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
(三)事實或者證據(jù)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指定管轄或者按照規(guī)定應當向上級人民檢
察院備案的案件線索,應當在初查終結后十日以內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初查結論。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處理不當?shù)?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十日以內通知下級人民檢察
院糾正。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于實名舉報,經初查決定不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
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連同舉報材料和調查材料,自作
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移送本院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答復舉報人。必要時可以由
舉報中心與偵查部門共同答復。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其他機關或者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經初查決定不立案的,偵查
部門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自作出
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送達移送案件線索的單位。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屬于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自
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向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通報初查結論,澄清事實。
對于屬于誣告陷害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 初查終結后,相關材料應當立卷歸檔。立案進入偵查程序的,對于作
為訴訟證據(jù)以外的其他材料應當歸入偵查內卷。
第一百八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以及本規(guī)則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初查。
第二節(jié)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
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
,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
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
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zhí)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
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zhí)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zhí)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
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jù),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
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十日
以內申請復議。
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
律進行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
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
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案,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一百
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程序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通報。
第九章 偵 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
、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材料,并依法進行審查、核實。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必須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
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
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
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各項訴訟權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嚴格遵守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規(guī)定,依法提請批準逮捕
、移送起訴、不起訴或撤銷案件。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對偵查過程中知悉的
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二章規(guī)定的各項偵查措施。
第二節(jié)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
少于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傳喚到犯
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犯罪嫌
疑人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
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
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
本規(guī)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適用于傳喚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口
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其家屬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
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
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
少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檢察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填寫
提訊、提解證,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
因偵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認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經檢察長批
準,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應當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訊問為目的將犯罪
嫌疑人提押出所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身份證號碼、民族、職
業(yè)、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
協(xié)委員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律師辯護,告知其如實供
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
貫陳述。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
的權利。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
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記明筆錄。
訊問時,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辯解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
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訊問聾、啞或者不通曉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的人,人民檢察院應當為
其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翻譯。翻
譯人員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業(yè)應當記錄在案。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字
。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忠實于原話,字
跡清楚,詳細具體,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
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犯罪
嫌疑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
),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蓋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
章、捺指印的,檢察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的檢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條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檢察人員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檢察人
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述。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述的末頁簽名、捺指
印,并注明書寫日期。檢察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
并簽名。
第二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
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錄音、錄像應當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特殊情況下,經檢察長批準也可以由訊問人員
以外的其他檢察人員負責。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應當按照最高
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并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
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
條件,并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xié)助調查。
第二百零四條 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
第二百零五條 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
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到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詢問的,應當在筆錄中記明。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
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第二百零六條 詢問證人,應當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并且告知證
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不得向
證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羈押、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第二百零七條 本規(guī)則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詢問證人。
第二百零八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勘驗、檢查
第二百零九條 檢察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
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檢察人
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一十條 進行勘驗、檢查,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fā)的勘查證。
勘查現(xiàn)場,應當拍攝現(xiàn)場照片,勘查的情況應當寫明筆錄并制作現(xiàn)場圖,由參加勘查的
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xiàn)場,應當錄像。
第二百一十一條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讓其在
解剖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的進行,但是應當在
解剖通知書上記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明筆錄。
第二百一十三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tài)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必要時,可以指派、聘請法醫(yī)或者醫(yī)師進行人身檢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樣本應當由醫(yī)
師進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檢察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yī)師進行。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人身檢查不得采用損害被檢查人生命、健康或貶低其名譽或人格的
方法。
在人身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人的個人隱私,檢察人員應當保密。
第二百一十五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
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一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檢察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第二百一十七條 偵查實驗,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
第二百一十八條 偵查實驗,應當制作筆錄,記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
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必要時可以對偵查實驗錄音、錄像。
第五節(jié) 搜 查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jù)。
第二百二十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經檢察長批準,檢察人員可以對犯罪嫌
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的
地方進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一條 進行搜查,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
搜查證由檢察長簽發(fā)。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搜查前,應當了解被搜查對象的基本情況、搜查現(xiàn)場
及周圍環(huán)境,確定搜查的范圍和重點,明確搜查人員的分工和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搜查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參加。必要的
時候,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參加或者邀請當?shù)毓矙C關、有關單位協(xié)助進行。
執(zhí)行搜查的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四條 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不另用搜查證也
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jù)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緊急情況。
搜查結束后,搜查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檢察長報告,及時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二百二十五條 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并且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說明阻礙搜查、妨礙公務應負的法律責任。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搜查時,如果遇到阻礙,可以強制進行搜查。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
礙搜查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將其帶離現(xiàn)場;阻礙搜查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七條 搜查應當全面、細致、及時,并且指派專人嚴密注視搜查現(xiàn)場的動
向。
第二百二十八條 進行搜查的人員,應當遵守紀律,服從指揮,文明執(zhí)法,不得無故損壞搜
查現(xiàn)場的物品,不得擅自擴大搜查對象和范圍。對于查獲的重要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電子數(shù)據(jù)及其放置、存儲地點應當拍照,并且用文字說明有關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錄像。
第二百二十九條 搜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
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屬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
應當記明筆錄。
第二百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到本轄區(qū)以外進行搜查,檢察人員應當攜帶搜查證、工作
證以及載有主要案情、搜查目的、要求等內容的公函,與當?shù)厝嗣駲z察院聯(lián)系,當?shù)厝嗣駲z
察院應當協(xié)助搜查。
第六節(jié) 調取、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電子數(shù)據(jù)
第二百三十一條 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
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jù)材料,并且可以根據(jù)需要拍照、
錄像、復印和復制。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qū)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
證、書證等證據(jù)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法律文
書,與當?shù)厝嗣駲z察院聯(lián)系,當?shù)厝嗣駲z察院應當予以協(xié)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jù)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fā)函調取證據(jù)。調取證據(jù)的函件應當注明取
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xié)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后一個月內將調查結
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三十三條 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
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封存,并拍照、錄像。對原物拍
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
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復制件。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復制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書面記明不能調取
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并由制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
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四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
輕重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查封或者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疑的財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及時
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還。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時隨身攜帶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用品,應當逐件登記,并隨案移交或者退還其家屬。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財物和文件,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由兩名以上
檢察人員執(zhí)行。
需要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不在本轄區(qū)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法
律及有關規(guī)定,持相關法律文書及簡要案情等說明材料,商請被查封、扣押財物和文件所在
地的人民檢察院協(xié)助執(zhí)行。
被請求協(xié)助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可以與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協(xié)商,必要時,
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對于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檢察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
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四份,注明查封、扣押物品
的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顏色、新舊程度、包裝等主要特征,由檢察人員、見
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持有人,一份交被查封、扣押
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保管人,一份附卷,一份保存。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
,應當在清單上記明。
查封、扣押外幣、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以及其他不易辨別真?zhèn)蔚馁F重物品,應
當在拍照或者錄像后當場密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
名或者蓋章,根據(jù)辦案需要及時委托具有資質的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
或者持有人在場并且簽名或者蓋章。
查封、扣押存折、信用卡、有價證券等支付憑證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夠證明案情的現(xiàn)
金,應當注明特征、編號、種類、面值、張數(shù)、金額等,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
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或者持有人在場并簽名或者蓋
章。
查封、扣押易損毀、滅失、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用筆錄、繪圖、
拍照、錄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進行封存,或者經檢察長批準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不分頁顯示 總共15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