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飛 ]——(2008-10-11) / 已閱32888次
北京首個經(jīng)濟適用房詐騙大案2008年7月2日在昌平法院開審。輪到被告人的律師為其辯護時,竟然語驚四座:“我不為李崢做無罪辯護。但我認為,他的罪名不是詐騙這么簡單,深究起來會涉及到合同欺詐、非法集資等!薄袄顛樀男袨榭陀^上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失,我認為他的行為比詐騙還嚴重,應該是合同詐騙或非法集資什么的……”該律師此言一出,旁聽席上的記者都笑得扶在椅背上,開庭的法官、檢察官和人民陪審員也有些忍俊不住。
然而,我看到這一則新聞卻怎么也笑不起,我更認為這是一種悲哀。
(二)正義原則
說警察、檢察官、法官代表著正義,這誰都贊同,但說辯護律師也代表著正義,恐怕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甚至難以接受。一則在西方法律界廣為流傳的笑話就很形象說明了人們的這種觀念。
一位年輕有為的律師在一件訴訟案中大獲全勝,他立即給自己的委托人發(fā)了一封電報:“正義已經(jīng)取勝”。結果他很快就收到了委托人的回電:“馬上上訴!”
對這種狹隘和世俗的觀念,非常有必要匡正,特別是在我國律師尚未制度成熟和完善的時候,F(xiàn)代律師制度是在司法制度建構中依據(jù)程序正義理念和程序對等原則而設立的,律師制度是作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而存在的,具體說來,辯護律師對司法正義的維護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個別正義來實現(xiàn)司法正義
辯護律師正是通過參與個案,運用法律知識和執(zhí)業(yè)技能,維護著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追訴人被國家權力以非法的方式定罪科刑,促使被追訴人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實體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得到公正裁判。
(2)保障程序正義來實現(xiàn)司法正義
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恣意來謀求正義的實現(xiàn)。賦予公、檢、法這些代表公權的國家機關與代表私權的律師在同一舞臺上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職,即合作又相互牽制地完成程序,正如美國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德肖微茨所言:“只有刑事辯護制度才使刑事制度變成了一個真正的多方參與過程,從而使民主主義理念得到了充分的體現(xiàn)。”,因此,辯護律師是保障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的有力手段。
(3)通過監(jiān)督和對抗作用促進司法正義的實現(xiàn)
設立辯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以權利制衡權力,辯護律師對于公、檢、法起著監(jiān)督、對抗的制約作用,促使公、檢、法提高自身執(zhí)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助于督促公、檢、法依法辦案,防止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發(fā)生,起到抑制辦案人員的專權擅斷和主觀隨意性的作用,從而保障刑事案件依法得到公正處理。
(4)正義是所有法律從業(yè)者的共有價值取向,律師也不例外
正義歷來被視為人類社會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價值形式。美國哲學家艾德勒在他的名著《六大觀念》中,就把正義列為影響人類社會的六大觀念之一。因此,深深根植于人們思想意識之中的正義觀念,已經(jīng)成為人類倫理道德、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組成部分。非著名律師李飛對此感言:“律師作為法律信奉者,與其他法律從業(yè)者(如檢察官、法官)一樣,在踐行法律的職業(yè)生涯中追索著正義!
可見,辯護律師在對委托人負有忠誠義務的同時,還擔負著維護司法正義的使命。英國高等法院院長科伯恩勛爵對此評價道:“與當事人相比,律師對永恒的真理和正義負有更重大的責任。”
(三)忠誠與正義的平衡
對辯護律師職業(yè)倫理的兩個核心價值,如果將對委托人的忠誠義務絕對化,那么將辯護律師所擔負的正義和公益的使命喪失,如果過分強調辯護律師的正義使命,那么又會將辯護律師淪為檢察官的角色,使辯護律師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各國在構建辯護制度時,都要尋求在忠誠與正義之間找到平衡點。
1、忠誠義務的例外
辯護律師對委托人的忠誠義務不是絕對的和無限的,在特定情況下是存在例外的。
(1)辯護律師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律師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
第一百一十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律師可以拒絕辯護、代理:
(一) 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 委托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xiàn)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 委托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并且已經(jīng)合理催告的;
(四) 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 委托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lián)性與合法性,或經(jīng)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
(六) 其他合法的緣由。
(2)辯護律師保密義務的免除
《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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