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亮華 ]——(2014-1-16) / 已閱18362次
[56]參見注[37],第271-272頁。
[57]關于強制拍賣的公法性質,筆者曾撰專文予以詳細討論,參見丁亮華:《誤封誤賣案外人財產(chǎn)之權利救濟—基于強制拍賣性質與第三人請求權體系之檢討》,《人大法律評論》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1-284頁。
[58]參見《物權法》第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法釋[2004]16號)第29條。需注意的是,拍賣成交后,法院應當及時做出裁定,以確定買受人取得抵押財產(chǎn)所有權的時間,避免產(chǎn)生其他爭執(zhí)。例如,抵押人在抵押權實現(xiàn)期間破產(chǎn),抵押財產(chǎn)是否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取決于法院裁定的確認,裁定在先,抵押人破產(chǎn)程序啟動在后的,抵押財產(chǎn)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反之,則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59]參見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頁。
[60]同注[38],第748頁。
[6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第34、 35條。
[62]參見王利明:《物權法論(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32頁。
[63]參見許明月:《抵押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頁。
[64]參見葉金強:《擔保法原理》,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頁。
[65]有學者認為,我國《擔保法》之所以禁止流押契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國有資產(chǎn)流失,因此.在此背景逐漸淡化的前提下,《物權法》可以考慮廢止該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作出例外規(guī)定,如允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均為自然人時其流押契約有效(參見注[15],第73頁)。實際上,臺灣地區(qū)“民法”物權編修正時,也曾有學者建議修正對流押契約的禁止性規(guī)定,但是多數(shù)意見仍認為抵押權人多為金融業(yè),且采取定型化契約,如果允許流押契約有效,那么將引發(fā)紛爭,而且經(jīng)濟上的弱者將遭受更大的損失,因此沒有修正。
[66]同注[20],第426-427頁。
【參考文獻】 {1}高圣平:《抵押權實現(xiàn)途徑之研究—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第220條》,《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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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康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曹士兵:《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曹士兵:《我國〈物權法〉關于抵押權實現(xiàn)的規(guī)定》,《法律適用》2008年第1-2期。
{6}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修訂五版)》(中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7}崔建遠:《物權:規(guī)范與學說》(下冊),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出處:《法學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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