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5-8-17) / 已閱37097次
10、夫妻債務內(nèi)外有別論的誤區(qū)。夫妻債務“內(nèi)外有別”,主要是債務分擔上的內(nèi)外有別。一是對于典型或一般夫妻共同債務,本來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夫妻之間約定或法院判決由一方償還。這種約定或判決只能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這是內(nèi)外有別的最常見、最典型的形態(tài)。二是一方濫用日常家事代理權舉債,本來應當由舉債方個人承擔,但債權人屬于善意者,非舉債方承擔責任內(nèi)外有別。即非舉債方對善意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在夫妻內(nèi)部不承擔責任。這是內(nèi)外有別的特殊形態(tài)。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內(nèi)外有別的情形。在認定夫妻債務的事實和判斷債務性質的標準上內(nèi)外都是一致的,即要么屬于典型的夫妻債務,要么屬于濫用日常家事代理權所產(chǎn)生的準夫妻債務,不可能出現(xiàn)不同的判斷標準。目前,在債務事實和性質的判斷上,也采取“內(nèi)外有別”的雙重標準,顯然陷入了“內(nèi)外有別”的誤區(qū)。
五、修改第24條的“兒童思維”應當緩行
由于第24條存在明顯缺陷,不少人主張廢棄或修改。但目前關于修改24條的思維,仍然是“缺乏生活經(jīng)驗”的“兒童思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29條【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的處理】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另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本人承擔民事責任:(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且貸款人知道該約定的;(二)貸款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三)貸款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四)借款人與貸款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睂Υ,筆者進行了尖銳的批評。目前正式出臺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拿下(征求意見稿)》第29條內(nèi)容。
但最高法院民一庭在2014年7月“對江蘇高院關于夫妻債務的請示批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中規(guī)定,“非舉債配偶如果能證明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不承擔責任”。這實際上是上述29條第三項的內(nèi)容。批復仍然體現(xiàn)“征求意見”第29條精神,還是要求非舉債配偶承擔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
批復和“征求意見稿”雖然比《<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排除事由增多了一些,但其規(guī)定還是沿襲了第24條的邏輯思維,即除了由第24條的兩項排除情形增加到四項排除情形外,仍然堅持以婚姻關系作為推定夫妻債務的根據(jù),并由夫妻中非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而,這一規(guī)定同樣會被解讀為“內(nèi)外有別論”,或者說它就是新版“內(nèi)外有別論”。那么,第24條所存在的缺陷自然無法擺脫。這里僅就民一庭批復和“征求意見稿”所增加的兩項排除事由的舉證責任作一些補充說明。
應該說,無論是“征求意見稿”第29條,還是最高法民一庭批復,都是“缺乏生活經(jīng)驗”的“兒童思維”。
民一庭批復和“征求意見稿”是在第24條的基礎上增加的新的排除事由,看起來比第24條更周延了,但由于其推定前提錯誤,舉證責任分配錯誤,違法債務或虛假債務仍然無法排除。因為規(guī)定由非舉債一方配偶證明“貸款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借款人與貸款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這一規(guī)定明顯缺乏科學性,違反了基本生活經(jīng)驗。試想,非舉債配偶一方雖可以否認或抗辯“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他怎么能夠舉證證明“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這種不存在的消極事實?夫妻一方在外賭博、嫖娼等借貸,另一方能跟著嗎?另一方怎么能知道?因為不知道,不能證明這些舉債是賭博、嫖娼,就認為不能證明其舉債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舉證責任規(guī)定合理嗎?至于非舉債配偶一方舉證證明“借款人與貸款人惡意串通”,更是天方夜譚,荒唐無稽。試想,除非“借款人與貸款人惡意串通”時,非舉債配偶一方舉在場或者安裝有監(jiān)聽設備,否則,非舉債配偶怎么知道,又怎么舉證證明?
據(jù)此,民一庭批復和修改第24條的思維應當緩行!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制,應當根據(jù)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進行設計,只有這樣,才能找到解決夫妻共同債務的正確方法。
六、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規(guī)則之重構
債權人對夫妻一方所負債務,主張另一方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是家事代理權,其范圍只有兩種情形:一是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負債務,即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二是一方濫用日常家事代理權時,債權人屬于善意的債務,即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屬于夫妻共同合意的債務。前者屬于一般夫妻共同債務,后者屬于“準夫妻共同債務”!坝糜诜蚱薰餐畹膫鶆铡,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態(tài);“債權人善意之債”,則是債權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權而產(chǎn)生的合理信賴,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態(tài)。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家事代理”作為基礎或平衡木,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債權人善意”作為兩個砝碼。與此同時,根據(jù)一般夫妻共同債務與準夫妻共同債務的不同性質,分配不同的舉證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好債權人利益與夫妻利益的衡平保護,實現(xiàn)司法正義。
作者王禮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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