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端 ]——(2005-3-31) / 已閱40573次
①經庭前調解機構司法審查的人民調解協議,違反當事人自主、處分原則的;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損害國家、集體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予撤銷,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分別進行庭前調解或開庭審理。
②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時,發(fā)現問題的應以變更、撤銷,并將所有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的裁判文書送達人民調解機構。
③當事人憑已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法院應予以司法審查。
④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法院在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前,應予以司法審查。
(四)在加強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銜接方面,人民法院應正確理順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的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之一。在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從思想和行動上做到“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
①“不缺位”要求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組織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予以支持。
②“不錯位”要求人民法院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應當認識到自己與人民調解委員會之間是業(yè)務指導關系,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的邀請,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開展業(yè)務指導工作。
③“不越位”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或者變相代替人民調解組織開展調解活動,只能針對一般性法律問題和調解技巧進行指導,絕不能直接插手正在進行調解的個案,更不能就個案的具體處理發(fā)表意見。
(五)完善法院的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標不,形成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激勵機制。
設置目標管理考核制度的目的在于考察法官一年的工作實績,以勉勵先進,鞭策后進。而工作實績的涵義在這里顯然應作廣義的理解,所以除了案件的數量以外,我們還要考慮法官所辦案件的質量和社會效果。因此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兼顧辦案數量、質量、社會效果、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量、上訴率、進入執(zhí)行程序率等方面的法官審判質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實獎懲,充分調動力量實現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有機銜接。
結束語
探索實現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是實現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和法官適當介入管理的有機結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價值取向。試想如果把那些血緣地域性強、沖突烈度不大、解紛適用法律的技術含量小、無需訴訟即可獲得公正處理的矛盾糾紛化解在訴訟程序外,那么我們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就能向法官職業(yè)化的“精審判”之路快步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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