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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
    編號:74303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
    作者:杜萬華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時間:2017年8月
    入庫時間:2017-9-15
    定價:138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法院出版社重點圖書,限價銷售,會員請登錄后再下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以股東權利和公司治理為主題,共計27條規(guī)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yōu)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個方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著重解決了決議不成立之訴制度、決議撤銷之訴的裁量駁回、決議失效的外部效力、股東法定知情權嚴格保護、不當行使知情權的損害賠償、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公司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裁判的基本原則、公司利潤分配的司法介入、股東代表訴訟機制等十大重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一書由司法解釋的起草者編著,逐條提煉條文主旨、解釋要點,準確解釋條文含義,重點提示審判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詳盡介紹公司法基礎理論,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理論性、實用性、資料性,對公司法審判實踐和理論研究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部分 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
    (2017年8月25日)(3)
    第二部分 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
     規(guī)定(四)》新聞發(fā)布稿(11)
    依法保護股東權利 促進規(guī)范公司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答記者問(18)
    第三部分 條文釋義
    第一條 【無效之訴及不成立之訴的原告】
    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條文主旨] (25)
    [要點提示] (25)
    [條文理解] (25)
    一、本條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25)
    二、本條界定的主體范圍(26)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30)
    二、確認決議無效之訴的比較法考察(32)
     (一)英國法(32)
     (二)美國法(36)
     (三)德國法(44)
     (四)日本法(48)
     (五)韓國法(49)
     (六)我國臺灣地區(qū)規(guī)定(50)
    三、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51)
    [典型案例]

    第二條 【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起訴時應具備股東資格(57)
    二、不以決議時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為要件(58)
    三、不受表決權之有無、會議出席情況、表決情況、持股數量差異之限(59)
    四、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限于股東,而不包括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主體62)
    五、訴訟中轉讓股權后,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處理(64)
    [審判實務]
    一、對起訴時不具備股東資格的處理(67)
    二、如何認定原告是否具有股東資格(67)
    三、對股東資格本身存在爭議時的處理(68)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69)
     (一)公司決議撤銷之訴原告資格限定的基本法理(69)
     (二)決議撤銷之訴的性質(70)
     (三)股東法定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訴權性質(71)
    二、我國的既有制度和問題(73)
    三、決議撤銷之訴的比較法考察(74)
     (一)英國法(74)
     (二)德國法(75)
     (三)日本法(75)
     (四)韓國法(76)
     (五)我國臺灣地區(qū)規(guī)定(76)
    四、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76)
    [典型案例] (78)

    第三條 【其他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guī)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關于公司決議效力訴訟中的適格被告問題(86)
    二、解釋立場與法理基礎(89)
     (一)公司決議的性質與爭訴的法律關系(89)
     (二)其他主體的訴訟地位(91)
     (三)不同決議效力訴訟并存時的處理(92)
    [審判實務]
    一、公司決議效力訴訟中的被告列置與訴訟處理(94)
    二、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申請加入公司決議效力訴訟的處理(95)
    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申請加入公司決議效力訴訟的處理(95)
    四、原告基于公司決議效力和基于公司決議作出的公司行為而一并起訴的案件處理(95)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96)
     (一)公司決議效力訴訟的特征(97)
     (二)公司決議效力訴訟中的被告(99)
     (三)公司決議效力訴訟與共同訴訟(102)
    二、我國的既有制度和問題(104)
    三、比較法考察(106)
     (一)德國法(106)
     (二)日本法()
    四、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四條 【可撤銷決議的裁量駁回】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 公司決議的可撤銷事由()
     (一)公司會議的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
    公司章程()
     (二)公司決議的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
    公司章程()
     (三)公司決議的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二、裁量駁回的構成要件()
    [審判實務]
    一、在可撤銷事由被治愈的情況下,事后股東再以此提起決議撤銷之訴,則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支持()
    二、股東不得以公司對其他股東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決議撤銷之訴()
    三、公司決議撤銷權須以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四、決議撤銷之訴與決議無效之訴、決議不成立之訴的轉化與釋明()
    五、對決議撤銷之訴是否需股東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除斥期間的認定()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二、我國的既有制度和問題()
    三、可撤銷決議裁量駁回制度的比較法考察()
     (一)日本法()
     (二)韓國法()
     (三)我國臺灣地區(qū)規(guī)定()
    四、關于可撤銷決議裁量駁回制度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五條 【決議不成立】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確立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不成立制度()
    二、明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的
    法定情形()
     (一)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
    虛構決議()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公司決議的性質()
     (二)“三分法”與“二分法”之爭()
    二、我國的既有制度和問題()
    三、決議不成立之訴的比較法考察()
     (一)英美法()
     (二)日本法()
     (三)韓國法()
    四、條文演變()
    五、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六條 【決議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效力】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公司內部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
    必要性()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意思決定的
    方式()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在公司的
    權力范圍劃分()
    二、域外參考()
    三、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七條 【知情權的主體】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典型案例]

    第八條 【不正當目的】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yè)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yè)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條文釋義()
    二、關于股東可否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二、外國立法例()
     (一)德國法()
     (二)日本法()
     (三)韓國法()
     (四)美國法()
     (五)英國法()
    三、我國的制度變遷()
    四、起草過程與條文演變()
    [典型案例]

    第九條 【知情權的保護】
    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xié)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查閱或者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復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關于股東協(xié)議放棄法定知情權后能否再行向公司
    主張的問題()
    二、關于實質性剝奪法定知情權行為的界定()
    三、關于限制法定知情權的約定形式范圍問題()
    [審判實務]
    一、關于公司章程能否約定擴展法定知情權范圍問題()
    二、關于公司能否拒絕瑕疵出資股東行使法定
    知情權問題()
    [背景依據]
    一、立法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二、主要爭議觀點()
     (一)約定限制無效說()
     (二)約定限制有效說()
     (三)折中說()
    三、解釋的立場()
    [典型案例]

    第十條 【原告勝訴判決及執(zhí)行】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人員輔助進行。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關于判決主文如何確定查閱時間及地點問題()
    二、關于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問題()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專業(yè)第三人輔助股東行使查閱權的立法現(xiàn)狀及
    存在的問題()
    二、主要爭議觀點()
    三、立場選擇()
    四、比較法考察()
     (一)美國法()
     (二)我國臺灣地區(qū)規(guī)定()
     (三)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
    [典型案例]

    第十一條 【不當行使知情權的賠償責任】
    股東行使知情權后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該股東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本規(guī)定第十條輔助股東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會計師、律師等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其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責任性質()
    二、責任形式()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商業(yè)秘密的概念和范圍()
     (二)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
     (三)商業(yè)秘密權屬性()
     (四)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價值分析()
    二、我國的既有制度和問題()
     (一)商業(yè)秘密法律保護的現(xiàn)狀()
     (二)商業(yè)秘密法律保護相關問題()
    三、商業(yè)秘密保護的比較法考察()
     (一)國際法()
     (二)美國法()
     (三)日本法()
     (四)德國法()
     (五)墨西哥法()
    四、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十二條 【董事高管的民事責任】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侵權行為的主體和客體()
    二、侵權行為的客觀方面()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公司置備文件的法定義務()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賠償責任()
     (三)股東直接訴訟制度()
    二、域外立法例()
     (一)公司文件置備義務()
     (二)侵害知情權的股東直接訴訟()
     (三)違反合規(guī)義務的責任承擔()
    三、制定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范圍()
    二、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的認定()
    三、公司分配利潤案件的范圍()
    [審判實務]
    一、不同意分配利潤股東的訴訟地位()
    二、股東可否起訴其他股東或者董事()
    三、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單獨轉讓()
    四、利潤分配與股權轉讓()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利潤分配是股東一項基本權利()
     (二)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性質()
     (三)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分類()
    二、請求公司分配利潤訴訟的當事人()
     (一)原告()
     (二)被告()
     (三)共同訴訟()
     (四)既判力范圍()
    三、起草背景及條文演變()
    [典型案例]

    第十四條 【股東請求公司給付利潤之訴的審理】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zhí)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利潤分配請求權的主體()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載明具體利潤分配方案的
    有效決議()
    三、無法執(zhí)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司法救濟()
     (二)立法規(guī)定()
     (三)域外立法例()
    二、起草背景()
    三、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十五條 【未提交決議請求分配利潤】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一)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者其指派的人發(fā)放與公司
    規(guī)模、營業(yè)業(yè)績、同行業(yè)薪酬水平明顯不符的
    過高薪酬,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
     (二)購買與經營不相關的服務或者財產供股東消費
    或者使用,變相分配利潤()
     (三)為了不分配利潤隱瞞或者轉移公司利潤()
     (四)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的其他行為()
    二、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實現(xiàn)方式()
    [審判實務]
    一、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與利潤分配請求之訴的區(qū)分()
    二、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實現(xiàn)方式()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基本理論()
     (二)外國立法例()
     (三)我國的制度變遷()
    二、起草背景和起草過程中各方意見()
    [典型案例]

    第十六條 【排除適用】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fā)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因繼承而發(fā)生的股東資格或股權變動時,其他股東
    不享有同意權和優(yōu)先購買權()
    二、本條司法解釋中“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解釋()
    三、本條司法解釋中“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解釋()
    [審判實務]
    一、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二、股東資格繼承后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時的處理()
    [背景依據]
    一、股東資格繼承的問題起點()
    二、我國既有的制度和問題()
    三、股權對外轉讓規(guī)則的比較法介紹()
     (一)德國法()
     (二)法國法()
     (三)意大利法()
     (四)我國臺灣地區(qū)規(guī)定()
     (五)英國法()
    四、起草過程中的意見()
    [典型案例]

    第十七條 【優(yōu)先購買權的通知與行使】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轉讓股東的通知不以一次為限()
    二、同意對外轉讓的股東對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并不喪失()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二、我國既有的制度和問題()
     (一)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則的形成()
     (二)同意權的功能定位()
     (三)對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有立場()
    三、股權對外轉讓規(guī)則的比較法考察()
     (一)德國法()
     (二)法國法()
     (三)我國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
    四、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十八條 【同等條件】
    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及本規(guī)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同等條件”的具體內容()
     (一)轉讓股東擬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
     (二)第三人提供的交易條件可被替代()
     (三)對股權數量相同的判斷()
     (四)對轉讓價格相同的判斷()
     (五)對支付方式相同的判斷()
     (六)對履行期限相同的判斷()
     (七)對其他因素相同的判斷()
    二、確定“同等條件”的時間和程序()
    [審判實務]
    一、優(yōu)先購買權能否部分行使()
    二、身份關系是否構成“同等條件”的判斷因素()
    三、法院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同等條件”的確定()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二、比較法考察()
     (一)德國法()
     (二)法國法()
     (三)日本法()
     (四)我國臺灣地區(qū)規(guī)定()
     (五)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
    三、我國的相關制度()
    四、起草背景()
    [典型案例]

    第十九條 【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期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行使期間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guī)定的權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為前提()
    二、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應明確提出購買請求并在特定
    期限內行使()
    三、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期間的確定()
    [審判實務]
    一、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
    二、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起算之日不應早于通知到達
    其他股東之日()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二、我國的既有制度和問題()
    三、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期間的比較法考察()
     (一)美國法()
     (二)大陸法()
    四、關于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二十條 【股東放棄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審判實務]
    一、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轉讓股東不允許“反悔”,
    如何處理()
    二、如果公司全體股東約定轉讓股東不允許“反悔”,
    如何處理()
    三、如果其他股東“反悔”,如何處理()
    四、如果轉讓股東放棄轉讓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如何
    確定損失“合理”()
    五、權利不得濫用()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二、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與民法上的一般優(yōu)先
    購買權的特殊之處()
    三、我國的既有制度和解釋的必要性()
    四、轉讓股東能否反悔的比較法考察()
    五、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二十一條 【損害救濟】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審判實務]
    一、如何認定股權轉讓中的“惡意串通”()
    二、如何正確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關系()
    三、損害優(yōu)先購買權的首要救濟方式是什么()
    四、如何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權利()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優(yōu)先購買權的類型及其效力()
     (二)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權之第三人之間轉讓
    合同的效力()
    二、我國的既有制度和對此進行解釋的必要性()
    三、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
    比較法考察()
     (一)德國法()
     (二)日本法()
     (三)美國法()
     (四)我國臺灣地區(qū)規(guī)定()
    四、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一)對“無效說”的批評()
     (二)對“可撤銷說”的批評()
     (三)對“效力待定說”的批評()
     (四)對“附條件生效說”的批評()
    [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條 【優(yōu)先購買權的特別規(guī)定】
    通過拍賣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通知”“同等條件”時,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確定。
    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通知”“同等條件”時,可以參照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規(guī)則。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股權拍賣中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通知”程序()
     (一)任意拍賣中優(yōu)先購買權人的通知程序()
     (二)司法拍賣中優(yōu)先購買權人的通知程序()
    二、股權拍賣中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的確立()
    三、國有股權轉讓中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通知”程序()
    四、國有股權轉讓中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的
    確定()
     (一)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是否必須進場參與交易()
     (二)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是否參與競價()
    [審判實務]
    一、股權拍賣中多個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處理()
    二、股權拍賣中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主張部分行使的處理()
    三、國有股權轉讓中優(yōu)先購買權人是否受轉讓方關于
    “受讓方資格條件”的限制()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二、股權拍賣中優(yōu)先購買權的既有制度和問題()
    三、國有股權轉讓交易制度()
     (一)國有股權轉讓基本原則()
     (二)國有股權轉讓的特殊規(guī)定()
     (三)國有股權轉讓公開進場交易方式()
    四、國有股權公開進場交易規(guī)則與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
    沖突()
     (一)國有股權以拍賣方式轉讓時的制度沖突()
     (二)國有股權以招投標方式轉讓時的制度沖突()
    [典型案例]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監(jiān)事會主席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監(jiān)事提起訴訟的,或者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董事長或者執(zhí)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訴訟的適格原告()
    二、監(jiān)事會、董事會是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的適格主體()
     (一)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的含義()
     (二)股東基于第151條第3款的請求應當向董事會
    作出()
     (三)監(jiān)事會的功能定位及其訴權()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二、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及存在的問題()
     (一)現(xiàn)有制度()
     (二)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亟需完善()
    三、域外參考()
     (一)英國法()
     (二)美國法()
     (三)德國法()
     (四)日本法()
    四、制定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典型案例]

    第二十四條 【股東代表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直接對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股東代表訴訟()
    二、其他股東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股東代表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及訴因范圍()
     (一)“他人”的范圍是否包括外部人()
     (二)“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是否僅指侵權行為()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當事人適格理論()
     (二)股東作為股東代表訴訟原告的理論基礎()
     (三)公司作為股東代表訴訟第三人的理論與實踐()
    二、域外參考()
     (一)英國法()
     (二)美國法()
     (三)德國法()
     (四)日本法()
    三、制定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一)“公司”是否包含全資子公司()
     (二)是否應該對管轄一并作出規(guī)定()
    [典型案例]

    第二十五條 【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利益歸屬】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勝訴利益歸屬公司()
    二、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條文理解]
    一、本條是對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利益歸屬的規(guī)定()
    二、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利益歸屬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
    第151條第2款、第3款的規(guī)定()
    三、關于訴訟調解及其法律后果歸屬()
    四、司法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審判實務]
    一、基礎理論()
     (一)“訴的利益”的“權利生成”功能與股東代表
    訴訟的源起與必要性 ()
     (二)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利益歸屬 ()
    二、我國的既有制度和問題()
    三、比較法考察()
     (一)英國()
     (二)日本()
     (三)韓國()
     (四)我國臺灣地區(qū)()
    四、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
     (一)關于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
    處理方式()
      (二)關于股東代表訴訟可否規(guī)定訴訟調解制度
    以及訴訟后果歸屬()
    [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條 【費用承擔】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條文理解]
    一、股東勝訴時對訴訟費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斷()
    二、股東敗訴時訴訟費用承擔()
    [審判實務]
    [背景依據]
    一、基礎理論()
     (一)群體訴訟的激勵與限制()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性()
     (三)我國股東代表訴訟的現(xiàn)狀()
    二、國內相關規(guī)定及實踐()
     (一)訴訟費用:規(guī)則及實踐()
     (二)律師費用:規(guī)則和實踐()
    三、域外參考()
     (一)英國模式:“補償指令”()
     (二)美國模式:“共同基金”()
     (三)日本模式:低受理費()
     (四)德國模式:區(qū)分階段()
     (五)澳大利亞與加拿大的實踐()
     (六)非營利組織模式: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
    地區(qū)的經驗()
    四、起草過程中的意見()
     (一)關于是否需要提供擔保費用的問題()
     (二)關于是否應當適當降低訴訟費用的問題()
    [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規(guī)定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guī)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立法現(xiàn)狀及存在爭議()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法律與司法解釋的生效()
     (二)法律與司法解釋的失效()
     (三)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三、觀點之爭及立場選擇()
     (一)本解釋的生效()
     (二)本解釋的溯及力()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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