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飛 ]——(2008-10-11) / 已閱32886次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
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師認為保密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fā)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律師可以公開委托人授權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條 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托人的相關信息。
全美律師行業(yè)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簡稱“ABA”),各州也有自己的律師行業(yè)協會。ABA制定有《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范本》(“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簡稱“MRPC”),在經法院采納后對從事聯邦法的律師直接有約束力。美國MRPC對于律師保密義務的除外,明確規(guī)定為以下幾條:
a. 當事人同意;
b. 默示授權(“implied authority”;
c. 阻止嚴重犯罪的需要;
d. “自衛(wèi)”的需要。
這里所說的“自衛(wèi)”,指律師為確定或獲取律師費、或為抗辯針對本人及其雇員和助理提起的不當行為之訴(“wrongful conduct”)而進行的“自衛(wèi)”。根據各種案例形成的解釋,通常發(fā)生在委托人對律師代理行為的合理性、盡職性提出質疑而起的糾紛,或雙方因代理費產生的糾紛。
2、辯護律師正義使命的特殊性
辯護律師雖然肩負有保障人權、防止國家刑罰權濫用和維護司法公正的使命,但它與警察、檢察官、法官承擔的正義責任相比,有其特殊性:
(1)辯護律師對法庭負有消極的真實義務
與公、檢、法負有的積極查明案件真相、確保法律真實的義務不同,法律不要求辯護律師去積極地去揭露和證實案件對于被追訴人不利的真相,法律只要求辯護律師負有消極的真實義務,消極的真實義務包括以下含義:
A. 律師承擔的真實義務具有片面性。積極地去揭露和證實案件真相,對于辯護律師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義務,辯護律師可利用調查取證權、舉證權和質證權等去積極揭露和證實案件對其委托人有利的真相,去證實其委托人的清白與無辜。
B. 律師履行真實義務時受到保守職業(yè)秘密義務的限制。在西方國家,律師違反保密義務提供的有罪或罪重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被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
C 律師不得偽造、毀滅、教唆他人偽造證據,也不得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對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虛假的證據,也不應該提交法庭。(在我國,由于沒有保障律師權利的相應配套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方面常被公、檢、法予以曲解和濫用,成為打擊報復律師的手段,其根源在于制度上的忠誠與正義的失衡,過分強調了辯護律師的正義責任而特意限制了辯護律師對委托人的忠誠義務)。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規(guī)范》
第22條 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第23條 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guī)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美國律師協會1983年通過的《職業(yè)行為標準規(guī)則》中規(guī)定:
律師不得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如果虛假的證據已經由委托人自己提交了,律師的適當行為是私下勸告委托人撤回已經提交的證據。如果此舉失敗,律師的選擇只能是辭去委托或向法庭揭露偽證。
D. 律師不得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但可以作虛假的推理或抗辯。
E. 律師應盡量避免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偽證。
(2)賦予辯護律師執(zhí)業(yè)豁免權
為了避免辯護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時,處于忠誠與正義的兩難之中,法律通賦予辯護律師相關職業(yè)豁免權來減負其承擔的有關正義責任。比如為了保障辯護律師能在法庭上仗義執(zhí)言、暢所欲言,充分履行辯護職責而賦予辯護律師“庭審言論豁免權”;為了保障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免除辯護律師相應的作證義務和舉報義務而賦予辯護律師“作證特免權”(對于作證特免權,我國現行法律尚未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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