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08-3-5) / 已閱31396次
QQ號碼“靚號”與上述一般電話“靚號”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電話“靚號”是通過拍賣取得的,而QQ號“靚號”不是通過拍賣取得的。但如果有一天,QQ號等“靚號”也公開拍賣,有人買到了一個價值高昂的QQ號“靚號”,然后被人盜走,是否仍屬于侵犯通訊自由呢?同時,目前的QQ號等“靚號”,雖然不是通過拍賣取得的,但它也是合法取得,根據民法上的先占原則和原始取得等理論,QQ號等“靚號”仍然屬于持有者擁有,他人不得隨意侵犯。
QQ號等“靚號”具有現實交換價值,應當是一個不爭的客觀事實。據本案中的楊某交代,在曾某偷到QQ號碼后,他便將號碼放到網易、淘寶等網站上去賣,有些像××888、××666的“靚號”往往能賣到近千元。對于的非法所得,兩個人“基本對半平分”。[12] 2005年10月24日下午,重慶的網民張先生回憶了自己的五位數QQ號碼被盜的經歷時說:“今年5月份,我的QQ號被盜了,因為是付費的會員QQ,所以剛開始我并不擔心,而且通過手機趕緊找回了密碼!睆埾壬f,“可沒過幾天,QQ號又被盜了。”當他試著用手機再次找回密碼后,這時網絡那頭的“盜號者”曾某以網名“QQ煞星”突然現身,發(fā)來QQ消息“示威”:“不管你怎么找回密碼,我一樣可以破解,你最好死了這條心!倍鳛椤百I方”,山西的劉先生則是“花錢買了號又被盜”。2005年4月份,劉先生看到網易上5位QQ“靚號”,“××168”以500元的價錢進行販賣,當即買下。沒想到不到一個月,這個號碼又被曾某盜去了。據了解,愿意高價購買QQ“靚號”的人,一般都是“好面子”。用“買號又被盜”的劉先生的話來說,在QQ號碼已經發(fā)展到十幾位的今天,“能用一個五位靚號,無疑是件很牛的事”。[13] QQ號等“靚號”,在現實生活中進行交易買賣,一方購買他人的“靚號”,已經付出代價——人民幣,在這種情況下,某一特定的QQ號等已經具有了價值,而且這種價值是現實的,不是虛擬的。
可見,QQ號碼“靚號”是有價值的。QQ號碼等“靚號”的價值,是否應當受到法法保護,只是一個價值取向問題。原判之所以沒有承認QQ號碼的價值,實際上是不承認QQ號碼的價值屬于法律上的財產,對這一問題,還有待于繼續(xù)研究。
第三、以牟利為目的盜竊QQ號,一律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與牽連犯的定罪原則相孛。如前所述,以牟利為目的盜竊QQ號行為,雖然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但這種行為,更主要的是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利,犯罪的主要危害也體現在財產方面。雖然有些QQ號持有者認為QQ號被盜,對其通訊造成了不便,但更多的QQ號持有者的第一感覺則是Q Q號“靚號”丟失,給自己造成的是財產損失,以及這種財產價值所代表的網上身份地位跌損,因而,多數QQ號持有者認為財產損失重于通訊自由。因為多數人的通訊并非只有Q Q號這種單一形式,還有其他通訊形式,還有許多人的Q Q號也并非主要用于通訊。
事實上,Q Q號的價值在定罪中也確實起了重要或主要作用,在上述案件中,如果盜竊的不是屬于價值6萬多元的Q Q號碼,也可能不會引起這樣重視或者追究責任。今后Q Q號價值在決定法律責任時,同樣會起重要作用。如盜竊3個沒有任何價值的Q Q號碼,與盜竊3個價值上萬的Q Q號碼相比,法律后果絕對不同。前者可能沒有人管,后者則會驚動警方。同時,在有些盜竊Q Q號案件中,如果Q Q號不是主要的通訊方式,對被害人造成的主要損失是財產損失,而不是通訊自由。
那么,在具體案件中,當盜竊Q Q號的主要損失是財產時,或者財產上的危害重于通訊自由的危害時,這顯然構成了刑法上的牽連犯,而牽連犯的定罪原則是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如果盜竊Q Q號的財產價值特別巨大,這時,盜竊罪與侵犯通訊自由罪相比,盜竊罪重于通訊自由罪,按照牽連犯的定罪原則就應當定盜竊罪。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盜竊一般的通信設施或設備的定罪原則,也是如此。因而,對于盜竊Q Q號,一律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與牽連犯的定罪原則不符。
最后,刑法第253條規(guī)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 264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那么,對于非郵電通信人員以盜竊Q Q號的形式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jié)嚴重,并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是否應按照刑法中關于盜竊罪的規(guī)定處罰呢?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總之,我們認為,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財產”,司法人員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對于盜竊Q Q號等,并不一定都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對于以牟利為目的,盜竊付費使用的QQ號碼等通訊工具 ,與盜竊或盜用他人移動通訊或固定通訊號碼并無二致,盜竊數額較大的,完全可以定盜竊罪;對于QQ號碼等“靚號”的價值認定及其定罪問題,也有進一步研究,不能簡單的一律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處理。
(三)虛擬物品的價值認定
虛擬物品的情況比較復雜。判斷虛擬物品是否具有經濟價值,其標準就是要看是否具有現實價值。虛擬財產,只有與現實社會發(fā)生了某種聯系才有可能被界定為法律上的虛擬財產。具體講,虛擬財產的形成或使用、交換,要與現實生活存在聯系,或具有與現實貨幣的轉換價值。如顏億凡,在廣州網易互動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工作,是名網絡游戲愛好者。2004年8月至10月期間,網易公司組織舉行了游戲玩家參與的慶典活動。在活動期間,顏億凡拿到了梁晨鵬、程燁、金德根等30人的個人資料。根據這些資料,他偽造了22張玩家身份證,并將假身份證復印件傳真至網易公司,以安全碼被盜為由向網易公司提交了修改安全碼申請,很快就拿到了網易公司發(fā)回的新安全碼。此后,顏億凡通過更改后的游戲密碼接連盜取了多個游戲玩家的賬號及裝備,包括六級男衣避水甲等13件武器裝備。隨后,顏億凡來到網易玩家交易裝備市場,將盜得的裝備又轉賣給他人,有玩家發(fā)現裝備被盜后,為了贖回,又不得不按照顏億凡所要求的價格,再打1250元~2000元到顏億凡指定的銀行賬戶中。通過“倒賣”這些裝備,顏億凡非法獲利人民幣3750元。經網易公司估算,被盜裝備價值虛擬貨幣69070萬大話幣,折合人民幣4605元。天河區(qū)法院認為:顏億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多名玩家在網絡游戲中價值人民幣4605元的虛擬裝備,并銷贓非法獲利人民幣37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2005.12月19日公開宣判:判決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14]
從這一案例看,它至少在兩個方面與現實社會存在聯系,具有現實性。第一 游戲玩家為了獲得這些虛擬財產,不但投入了體力和腦力勞動,耗費了游戲時間,而且必須支付上網費用和游戲充值卡(如網易公司的點卡),才能操控虛擬人物在游戲環(huán)境中獲取虛擬裝備。游戲中使用的值卡(點卡)、游戲充值卡(點卡)與人民幣具有相對固定的交換關系,因此,這些財產的形成具有現實價值。第二,這些財產,具有交換價值,他人購買這些財產,需要付出與虛擬財產形成價值相當的現實價值。也就是說,這些財產,可以轉化為現實價值。如被盜裝備價值虛擬貨幣69070萬大話幣,折合人民幣4605元。如果行為人不采取盜竊手段取得這些財產,就必須支付人民幣4605元,才能取得。因而,它與盜竊現實財產沒有本質區(qū)別。
但是,有些純粹存在于虛擬空間的虛擬物品,比如大富翁游戲里的樓房、股票、兩個玩家在虛擬世界中創(chuàng)造的虛擬“夫妻財產”,等等。由于這些虛擬物品,是純粹“網上之物”,不具有現實性,因而,不具有經濟價值。
由此可見,虛擬物品也和現實物品一樣,并非都有經濟價值,也并非都沒有經濟價值,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具有經濟價值的虛擬財產,完全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當然,財物的經濟屬性只是盜竊罪對象的屬性之一,虛擬財產能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還涉及到法律屬性和物理屬性問題。如虛擬財產的權屬性質,涉及到財產的法律屬性,虛擬財產能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又涉及到物理屬性問題。 由于虛擬財產的特殊性,不宜分開研究,擬在此一并討論 。
二、玩家對虛擬財產有無所有權
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涉及許多問題,諸如合法與非法、犯罪與違法等。但目前爭論較大的則是虛擬財產的權屬性質問題,也就是說,游戲玩家對于虛擬財產是否只享有使用權,有無所有權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玩家在游戲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與狀態(tài)由游戲的規(guī)則所確定,屬于游戲內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權屬于運營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權。[15] 或者說,“游戲運營商為玩家搭建了游戲平臺,為玩家進入游戲提供了游戲點數,而虛擬裝備是游戲點數的物化形式,因此,運營商擁有游戲中物品的所有權”。[16]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游戲運營商為玩家搭建了游戲平臺,為玩家進入游戲提供了游戲點數,這是游戲運營商的一種必要的經營方式,游戲運營商也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開展營銷活動。不能因為游戲運營商為玩家搭建了游戲平臺,就將玩家的虛擬財產變?yōu)樽约旱呢敭a。因為虛擬財產,都是玩家通過自己購買游戲點數和辛勤勞動取得的,有的還是花錢購買他人的。因而,對于玩家來說,這些財產,具有創(chuàng)造性和獨立性,是獨立于游戲運營商的個人財產,應當擁有所有權。這就如同現實社會,運營商設了一個銷售網點,顧客在這一網點購買的東西,不能認為這一東西還是屬于銷售網點的一樣。同時,認為玩家通過支付對價(包括在游戲中的時間、精力投入,或者通過離線的現金交易)獲得虛擬財產,屬于他人(游戲運營商)的財產,也違反了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因為,如果玩家對虛擬財產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不僅怎樣要受限制,而且玩家對虛擬財產不能任意支配和處分,其結果只能是這樣:玩家要出售虛擬財產需要經過游戲運營商同意;玩家的虛擬財產應當出售多少錢,也要經過游戲運營商同意;甚至銷售虛擬財產所得收入,也要交付給游戲運營商。玩家通過支付對價獲得的虛擬財產,怎么會變成他人的?怎么自己沒有支配權和處分權?這在物權法原理難以解釋清楚。因而,我們認為,玩家通過支付對價獲得的虛擬財產,具有完全的產權。
三、虛擬財產能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一)虛擬財產的性質
根據虛擬財產物理特點,可以從不同角度對虛擬財產進行劃分。從動產與不動產的角度劃分,虛擬財產屬于動產;從有形與無形的角度劃分,虛擬財產又屬于無形財產。對于虛擬財產屬于無形財產一般沒有爭議。對于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動產,可能會產生不同看法。我們認為,由于虛擬財產具有可占有、交易、轉讓、過戶等支配性能,因而,具有動產的性質。而且,虛擬財產屬于無形財產,無形財產一般也被視為動產。有的甚至直接在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24條(盜竊)第二款規(guī)定:“在刑事法律意義上,電能和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能源也被視為動產”。[17] 我國臺灣地區(qū)現行刑法第 323條也規(guī)定:“電能、熱能及其它能量,關于本章之罪,以動產論”。甚至曾在1997年10月8日修改的臺灣刑法第323條,直接將“電磁紀錄”增加為動產。將第323條修改為:“電能、熱能及其它能量或電磁紀錄,關于本章之罪,以動產論”。這一規(guī)定,雖然在2003年6月25日公布的刑法中,因修正案增訂了第359條規(guī)定(破壞電磁紀錄罪),而被刪除,但其動產性質不會改變。
(二)臺灣地區(qū)關于盜竊虛擬財產的定罪變化
與虛擬財產的物理屬性相關的還有一個問題值得研究,這就是臺灣地區(qū)2003年修改刑法第323條的理由。在1997年10月8日修改第323條時,將電磁紀錄作為動產,對于盜竊虛擬財產直接按盜竊罪處理。但2003年6月25日公布的刑法中,對此作了修改刪除。而2003年6月3日對該條修改的理由是:“本條系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guī)范部分計算機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guī)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復制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它能量經使用后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guī)范,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捍格 。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復制性,并期使計算機及網絡犯罪規(guī)范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計算機使用罪章中規(guī)范”。由此可見,之所以要修改刑法第323條,主要是因為電磁記錄具有可復制性,不具有消耗殆盡之特性,且行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于該電磁紀錄之持有。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相互抵觸,格格不入,不能成為盜竊罪對象。我們認為,這種看法也是片面的。
(三)盜竊虛擬財產定盜竊罪為宜——對臺灣修改刑法理由之評價
大家知道,除了游戲賬號和虛擬角色中的游戲等級之外,其他虛擬財產類別都體現為游戲服務器上的電磁記錄。如虛擬武器裝備等寶物,都體現為游戲服務器上的電磁記錄。虛擬武器裝備等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于游戲服務器,游戲帳號所有人對于虛擬武器裝備等財產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虛擬武器裝備等財產,即玩家可透過網絡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并無不同。行為人竊取他人電磁紀錄(虛擬裝備、武器等財產),被害人就完全喪失了對其所持有的虛擬裝備、武器等電磁紀錄之支配關系,即無法行使對自己所有的虛擬財產的使用、處分等支配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其虛擬財產完全已經消耗殆盡,如同沒有。因而,虛擬財產具有消耗殆盡之特性。虛擬財產雖然可以追回,但這如同現實社會的財產被他人盜竊之后,可以追贓一樣,所以,不能因此認為虛擬財產不具有消耗殆盡之特性。同時,行為人盜竊他人虛擬財產之后可以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系,可以任意對虛擬財產進行使用和處分。因而,盜竊虛擬財產,完全符合盜竊罪破壞原持有人對于財物之持有支配關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系的特點。盜竊虛擬財產與盜竊現實財產,只是物體存在空間不同,物體形態(tài)不同,盜竊手法不同而已,其基本原理和性質,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并非相互抵觸,格格不入。相反,它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特征相符,完全可以適用盜竊罪法條對其定罪處罰。當然,這只是針對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虛擬財產而言。如果不是采取秘密手段取得他人財產,或者并非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竊取他人虛擬財產,而是破壞他人對其虛擬財產的正常使用,如破壞電磁紀錄(無故刪除或變更他人計算機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或者無故干擾計算機或其相關設備,則應當按照其他相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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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系2008年出版的王禮仁著《盜竊罪的定罪與量刑》(修訂版)內容節(jié)選 ,標題另加,文字內容稍有修改
[2]張五一《淺議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中國法院網 ,2004-03-05
[3] 《QQ號盜竊案凸顯法律空白 虛擬世界亟須保護》,2005年11月30日電子商務直通車 ,原載《深圳特區(qū)報》.
[4]《社科院:今年中國網絡游戲市場規(guī)模將逾八十億元》,中國新聞網,2006年01月12日,
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6/2006-01-12/8/677237.shtml
[5] 60億元虛擬財產急需法律界定,2007年10月21日 法制日報
[6]荊 龍《“虛擬財產”面對現實考量》,中國法院國際互聯網 2004-02-12 ,原載人民法院報
[7] 陳甦《虛擬財產在何種情形下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中國法院國際互聯網2004-02-12,原載人民法院報
[8] 荊 龍《“虛擬財產”面對現實考量》, 2004-02-12 ,原載《人民法院報》
[9] 《盜網絡游戲卡1200張 高中生盜竊"虛擬財產"被起訴》,2005-6-24《信息時報》
[10]徐強《全國首宗盜賣QQ號碼案宣判 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中國法院網,2006年01月13日;
[11]葉偉民《虛擬財產要不要立法保護?》,http://game.mop.com/depot/2006-03/122_16133.shtml
[12] 《全國首例盜賣QQ案告破 兩名犯罪嫌疑人被起訴》,2005年10月08日 《廣州日報》
[13] 《全國首例盜賣QQ案告破 兩名犯罪嫌疑人被起訴》,正義網2005.11-22
[14] 《穗首例盜竊虛擬財產刑事案宣判 罰款五千》,2005-12-20 《信息時報》
[15] 張五一《淺議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中國法院網2004-03-05
[16] 荊 龍《“虛擬財產”面對現實考量》, 2004-02-12 ,原載人民法院報
[17] 黃風譯《意大利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1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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