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并非一部專論,亦非一部參考書,而是針對憲法學的主要課題給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隨著歷經(jīng)兩百年的數(shù)個修正案,自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建立之初,憲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構(gòu)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無法去期待憲法來提供某種單一化的主題。但是,對于我們在此所討論的,為大眾所普遍關(guān)注,且為國民生活賦予了清晰而絕妙的基本結(jié)構(gòu)的主要論題而言,各個論題之間有著一貫性。正如學習解剖學時不僅要去學習神經(jīng)、骨骼以及肌肉等,還要學習更大的生命系統(tǒng),如神經(jīng)系統(tǒng)、循環(huán)系統(tǒng)、消化系統(tǒng)和骨骼肌系統(tǒng)一樣,正是這種或這些一貫性,使得憲法學成為一門不僅需要學習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學問。
因此,在憲法中這些主要論題和體系的存在,以及對其分別加以清晰表述并使之相互區(qū)別,使得人們能以更為一般化的術(shù)語對這些主題予以妥當?shù)谋硎。這樣的一貫性使得有可能通過某種對憲法學的記述,來為那些受過教育的外行人士以及非專業(yè)的律師提供啟蒙,而不會讓他們藐視或忽略那些至為關(guān)鍵的細微差別。
即使對于憲法專家、技藝嫻熟的律師或進行憲法學專業(yè)學習的學生而言,此種關(guān)于一貫性的研究也具有啟示意義。同時,也不能太過強調(diào)對憲法學融貫性的探尋。憲法是人類政治的創(chuàng)設(shè)物, 在通向答案之途上,緊張和矛盾、差異和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應(yīng)如實地去標明,這些參差不齊的邊界、全然的失敗以及所對應(yīng)的憲法實例。用朗·富勒(Lon Fuller)的表述,要讓憲法自身得以純粹地運作。最重要的,像這樣的一本書必須意識到自身的偏頗與成見,不要將其誤解為都是對實態(tài)問題所給出的最為基礎(chǔ)性的最佳解釋。
我在1958年,在赫伯特·韋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的課上,最早接觸憲法學。赫伯特·韋克斯勒教授是過去四十五年法律教育以來,我所熟識的最偉大的法學學者。他用高深和嚴謹?shù)膶W識去探求法律推理的規(guī)則,并在規(guī)則未被發(fā)現(xiàn)之處施以影響。當我步入教學生涯時,他是我學習的榜樣。我最初的憲法實踐是作為約翰.馬歇爾·哈蘭(John Marshall Harlan)法官的助手。他也相信推理在法律圣殿中的統(tǒng)治地位。從他所判決的案件中,或許可以更好地看出他對推理的篤信。因為在出任法官之前,他作為一位非常成功的執(zhí)業(yè)律師,在紐約度過了自己的職業(yè)生涯。他將自己的兩個法律助手作為這偉大法律推理事業(yè)的合作伙伴。在投票表決之前,當我們并未說服他,他也并未說服我們時,他寧可哀傷地離開房間。他會說:“很好,我想我是法官。”在任職期間,他寫了許多不同意見,例如在Monroe v.Pape案、Mapp v.Ohio案、Poe V.Ullman案中,其間所包含的智慧現(xiàn)在看起來仍然具有先見之明。此后,直到1985年,我初次作為司法部副部長以及隨后作為司法部部長之后,才開始重返憲法。有四年的時間里,最高法院是我主要的活動舞臺。在本書所討論的案例中,有些是我與我所在的部門提交給法院的,它們包括第三章“分權(quán)”中的Morrison v.Olson案、Bowsher v.Synar案;第六章“自由與財產(chǎn)”中的Nollan v.Californin Coastal Commission案以及第七章“平等”中的Cleburne”.C2eburne Living Center案、City of Richmond v.J.A.Croson Co.案。
當我重返教學崗位時,憲法學是我所教授的主要課程。我也有很多機會作為律師參與到本書所討論的某些案例中,尤其是第二章中的United States v.Morrison案,第五章“宗教”中的Zelman v.Simmons—Harris案以及第四章中所討論的商業(yè)言論案。我曾寫了一本關(guān)于我作為司法部長實踐經(jīng)驗的著作,即《秩序與法律:為里根革命辯護》(Order and law:Arguing the Reagan Revoluttion,1991)(第三章“分權(quán)”吸納了該書第五章的內(nèi)容;在此,我感謝simon和Schuster對重刊其中部分內(nèi)容的惠允)。進而我決定寫一本圍繞憲法本身展開的著作,這一計劃在先前也以兩篇論文的形式發(fā)表,即Constitutional Doctrine,107 Harv.L Rev.1 140(1994)與Tvpes.14 Constitutional Commentary 55(1997),它們被收入本書的第一章之中。
自我有寫這部著作的想法以來,我就一直圍繞此撰寫著述,并在其他一些地方加以發(fā)表。例如,在本書的第一章和后記中,我吸收了論文Five£()Four:Reflections on the School Voucher Case,116 Harv.L.Rev.163(2002)中的一些觀點。在本書第三章中我引述了Perfect Freedom or Perfctice,78 B.u.L.Rev.606(1998)和Perfect Freedom 0r Per廠ec£Control?114 Harv.L.Rev.606(2000)中的內(nèi)容。在本書的第一章、第二章以及后記中,汲取了來自Revolu tions?109 Harv.L.Rev.12(1995)的部分內(nèi)容。
由于我供職馬塞諸塞州最高法院助理法官的四年經(jīng)歷,延誤了本書的寫作計劃。但對憲法案例的裁斷、教學和辯護,極大程度上影響了這本著作的立場和進路。在我試圖提出某種值得注意的推理規(guī)則時,所有的這些經(jīng)驗都強化了自己的信心。
我在哈佛大學和其他地方工作的同事,對該書的某一章或多章給出了自己的評論。大衛(wèi)·夏皮羅(David Shapiro)閱讀了該書早期的完整版,他給予了頗具意義的鼓勵。關(guān)于言論一章受益于埃琳娜·卡根在此領(lǐng)域的專業(yè)學識及其所提出的審慎建議,他也對其他章節(jié)提出了建議。羅伯特·波斯特、弗雷德里克‘肖爾、勞倫斯·特賴布、尤金·沃洛克、朗-伯克、斯科特-布魯爾、斯蒂芬·布雷耶、理查德·法倫,希瑟·格肯、瑪麗·安·格倫頓、瑞安·古德曼、約翰·曼寧、弗蘭克·米歇爾曼、瑪莎·米諾,羅伯特·諾齊克,約瑟夫·辛格與威廉·斯頓茨都對一章或更多章節(jié)提出了建議。每一次他們的幫助,既出自友情,又出自學術(shù)上的援手,他們的批評鼓勵使我繼續(xù)更加努力。我對他們不勝感激。但我并未采納他們所有的建議,因此他們不應(yīng)對本書的錯誤之處承擔任何責任。對于了解這些給予批評的杰出學者的人而言,顯然會了解這些批評者對這些主題的見.解,往往并非我在此論述主旨所在。這也正是這些評論之所以相當富有意義的緣由。我在伯克利、卡多佐、哈佛、紐約大學以及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的教師研討會中提交了個別章節(jié)的較早初稿。從參與討論的同事之處我受益良多。哈佛法學院2003級的塔拉·科爾對我的全文進行了數(shù)次校對工作,她提供了難以估量的幫助。賈姆·道奇·伯恩斯、賈斯廷·狄龍與邁克爾·迪米諾,在就讀哈佛大學法學院期間,也為我的研究提供了支持幫助。Matthew Seccombe為本書的編輯提供了有益的幫助。我要感謝哈佛法學院和院長羅伯特·克拉克為我提供的諸多物質(zhì)支持以及此書寫作期間所不時提供的幫助。最后,我要非常感謝多年來跟從我學習憲法學的學生們。
——查爾斯·弗瑞德
2003年8月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