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成意 ]——(2013-6-13) / 已閱10347次
六、法治國家對學校公民法律常識教育的訴求
在法治國家中,法律是一切社會主體的基本行為準則,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就是公民守法,而公民守法的前提條件是公民知法。因此,普及法律常識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內(nèi)容。基于此,在課程方面,沃爾茨建議公民教育課程應讓學生了解民主制度及其實踐的歷史,介紹民主政治理論以及政治科學的知識。[24]古羅馬公民教育“主要關(guān)注的是學習法律、依法生活和解釋法律”,[25]法國自19 世紀末開設“公民訓導”課,對學生進行法律、政體、社會公德以及公民權(quán)利及義務等方面的教育。進入20 世紀后,則把公民權(quán)利和義務教育列入了教學大綱。
現(xiàn)代中國普及法律知識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1)了解中國政治制度。國民必須了解中國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國家權(quán)力的配置(政權(quán)組織形式與國家結(jié)構(gòu)形式)、國家機構(gòu)的組織與活動原則(主要是民主集中制、責任制等)、選舉制度、政黨制度、行政體制、司法制度、基層民主等。在此基礎上,正視中國政治制度的歷史正當性。在全球化與中國特色并存的背景下,充分理解中西政治制度的差異性與同一性(今天許多人看到前者,忽視了后者),培育政治常識與憲制共識。(2)樹立憲法法律權(quán)威,理解法治基本價值。普及法律知識不在于讓國民死記硬背具體法律知識,關(guān)鍵在于樹立憲法權(quán)威,根除個人崇拜;理解法律價值,把握法的靈魂;信仰法律之治,堅決抵制人治。(3)掌握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guān)的法律規(guī)范;诋斚路ㄖ谓ㄔO的需要,國民必須把握以下基本法律:一是了解憲法基本知識,這是樹立憲法權(quán)威,理解中國政治制度,培育政治常識的基本手段;二是熟悉民商法。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個人生活與民商法須臾不可分,熟悉民商法對促進經(jīng)濟建設,提高個人生活質(zhì)量具有重要意義;三是把握行政法律制度。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關(guān)鍵。依法行政不僅需要政府守法,更需要公民深入、有效的行政參與,以此制約、監(jiān)督行政權(quán),進而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當下中國法律普及存在以下問題:(1)未能將法律普及納入到國家教育體系中,從而形成完善的法律普及制度;(2)未能明確各種法律制度在法律普及中的地位,從而有針對性地普及;(3)普及方法有待探索。筆者所在的學校面向全校學生開設了法學通論課程,但不難發(fā)現(xiàn)這些課程是各部門法剪刀加漿糊式的簡單相加,只傳授了零星的法律知識。另外,當新法頒布時,各單位都會組織學習。筆者以為,組織學習新法固然不錯,但普及法律僅僅停留在根據(jù)社會形勢分門別類地學習,是遠遠不夠的?傊,當下應該繼續(xù)探討、完善法律普及制度與措施。
七、法治國家對學生公共參與技能教育的訴求
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是人人守法的國家,實質(zhì)意義上的法治國家不僅要求國民被動守法,成為法律帝國的臣民,還要求國民主動創(chuàng)制法律,成為法律帝國的主人,從而塑造一個“民有”、“民享”、“民治”的國家。這種國家形態(tài)要求國民積極參與社會公共生活和國家政治活動。筆者以為公共參與是衡量一個人是不是公民的實質(zhì)標準,前文所述的六項訴求內(nèi)容都服務于這一目標。在這一意義上,只有參與公共政治生活的國民才是公民,否則充其量是共同體的一份子。[26]國民公共參與的深度與廣度是衡量一國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標準。然而,公共參與要求國民具備公共參與技能,因此公共參與技能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內(nèi)容。
基于現(xiàn)代法治運行的需要,應該著力培養(yǎng)國民如下公共參與技能:(1)以演講、辯論為核心的口頭表達技能。民主社會不是“一言堂”,而是各種不同聲音、意見的大市場,各種觀點在市場中相互競爭,從而鑒別真知,獲得真理,制定正確地的法律與政策。在這一意義,自由表達不僅是個人權(quán)利,更是一項重要的國家義務。有了言論自由,演講、辯論就自然產(chǎn)生了。演講表達觀點,辯論讓各種觀點交鋒,國民在此基礎上辨析觀點,因此筆者認為“辯”(論)與“辨”(析)是民主的根本手段。西方有悠久的演講辯論傳統(tǒng),[27]并且始終認為這是一門藝術(shù),堅信可以通過訓練而獲得,[28]這為現(xiàn)代西方民主政治奠定了堅實的歷史基礎。(2)以書面表達為核心的文字駕馭能力。文字是國家的象征,書面表達能力是國民素質(zhì)的重要體現(xiàn)。在民主社會,書面表達是完善思想、固化思想、表達思想、傳播思想、推銷思想的重要手段,是表達自由的實現(xiàn)工具。因此,必須提高國民的文字駕馭能力與書面表達藝術(shù)。關(guān)于書面表達藝術(shù),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式的政治哲學,強調(diào)隱微修辭,反對俗白說教,[29]對今天仍有借鑒意義。(3)以相互理解為目標的溝通技能。民主政治是眾多人相互協(xié)商、妥協(xié)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相互溝通,表達自己的利益、觀點與立場,充分理解他人的利益、觀點與立場,最后通過妥協(xié)形成共識。因此,必須培育國民的溝通能力。(4)參政議政技能。民主政治的精髓是公民能夠參政議政,參政議政能力制約著民主政治的發(fā)展。當然,參政議政技能是一個復合體,既需要要溝通、口頭書面表達能力,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政治常識與法律常識,有時甚至還需一些非常專業(yè)的知識。當下中國公民教育在公民參與技能方面是比較缺乏的,現(xiàn)實情況也不盡人意。
就筆者觀察,許多大學生在正式場合(如課堂上)口頭表達能力極差,書面表達能力甚至不如高中時候的水平,有人畢業(yè)論文都是在網(wǎng)上抄襲。如此貧乏的表達能力,怎么可能有更高層次的溝通能力與參政議政能力。這是筆者對當前大學教育極為憂慮的兩種現(xiàn)象。為了改變這種現(xiàn)狀,應該在理論上重視學生的公共參與技能,將其作為公民教育的重要內(nèi)容,施教者應該采取以下具體措施:(1)改變講授式教學模式,運用問答式教學模式,通過啟發(fā)學生思維,讓學生“敢說”、“想說”與“要說”。甚至可以讓學生就某一主題進行課堂演講,其他學生點評。(2)強制要求學生每學期必須寫文章(筆者曾經(jīng)要求3000字),文章形式與題材多樣,可以是論文,也可是散文,甚至是詩歌;可以是專業(yè)問題,也可是非專業(yè)問題,甚至是書評與影評。對文章內(nèi)容,要求學生發(fā)表即興演講,其他學生點評。要求學生寫文章目的不在于讓學生學會撰寫學術(shù)論文,就某問題發(fā)表自己的正確觀點,而是要培養(yǎng)學生勤于寫作、勤于修改、勤于錘煉文字的習慣。(3)建立學習小組,舉辦圓桌會議,讓學生就特定問題進行討論,形成完整意見。筆者嘗試過這些教學方法,發(fā)現(xiàn)確實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相關(guān)能力。
為了實現(xiàn)上述具體措施,學校必須堅持小課堂教學,F(xiàn)在有學校課堂規(guī)模太多(有的接近300人),既不利于學生間的交流,也不利于與師生交流,更不利于因材施教。其次,施教者必須改變教育觀念。許多老師認為學校教育就是傳授特定的專業(yè)知識,因此教學主要是講授。筆者以為現(xiàn)代教育應該是立足于專業(yè)知識(以專業(yè)知識啟發(fā)、訓練學生的思維,最后透過知識培養(yǎng)一種心性與心智,這就是筆者所倡導的“知育”、“智育”、“德育”三位一體的教育觀。只有這樣,課堂教學改變“一言堂”的局面,形成百家爭鳴的氛圍。
結(jié) 語
治國家建設在微觀層面上可解讀為公民教育,因此公民教育應該成為國家建設的重要內(nèi)容。基于此,無論在法律政策、還是在理論研究,抑或社會實踐方面,應該重視公民教育,并將學校作為實施公民教育的重要場域。根據(jù)國外經(jīng)驗,研究公民教育的理論、政策與實踐,不僅會強化法治國家建設,還會促進一國教育理論、科教政策與教學實踐的重大轉(zhuǎn)向。
School Civic Education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the social foundation on which the civic education arises, but also the value target that civic education pursues. The civic education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rule of law, cultivate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portray the national’s moral outlook, world perspective and national viewpoint, impart the scientific knowledge, popularize the legal knowledge, train the people’s skill of participating the public affairs. As the important arenas of the civic education, the school education ought to fit in with the demand of the civic education.
[Keyword]the rule of law,the civic education,the school education
注釋:
[①]【德】恩斯特·卡西爾:《人文科學的邏輯》,關(guān)之尹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②]【美】凱斯·安塞爾—皮爾遜:《尼采反盧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宗成河等譯,華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頁。
[③]參見【美】安德魯:《下降到洞穴》,劉小楓主編《施特勞斯與古典政治哲學》,張新樟等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2年版,第587-588頁。
[④]參見【土耳其】阿爾法拉比:《柏拉圖的哲學》,程志敏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頁。
[⑤]參見【法】卡斯代爾·布舒奇:《〈法義〉導讀》,譚立鑄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頁。
[⑥]【美】凱斯·安塞爾—皮爾遜:《尼采反盧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宗成河等譯,華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頁。
[⑦]【德】拉德布魯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10頁。
[⑧]前幾天,在“聯(lián)合早報”看到“中國為何要以‘制度建設’替代‘GDP主義’”,文章從歷史的角度闡述了大國崛起的實質(zhì)是公平、有效、完善的制度建設。參見http://www.zaobao.com/yl/yl100810_001_1.shtml。
[⑨]實際上,在古代社會向現(xiàn)代社會轉(zhuǎn)型的過程中,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都有雙重使命:一是啟蒙(開發(fā)民智,重塑國民道德);二是建設強大民族國家。西方從以道德為主體的自然法(以格老秀斯等啟蒙思想家為代表)到以立法者為中心的實在法(以凱爾森為代表)的歷史演進,充分說明道德先于法律的邏輯。但由于中國現(xiàn)代轉(zhuǎn)型道德的特殊性,啟蒙總是與民族救亡糾葛在一起,并以后者為主導,道德先于法律的邏輯體現(xiàn)的并不明顯,但這并不代表這一邏輯不存在。
[⑩]【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頁。
[11]有一次在課堂將“布什訴戈爾” 案,有學生問我:“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正確嗎?”我反問道:“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不正確,誰的判決正確?”從這個事件我們對法治缺乏信仰。我們內(nèi)心深處總自以為是,懷疑他人。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同時質(zhì)疑法院判決。這表面上“公信力”之危機,本質(zhì)上是信仰危機。
[12]【加拿大】威爾.金里卡:《少數(shù)的權(quán)利:民族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和公民》,鄧紅風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頁。
[13]【德】奧特弗利德·赫德:《全球化時代的民主》,龐學銓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頁。
[14]參見【德】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頁。
[15]參見【英】馬丁·洛克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8頁。
[16]參見劉晗、王旻初:《法治是一種完整的世界觀》,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dlgc/20090619/812595.shtml 。更有學者明確提出“憲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觀與方法論》之論斷。劉茂林、石紹斌:《憲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兼對“憲法是公法”的質(zhì)疑》,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17]汪暉、陳燕谷主編:《文化與公共性》,北京三聯(lián)書店2005年版,第 489頁。
[18]【加拿大】威爾.金里卡:《少數(shù)的權(quán)利:民族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和公民》,鄧紅風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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