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65263次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第四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nèi)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nèi)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可以根據(jù)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
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chǎn)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jīng)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nèi)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jù)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chǎn)生,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x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shù)選舉產(chǎn)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nèi)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nèi)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jīng)理,并根據(jù)總經(jīng)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財務負責
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
全體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nèi),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
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
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
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jīng)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五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十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章 經(jīng)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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