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學偉 ]——(2006-6-21) / 已閱23089次
四、結束語
提單運行機制已有數(shù)百年的歷史。提單的三個基本功能,即運輸合同的證明、承運人收受貨物或已將貨物裝船的證明、承運人在目的港憑以交貨的證明,已得到海商法學家和航運實務家的一致公認,有口皆碑。這是提單最輝煌的一頁,也是提單對國際航運最重大的貢獻。但是,世事變遷,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人類道德今非昔比,已使提單難以再展往日的雄風和華彩,提單面臨危機和挑戰(zhàn)。根源于提單的空運單、陸運單以其卓有成效的調(diào)節(jié)機制,彌補了提單的缺陷,終于產(chǎn)生了海運單。盡管海運單難免有不足與缺陷,但不可否認,這是一種發(fā)展趨勢,是空運單與陸運單的回歸。值得我們牢記的是:提單的危機和挑戰(zhàn)是各種因素長期綜合影響而形成的,它涉及到各種制度下不同關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解決提單面臨的危機和挑戰(zhàn)時,一切措施都很難一蹴而就,一勞永逸。
本文首次發(fā)表于《遠洋運輸》1990年第1期。
倪學偉 廣州海事法院法官。電話:020-3406 3886 電子郵箱:nxw885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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