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于應當查封的不動產(chǎn)和置于該不動產(chǎn)上不宜移動的設施、家具和
其他相關財物,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械、設備等財物,必要時可以扣押
其權利證書,經(jīng)拍照或者錄像后原地封存,并開具查封清單一式四份,注明相關財物的詳細
地址和相關特征,同時注明已經(jīng)拍照或者錄像及其權利證書已被扣押,由檢察人員、見證人
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注明。
人民檢察院查封不動產(chǎn)和置于該不動產(chǎn)上不宜移動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財物,以
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械、設備等財物,應當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
同時,盡量不影響有關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必要時,可以將被查封的財物交
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保管,并書面告知保管人對被查封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
賣、毀損、出租、抵押、贈予等。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查封決定書副本送達不動產(chǎn)、生產(chǎn)設備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
等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告知其在查封期間禁止辦理抵押、轉讓、出售等權屬關系變更
、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二百三十八條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通
知郵電部門或者網(wǎng)絡服務單位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xù)扣押的時候,應當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wǎng)絡服務單位。
對于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shù)據(jù)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
內容,錄取、復制的時間、地點、規(guī)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妥為保管,
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
第二百三十九條 查封單位的涉密電子設備、文件等物品,應當在拍照或者錄像后當
場密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單
位有關負責人在場并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有關人員拒絕按照前款有關規(guī)定簽名或者蓋章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相關文書上
注明。
對犯罪嫌疑人使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產(chǎn),可以先行查封、
扣押、凍結。對無法分割退還的財產(chǎn),應當在結案后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于違法所得的
部分予以退還。
第二百四十條 對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應當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作
出解除或者退還決定,并通知有關單位、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節(jié) 查詢、凍結
第二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
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四十二條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
產(chǎn),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制作查詢、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
門執(zhí)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已凍結的
,人民檢察院不得重復凍結,但是應當要求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在解除凍
結或者作出處理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四十四條 扣押、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對于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在扣押、凍結期間權利人申請出
售,經(jīng)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
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在案件辦結前依法出售或者變
現(xiàn),所得價款由檢察機關指定專門的銀行賬戶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于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經(jīng)查明確
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
份額等財產(chǎn)的所有人。
第二百四十六條 查詢、凍結與案件有關的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
額等財產(chǎn)的辦法適用本規(guī)則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
第八節(jié) 鑒 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可以進行
鑒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 鑒定由檢察長批準,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征得鑒定人所在單位的同
意。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擔任鑒定人
。
第二百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
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
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第二百五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同時附上鑒定機構
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并且簽名或者蓋章。
多個鑒定人的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鑒定意見上寫明分歧的內容和理由,并且分別
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五十一條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于鑒定意見,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出補充鑒
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意見,報檢察長批準后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檢察長也可以直接
決定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 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
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jīng)檢察
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
人民檢察院承擔。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
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第二百五十六條 對于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
滿之日起,應當依法釋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九節(jié) 辨 認
第二百五十七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
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或場所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
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
第二百五十八條 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檢察人員不得少于
二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
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五十九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
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六十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shù)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
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
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對
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主持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xié)助。
第十節(jié) 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涉案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
難以收集證據(jù)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重大犯罪案件,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zhí)行。
本條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
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條規(guī)定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
影響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
證、虐待被監(jiān)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第二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
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jīng)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
措施,不受本規(guī)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案件范圍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應當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
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請批準。批準決定自簽發(fā)之日起三個月
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
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日以內制作呈請延長技術
偵查措施期限報告書,寫明延長的期限及理由,經(jīng)過原批準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
不得超過三個月。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決定文
書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
第二百六十六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jù)材料,偵查人員應
當制作相應的說明材料,寫明獲取證據(jù)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特征以及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的批準機關、種類等,并簽名和蓋章。
對于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jù)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涉及國
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暴露偵查秘密或者嚴重損害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采取不暴
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建議不在法庭上質證,由審判
人員在庭外對證據(jù)進行核實。
第二百六十七條 檢察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
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應當及時銷毀,并對銷
毀情況制作記錄。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jù)、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
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節(jié) 通 緝
第二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通緝。
第二百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在本轄區(qū)內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決定
通緝;需要在本轄區(qū)外通緝犯罪嫌疑人的,由有決定權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通緝通知書和通緝對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
簡況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fā)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第二百七十一條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員逃往境外,需要在邊防口岸采取邊控
措施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商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xù)。
第二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了解通緝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百七十三條 對于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潛逃出境,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層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商請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請求有關方面協(xié)助,或者通過其他法律
規(guī)定的途徑進行追捕。
第十二節(jié) 偵查終結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鶎尤嗣駲z
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
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七十五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
,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
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
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
第二百七十六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延
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
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
月。
第二百七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第二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七日
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寫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偵查羈押
期限的具體理由。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認為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按照本
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本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移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及有關材料。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者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
辦理。
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審查后,應當提出是
否同意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后,將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和
本院的審查意見層報有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有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
查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
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送達公安機關或者本院偵查部門。
第二百八十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二百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
日起依照本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
檔次的重大犯罪。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應當由偵查部門提出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移送本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
意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備案,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
偵查監(jiān)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不當?shù)?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報檢察長決
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糾正。
第二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
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二百八十五條 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調取案卷及相關材料等。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經(jīng)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
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起訴意見書。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
終結報告,并且制作不起訴意見書。
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由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
第二百八十七條 提出起訴意見或者不起訴意見的,偵查部門應當將起訴意見書或者
不起訴意見書,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單以及對查封、
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國家或
者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訴意見的同時,可以提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第二百八十八條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檢察人員可以聽取
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聽取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律師提
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
及其辯護律師。
第二百八十九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當由下
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應當將有關決定、偵查終結報告連同案卷材料、證
據(jù)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決定交偵查部門制作
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
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認為應當對案件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
查,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協(xié)助。
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
議,上級人民檢察院維持原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zhí)行。
第二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終結后,發(fā)現(xià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偵查部門應當制作擬撤銷案件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guī)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
的立案。
第二百九十一條 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將撤銷案件
意見書連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屆滿七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重大、復
雜案件在法定期限屆滿十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將處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法律文書以及案件事實、證據(jù)
材料復印件等,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
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jīng)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意撤銷案件的意見,報請檢察長
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告知控告人、舉報人,聽取其意見并記明筆錄。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擬撤銷案件,應當于
收到案件后七日以內批復;重大、復雜案件,應當于收到案件后十日以內批復下級人民檢察
院。情況緊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送達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第二百九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撤銷
案件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人民檢察院
應當執(zhí)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
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二百九十四條 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制作決
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
第二百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偵查部門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對犯
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作出處理,并制作查封、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報告,詳細列明每一項
款物的來源、去向并附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報檢察長審核后存入案卷,并在撤銷案件決定
書中寫明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結果。情況特殊的,經(jīng)檢察長決定,可以延
長三十日。
第二百九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應當區(qū)分不同情
形,作出相應處理: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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