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剛 ]——(2002-7-23) / 已閱76862次
[123]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wù)印書館1961年版,第80頁。
[124] 馬新福:《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宏揚契約精神》,第40頁。
[125] 劉旺洪、王敏整理:《法制現(xiàn)代化與中國經(jīng)濟發(fā)展學術(shù)研討會綜述》,《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
[126] 參見李剛:《依法治稅及其觀念基礎(chǔ)──稅收法律意識之重構(gòu)》,“湖北省法學會經(jīng)濟法專業(yè)委員會”1998年年會論文;《湖北國稅》1998年第9期。
[127] 參見劉隆亨主編:《以法治稅簡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28頁。
[128]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法律事務(wù)部專家小組:《中國稅收與法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考察報告(1993)》,王?档茸g,載許善達等:《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wù)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頁。
[129] 謝懷栻:《西方國家稅法中的幾個基本原則》,載劉隆亨主編:《以法治稅簡論》,第150頁。
[130] 參見宋德安、邢西唯:《論“依法治稅”——從契約論角度看國家分配論之不足》,《人文雜志》1996年第1期,第62~64頁。
[131] 宋德安、邢西唯:《論“依法治稅”——從契約論角度看國家分配論之不足》,第65頁。
[132] 參見覃有土、劉乃忠、李剛:《論稅收法定主義》,《現(xiàn)代法學》2000年第3期。
[133] 卓澤淵:《法的價值論》,第433頁。
[134] 卓澤淵:《法的價值論》,第80頁。
[135] 從理論上講,稅收立法既為稅法和立法之交叉,則稅法之基本原則和立法之基本原則都可以作為指導(dǎo)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但是,相對于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來說,稅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的基本原則處于更高的層次,沒有必要只是將其簡單相加,而后逐一運用于稅收立法中研究其具體含義;而且這樣做會使稅收立法基本原則的體系顯得過于龐大、復(fù)雜,邏輯結(jié)構(gòu)不合理。所以,我們必須從稅收立法自身的獨特性,也即其分別相對于稅法和立法的特殊性出發(fā),去選擇確定其基本原則。稅收法定主義恰恰體現(xiàn)了稅法基本原則和立法基本原則的完美結(jié)合,不僅從形式上(對稅法而言,為“法定”;對立法而言,為“定稅收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從本質(zhì)上也體現(xiàn)了稅法的公平價值觀念,從而得以成為稅收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則。
[136] “稅收議案必須首先在議會提出。稅法應(yīng)當在立法機關(guān)的下院提出,這一傳統(tǒng)來自英國。在那里,由于人民直接選舉下院成員,而不選舉產(chǎn)生上院——貴族院,故下院更傾向于反映人民的意愿。在美國,這一規(guī)則卻有所不同,因為人民既選舉產(chǎn)生眾議院,又選舉產(chǎn)生參議院。此外,參議院得以修正稅收議案,甚至可以達到將其完全改寫的程度。”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ith Explanatory Notes, Adapted from The World Book Encyclopedia, World Book, Inc., 1986. p.25~26.
[137] 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第58頁。
[138] 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法研究》(內(nèi)部刊物)1997年第1期,第17頁。
[139] 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第58頁。
[140] (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第50頁。
[141] 傳統(tǒng)稅法學理論之課稅要素中不包括稅種,筆者認為不妥。因為,任何一部單行稅種法律首先就要在名稱中明確其為哪一個稅種。當然,在此亦發(fā)生“稅收要素確定原則”與“稅種法定原則”的交叉;但并不能就此將“稅種”排除在稅收要素之外,而破壞其完整性。
[142] 季衛(wèi)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shè)的另一種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第86頁。
[143] 參見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第18頁。
[144] 參見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第59頁。
[145] 據(jù)筆者所掌握的資料,稅收法定主義最早是在1989年作為西方國家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介紹到我國來的(參見謝懷栻:《西方國家稅法中的幾個基本原則》,第150~153頁),而憲法修訂是在1982年,當時的立法者自然無法把尚未認識的“稅收法定主義”“體現(xiàn)”在憲法第56條當中。
[146] 參見李剛:《依法治稅及其觀念基礎(chǔ)──稅收法律意識之重構(gòu)》。
[147] 夏錦文、蔡道通:《論中國法治化的觀念基礎(chǔ)》,《中國法學》1997年第5期,第43頁。
[148]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275頁。
[149] 高培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中國稅收與稅制》,《中國稅務(wù)報》1997年4月25日,第2版。
[150] 沈宗靈主編:《法理學》,第234、235頁。
[151] 參見卓澤淵:《法的價值論》,第117、119頁。
[152] 參見卓澤淵:《法的價值論》,第165~169頁。
[153] 高培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中國稅收與稅制》。
[154] 沈宗靈主編:《法理學》,第240頁。
[155] 有學者將公民的法律意識的結(jié)構(gòu)從理論上劃分為三部分:法律情感、法律認知和法律理念。法律情感是人們對法律、主要是現(xiàn)行法律的心理情緒體驗,處于法律意識的感性認識階段;法律認知是公民對法律現(xiàn)象、主要是現(xiàn)行法律制度內(nèi)容的了解、把握程度;法律理念則是公民在對法律的理性認識基礎(chǔ)上對法律產(chǎn)生的理性心理體驗,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認知的理性升華,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權(quán)等價值追求為依歸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健全的、完整的法律意識應(yīng)當是包括上述三部分在內(nèi)的理性法律意識。參見唐永春、車承軍:《公民法律意識與法治——公民法律意識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學刊》1999年第3期,第63~65頁。
[156] [英]霍布斯:《利維坦》,第141~142頁。
[157] [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874、875頁。
[158] 劉書明:《論稅收價值原則》,第31、32頁。
[159] 法律的無價值是指法律對主體不產(chǎn)生效應(yīng);法律的負價值是指法律所發(fā)生的實際效應(yīng)與主體的法律價值追求相反的情況。參見李龍主編:《法理學》,第96~98頁。
[160] 高培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中國稅收與稅制》。
[16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0頁。
[162]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221頁。
[163] 宋德安、邢西唯:《論“依法治稅”——從契約論角度看國家分配論之不足》,第65頁。
[164] 參見楊秀琴主編:《國家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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