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23-8-14) / 已閱3005次
三、 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簡要說明
案如:某一農戶向一家農化企業(yè)(被告、筆者的委托單位)提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提出索賠近百萬元。證據(jù)主要有一份損失計算清單,依據(jù)是果樹株數(shù)、單株掛果量與果品單位的積;證明果樹受害落果情形的數(shù)幅照片;還有進貨單據(jù)一份,證明進貨品種與時間。
以下進行分析:
(一)、總體判斷;本案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從原告起訴提供的證據(jù)來看,數(shù)張模糊不清的照片,缺少關聯(lián)性合法性、沒有任何證據(jù)價值;損失金額為純理論計算而來,沒有承包合同、樹齡的證據(jù)等;出售農藥的收據(jù),只有被涂改日期、有的是商標、有的是商品名稱的,沒有數(shù)量、單價及總金額的收據(jù),同樣也沒有購買者簽名;農藥不合格的鑒定,依據(jù)是經銷商更改過生產日期與批號的某產品,且檢驗機構不是國家認可的法定檢驗機構;結果出來之后沒有向分裝企業(yè)送達,沒有聽取分裝公司的意見; 所以整個證據(jù)的 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三性都是問題,根本無法定案;本案沒有相關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原告的起訴依據(jù)。本案(起訴之時)無評估報告、無鑒定意見、無公證資料等等。
(二)、涉案公司(被告、筆者的委托單位,以下稱公司或我方)是一家正規(guī)公司,有著嚴格的生產、檢驗、銷售制度。實驗室具有國家認證資格。且涉案產品具有較強的穩(wěn)定性,根本不容易被周邊環(huán)境因素或人為因素所影響,所以涉案公司向受訴法院申請重新對樣品進行鑒定。
涉案公司還向法庭提交了涉案產品相關的學術論文 ,充分證明爭議涉案產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對象、使用方法,對果樹尤其是柑桔安全。沒有任何證據(jù)指向涉案公司產品與原告生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根本沒有落果與減產的事實。農業(yè)主管部門及水果站等等,在接到原告反映后,均有相關結論:無明顯差距,無大量落果,正處于落果季節(jié)等等,況且該案另一被告找到周邊的農戶進行了調查,使用所述農藥后均一切正常。從目前情況看,二個肥料品種、加上一個涉案產品,根本不會造成落花落果,如果含量不夠,也不可能出現(xiàn)落果現(xiàn)象。何況正在處于座果期。
農業(yè)生產,多因一果。土壤、栽培、氣候因素、管理情況、果樹大小年、甚至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的介入等等都會對座果產生影響。原告沒有對另外三個品種的生產或銷售廠家提出訴訟。不能合理排除是上述三種產品的原因。指控涉案公司的涉案產品導致出現(xiàn)落花落果的結果,沒有依據(jù)。
當?shù)乜h水果站、 縣農業(yè)局兩份現(xiàn)場處理報告都確認,原告果園本來沒有嚴重落果,報案失實。并進行了周邊情況比對,指出當時處于生理落果期。兩份現(xiàn)場處理報告指出,原告當時沒有照片證明。但原告起訴時,又提供了照片,真實性嚴重存疑。
當?shù)乜h農業(yè)執(zhí)法人員和水果專業(yè)技術人員,是國家授權、認可、擁有相關專業(yè)技術的專家,憑借他們所掌握的專業(yè)技術,做出本案調查結論完全在他們的專業(yè)技術水平范圍之內,因此調查組的調查結論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鑒定結論,但是它具有科學性、合理性、指導性,所以應當予以采信。
(四)、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長期從事農業(yè)種植,對所購買的農藥具備辨識能力,應按照產品標識的用途使用。每種產品均有詳細清晰地使用說明:使用對象、使用方法、使用時間等等。
在“事故”發(fā)生的過程中,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經銷商的介紹指導未加以必要的分析判斷或者查閱使用說明書,自稱就直接照抄照搬地用藥,因此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同等責任、甚至是主要責任。按照原告陳述;原告有10年種植果樹經驗,果樹目前正值盛果期,原告應當有豐富栽培技術的專業(yè)知識,對上千株的盛果樹隨意使用農藥,有違常規(guī)。
同時具體到本案,原告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農藥與果樹受損也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方不按產品說明用途使用農藥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此案審理中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因重新市場抽取的樣品與此前涉案產品非同一批號,法院決定不予重新鑒定。
(五)關于檢驗報告:
筆者(被告公司代理律師)辯稱: 出具《檢驗報告》的農業(yè)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南寧)沒有通過CMA資質強制認證,本案農藥不合格的檢測報告,對公司沒有約束力;況且本案送檢產品中,無證據(jù)證實是被告公司的產品,因公司己于2016年更新企業(yè)質量標準,此后公司生產的產品均標注2016年標準,而送檢批號20170303的產品仍然標注2013年標準,與公司的生產批號根本不符;樣品抽樣程序嚴重違法,即抽樣樣品不足、無法完成復檢、未通知生產企業(yè)或者企業(yè)認可的銷售方等要求; 公司僅于2014年12月份,向經營部銷售過涉案農藥,此后,公司未向廣西區(qū)域銷售此產品;
(六)《價格評估結論書》,用于證明原告的沙糖桔,因使用不合格農藥產生損失29萬元。
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價格評估結論書》是在A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無法評估《回復函》后,法院又委托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重新鑒定,不符合重新評估程序,程序違法,該評估結論書僅依據(jù)原告單方面的陳述,排除《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意見,且鑒定結論限定適用條件,其結論缺乏關聯(lián)性、合法性,應當不予采納。
《關于價格鑒定相關情況的說明函》,證實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回復法院的說明函,該函認可《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意見,再次明確《價格評估結論書》的限定條件,即價格鑒定標的的 經濟損失價值 建立在標的確受藥害的前提下。
原告收到該《回復函》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法院申請變更鑒定事項,即申請對涉案沙糖桔的經濟損失進行鑒定,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依法委托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9年3 月22日,該公司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結論為涉案沙糖桔的經濟損失價值為29萬元,同時,附價格鑒定限定條件為,價格鑒定標的的。經濟損失價值建立在標的確受藥害且當季無有價值的水果產量。法院在收集公司對《價格評估結論書》提出的意見后,向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提出咨詢函,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回復法院的說明函,該函認可《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意見,同時強調涉案沙糖桔是否 藥害受損非價格鑒定機構職能,明確只有涉案沙糖桔確受藥害,才存在經濟損失價值,涉案沙糖桔不存在藥害,則不存在經濟損失價值,再次明確《價格評估結論書》第九條第三頊適用的限定條件:價格鑒定標的的“經濟損失價值”建立在標的確受藥害的前提下。
法院認定結果與理由:法院認為第二次委托并未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guī)則》對同一事項不得再次重新鑒定的規(guī)定,司法鑒定程序合法.
(七)證人證言未被采信。
黃某金的出庭證人證言,證實沙糖桔開花期從3月開始,4月份結束,在此期間有少量落花落果是正,F(xiàn)象,該證人使用涉案這種藥水對果樹噴灑,但對果樹沒有危害,2017年12月,本地出現(xiàn)過霜凍,這對沙糖桔落果有一定影響;
黃某恒的出庭證人證言,證實在2018年到過原告的果園, 看到種植的沙糖桔開花很好,沙糖桔在4、5月期間,出現(xiàn)落花落果屬于正,F(xiàn)象,該證人于今年使用涉案農藥給自己的果樹進行噴灑三次,至今未發(fā)現(xiàn)該藥水對沙糖桔有損害.
法院認為;證人 黃某金、黃某恒的證言,因證人陳述的事實其本人使用農藥情況,與原告果園落果無關聯(lián)性,不能證實原告的沙糖桔因使用農藥導致全部落果的事實。
盡管二名證人系由原告方申請出庭作證,對證明目的原告方也未能完全明確,法院主要是從落花落果的角度進行判斷。但實際上只要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是可以作證的,而案件事實是包括我公司產品對桔樹是否有藥害,從而與產量有關的。個人認為法院不采信證人證言是沒有依據(jù)的,說理不夠充分 。
(八)我方證據(jù)舉證及采納情況
我方證據(jù)舉證涉及產品方面有 涉案農藥的相關學術論文7篇,用于證明爭議涉案產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對象、使用方法,對果樹尤其是柑桔是安全; 920等農藥論文4篇,用于證明920做為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ū9袊栏竦氖褂靡螅瑵舛冗^高,則落果嚴重;
法院認定:(其他證據(jù))均系公司單方提供的單一證據(jù),其真實性無法核實,不予采信。實際上這些證據(jù)來自國家公開期刊出版物,可以查詢及搜索到。關于農業(yè)部門官網也可以現(xiàn)場演示加以證實,從而被法院采信。
(九)公司應對的建議
1、產品質量體系的管控,是基礎;提高產品防偽技術、科技含量。
2、輿情的應對,要及時妥當。第一時間介入,確認產品的廠家、生產日期、批號,產品送檢結果之后,及時跟進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與后續(xù)的可能重新鑒定、掌握發(fā)展與演變動態(tài)等等。
3、關注果農的訴求。是否合理、正當?必要時進行談判和解、簽定保密條款等等;
4、重大事項及時呈報到公司的主管部門及法務部。法務部及公司外聘律師給予證據(jù)上的指導及后續(xù)情況的預判及解決預案;
5、銷售市場的抽查。關注產品的銷售渠道、產品的保質期等等。 加強對農藥使用期限的監(jiān)測與管理,過期或有效成份下降的農藥,可考慮及時回收或銷毀。
6、至少在銷售合同中約定:要求銷售商提供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約定一定的無責退款期限。對于出現(xiàn)的產品問題,公司可以先行賠付(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時)、查明銷售商有責任時,要求銷售商承擔或向其追償。如果能約定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則更有強制力度。
如果臨時與散戶的購買,也應當通過微信方式進行書面告知,尤其是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時,同時應當查驗其農藥經營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公民身份證件等必要的資料。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
7 、案由改變時的應對。由于原告或法院可能改變涉訴案由,而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舉證要點及證據(jù)明細,所以對此應當注意不同案由的區(qū)別,對相關案件裁判要點進行分析、對主審法官的風格進行預測,將會知己知彼、心中有數(shù)。
8 、群體事件的應對與維穩(wěn)因素的考量
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應嚴格遵循依法服務的原則。律師介入群體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業(yè)等相對方依法行事。律師從個案入手,對個案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有助于推動司法、立法活動和依法行政。
律師應該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對群體性案件給予充分重視,忠于憲法,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與社會公平正義,積極參與和促成群體性案件的妥善解決,維護國家穩(wěn)定,保障經濟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
律師在代理群體性案件中,應始終小心謹慎,否則部分當事人就可能成為影響律師執(zhí)業(yè)的最大風險。這一點同樣適用于代理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
9、 公司和解方案的確定
如何兼顧受損害農戶與公司利益的平衡,取得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經濟效果的完美統(tǒng)一,則需要更多的溝通與換位思考、更好的談判技術、心理學把握等等。
10、一審法院2017年5月17日判決結果:原告無證據(jù)證實經營部有過錯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無證據(jù)證實其經濟損失的存在,也無證據(jù)證明涉案三種不合格產品對原告的沙糖桔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本院對原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給予賠償?shù)脑V訟請求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果園出現(xiàn)全部落花落果的情況存在,故其所主張的因使用涉案農藥而出現(xiàn)的侵權事實無法認定。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財產損害的事實的存在,故對于財產損害的因果關系亦無法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王 平,男,前農藝師,前檢察員。
現(xiàn)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執(zhí)業(yè)律師、專利代理師。
專業(yè)方向主要涉農案件的維權與訴訟、知識產權、刑事訴訟。
聯(lián)系地址上海市徐匯區(qū)虹橋路1號港匯恒隆廣場辦公樓1座11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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