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紅軍 ]——(2007-12-21) / 已閱37792次
[7] 根據通說及《物權法》第107條的規(guī)定,構成善意取得需以表的物交付或者轉移登記作為要件,參見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4.并參閱王澤鑒.民法物權2.用益物權·占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260.
[9]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條[N].人民法院報.2000- 01- 08.
[10] 德國民法典第185條規(guī):(1)非權利人對標的物所為的處分,經權利人事先允許者,也為有效。(2)前項處分如經權利人事后追認,或因處分人取得標的物時,或權利人成為處分人的繼承人而對其遺產負無限責任時,為有效。
[11]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18條規(guī)定:(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2)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后,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12] 王軼.物權變動論[M].北京:人民法學出版社,2001:39.
[13] 王澤鑒.民法物權2.用益物權·占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245.
[14] 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86.
[15]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4.
[16] 依據梁慧星教授的解釋,適用《合同法》第151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買賣合同有效。參閱梁慧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條[N].人民法院報.2000- 01- 08.
[17] 適用《合同法》150條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參見參閱梁慧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條[N].人民法院報.2000- 01- 08.
[18] 日民、意民和法民均無關于無權處分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而只是就買賣他人之物作出規(guī)定。
[19]《法國民法典》第1599條: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買賣,無效;在買受人不知標的物屬于他人的情形,出賣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20] 參閱王軼.物權變動論[M].北京:人民法學出版社,2001:39.
[21]《日本民法典》第560條規(guī)定:以他人權利為買賣標的時,出賣人負取得該權利并轉移于買受人的義務。
[22]《意大利民法典》第1478條規(guī)定:第1479條規(guī)定:
[23] 筆者認為,民商合一的體例最大的弊端在于,降低商法的靈活性和易變性來遷就民法的穩(wěn)定性,將對商行為構成不利影響,產生削足適靴之弊。
[24] 參見羅德羽,陳少華.效力待定合同解析[J].人民司法.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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