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對于中性事務,是否屬于“他人”事務,客觀上無從判斷,應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為他人事務(王澤鑒著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337頁)。但管理人的主觀意思是內(nèi)在的,對于本人來說無從判斷,在訴訟實踐上無法操作。大陸學者洪學軍認為,如何判定是否屬于主觀的他人事務,不能僅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而須依其行為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結(jié)果之歸屬,客觀地加以決定。例如購買物品系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如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自己事務(西南政法大學,洪學軍,2004年10月16 日發(fā)表的《無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觀點,是務實的,便于實際操作。
純粹的自已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zhì)上與他人沒有任何關(guān)系的事務 。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償自己的債務。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務當然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主觀上認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為是為他人的管理,為誤信管理,因?qū)嶋H上最終利益的歸屬屬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與本人主體的合一,也就沒有了他人之存在。
(2)、無法律上的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gòu)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管理人與他人簽有代理、雇傭、承攬合同時,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應依合同關(guān)系確定 ,管理人與他人不能構(gòu)成無因管理關(guān)系。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監(jiān)護人對于被監(jiān)護人,雖然對其財產(chǎn)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不能成立無因管理。但是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可構(gòu)成無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應依客觀判定。
五、無因管理的類型及法律效果
(一)無因管理類型
我國民法通則僅在第93中條對無因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相關(guān)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無因管理作出細化,國內(nèi)外學者對無因管理的類型在學理上作了不同的分類。如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根據(jù)是否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將無因管理分為無因管理和準無因管理(亦稱不真正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完全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只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不具備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不法管理、誤信管理和幻想管理。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根據(jù)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人主觀上是為他人或為自己,將無因管理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真正無因管理中,根據(jù)管理人履行義務適法狀態(tài),分為正當?shù)臒o因管理(或稱適法的無因管理)和不正當?shù)臒o因管理(或稱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分為誤信管理和不法管理兩種類型。我國大陸學者多采用臺灣學者 王澤鑒的分類方法,如江平、洪學軍等 。
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真正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為本人管理意思,無法律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這種無因管理產(chǎn)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卻違法性。使無因管理成為合法行為,以排除對他人事務干涉的侵權(quán)性。二是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chǎn)生法定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不真正無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務,卻故意當成自己事務或誤信他人的事務為自己的事務或誤信自己的事務為他人的事務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張為無因管理的。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為,一是不能阻卻違法性,即不真正無因管理仍屬違法行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責任。
(二)適法無因管理
適法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所管理事務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適法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
適法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要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構(gòu)成無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另一方面 是適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務利于本人,并不違 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第一方面的要件,前面已討論。所謂管理事務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務之承擔,對本人實質(zhì)有利,客觀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這種對本人的有利行為,指的是管理行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為的結(jié)果。如救火行為,其本身對失火者來說是有利的,但也許救火者在救火過程中造成死亡,所救財產(chǎn)價值不及所賠付金額。這種財產(chǎn)上的不利不能否認管理行為不利于本人。 管理事務是否利于本人,并不違反其意思,必須于事務管理時既已具備。管理事務是否利于本人,應結(jié)合一切與本人、管理人及事務的種類性質(zhì)客觀決定。所謂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實上已表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問。所謂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沒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務在客觀上加以判斷,采用通常人的標準,推斷管理行為本身與本人在客觀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如鄰居家煤氣中毒,一人砸開門窗,送入醫(yī)院搶救 。鄰居并沒有作出明示,但救人者的行為在客觀利益上與鄰居的主觀意思,按通常 人的標準進行推斷,是一致的,不違反鄰居的意思。
但是有時管理人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為事務管理,但其管理系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仍是適法的。這是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為多數(shù)國家所肯定,在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如德國民法第679條 規(guī)定“不管理事務,即不能適時履行本人公益上之義務,或本人法定之撫養(yǎng)義務者,則無因管理是否違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問”。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如第174 條規(guī)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guī)定,如其管理系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2、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阻卻違法
羅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 的原則, 無因管理系干預他人事務,實屬對他人財產(chǎn)權(quán)利或人身權(quán)利的侵害本應構(gòu)成侵權(quán)行為。但無因管理因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意思,或雖違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會公序良俗,有利于社會,故法律使無因管理的行為成為合法行為,以阻卻違法性。
(2)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chǎn)生法定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
1)管理人的義務
無因管理本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則作罷,既然管理人已經(jīng)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適當?shù)牧x務。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法律均有相關(guān)的規(guī)定。主要有三方面的義務。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為事務管理。所謂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確表示其管理意思。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則不是無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雙方構(gòu)成合同關(guān)系。所謂依可得推 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雖然沒有明確表示,但依客觀情況,可以推 出本人有某種意思 。如果管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進行管理本人事務,對本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管理人應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管理應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因情形緊急,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chǎn)上的急迫危險進行管理,對本人造成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減輕責任。如日本民法698條 規(guī)定,“ 管理人為避免本人之身體、名譽或財產(chǎn)之急迫危害,而為其事務之管理者,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對于因此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比鸬涿穹ǖ420條第二項規(guī)定,“ 管理人之責任義務,為避免本人之急迫危險而為管理者,得減輕之!
第二、管理人應履行適當?shù)耐ㄖx務。事務管理開始時,如能通知本人,應通知本人,如無急迫情事,應待本人指示。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 173 條第一項規(guī)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钡聡穹ǖ681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管理人之管理承擔,應不遲延通知本人,且無因遲延而生損害之虞者,應俟本人之決定!惫芾砣擞型ㄖx務。但管理人的通知義務是以管理人能夠通知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誰,或不知道本人的聯(lián)系方式等客觀事由,不能通知的,則可免通知義務。管理人負有通知義務,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管理人將管理事項通知了本人,管理人應等待本人的處理意見。本人可能對管理人有指示,也可能沒有指示。本人有指示時,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發(fā)生變化,雙方不再是無因管理關(guān)系。本人指示管理人繼續(xù)管理的,管理人與本人構(gòu)成委托關(guān)系;本人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應按本人的意思終止管理。本人無法通知的,或通知到了本人,而沒有明確指示的,管理人仍應繼續(xù)履行好管理義務,不得隨意終止自己的管理行為。有的學者認為,管理人通知后,本人無指示時,管理人應不再繼續(xù)管理。筆者認為不妥,如果管理人此時終止管理,相對開始管理時更為有害于本人,無疑對本人的利益來說是更大的損害。
第三、計算義務。我國臺灣民法第173條第二項規(guī)定:“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guān)于委任之規(guī)定,于無因管理準用之!钡540條至第542條的規(guī)定內(nèi)容,是確定受任人的計算義務,適用于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計算義務。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管理人的計算義務包括三項:第一,報告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進行狀況,報告本人,管理關(guān)系終止時,應詳細報告其管理情況。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利息應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取得的權(quán)利,應移轉(zhuǎn)于本人。第三,管理人為自己利益,使用應交付于本人的金錢或使用應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義務 。管理人的計算義務是管理人的核心義務,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計算義務,才能達到無因管理的實際法律效果,才能體現(xiàn)管理人為他人管理的目的,讓本人現(xiàn)實得到利益的保護。
2)本人的義務
管理人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且不違反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或者管理人管理事務雖然違反本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或者是為其履行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或者本人的意思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chǎn)生法定之債。管理人對本人享有請求權(quán),本人有履行給付的義務。這里所說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不是針對管理的結(jié)果而言,而是指管理事務承擔本身。管理人不擔保管理的結(jié)果,本人應承擔其危險性。這是羅馬法以來所確立的原則。本人對管理人的義務有三項:
第一、支付 必要和有益的費用。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費用的,管理人有權(quán)請求償還 。本人必須支付管理人相應的費用。本人支付的費用,以必要或有益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時的客觀標準加以認定 。
第二,清償必要和有益的債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負擔的債務,本人必須為之清償。如管理人管理事務,是以本人的名義訂立法律行為時,本人得承認該無權(quán)代理行為,使其法律效果歸屬本人,而免除管理人的債務。本人清償?shù)膫鶆眨惨员匾蛴幸嬲邽橄蕖?br>
第三,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的損害。管理人在為本人管理事務時,受到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chǎn)損害,可以向本人請求賠償。管理人的損害與管理事務之間必須有相當?shù)囊蚬P(guān)系。例如管理人為他人救火而受傷,住院治療花費的醫(yī)療費,本人應為其進行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死亡時,本人應承擔喪葬費用和法定撫養(yǎng)費用,管理人的繼承人可以向本人請求。本人的賠償范圍應為管理人的直接損害,不應為管理人的管理報酬。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于管理人的職業(yè)范疇,管理人可以向 本人請求報酬。
(三)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也稱不當?shù)臒o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適法無因管理包括三種情形: (1)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且違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管理事務利于本人,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3)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但不違反本人的意思。
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不適法無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雖然出于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的事務,為保護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為為侵權(quán)行為,不能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chǎn)生侵權(quán)之債或不當?shù)美畟姆申P(guān)系,管理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我國臺灣民法第174條第一項規(guī)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惫芾砣斯芾硎聞詹焕诒救嘶蜻`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務,承擔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國臺灣民法還規(guī)定了管理人可以減輕責任的情形,即民法第175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chǎn)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惫芾砣穗m然為他人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在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chǎn)上的急迫危險,并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對于因管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四)不真正無因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也叫準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務是為管理人自己,而非為他人而管理事務。不真正無因管理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即管理人是為自己而管理事務,而不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因而不構(gòu)成真正無因管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不能產(chǎn)生法定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不真正無因管理包括三種類型:(1)誤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
1、誤信管理。誤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管理。產(chǎn)生誤信的原因有幾種,不同的原因會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關(guān)系,管理人所承擔的責任亦不同。因本人的過失,或因管理人與本人雙方均有過失或均無過失,使管理人產(chǎn)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產(chǎn)生不當?shù)美姆申P(guān)系,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在現(xiàn)存利益限度內(nèi)返還不當?shù)美。因管理人的過失產(chǎn)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返還其利益,并不以請求返還時現(xiàn)存利益為限,管理人與本人亦可產(chǎn)生侵權(quán)之債的法律關(guān)系,管理人承擔侵權(quán)損害賠償責任。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作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于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gòu)成侵權(quán)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quán)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3、幻想管理;孟牍芾硎侵腹芾砣苏`信自己之事務為他人之事務,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誤信,將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務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會與他人產(chǎn)生法律關(guān)系。但管理人將所管理的事務進行處分時,亦可能產(chǎn)生不當?shù)美蚯謾?quán)之債的法律關(guān)系。如管理人張某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誤認為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進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將自己的車,誤認為是譚某的,將車歸還給譚某。前者張某與李某產(chǎn)生侵權(quán)之債的法律關(guān)系,后者王某與譚某產(chǎn)生不當?shù)美姆申P(guān)系;孟牍芾聿荒艹闪o因管理,只能依不當?shù)美,或侵?quán)行為,或錯誤等規(guī)定解決有關(guān)事項。
參考書目及資料:
1、王澤鑒著 《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 債之發(fā)生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
2、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二版)《民法債編總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3月
)
3、洪學軍著 《 無因管理制度研究》 2003年10月16日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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