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3674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務指南與操作技巧(第2版)
- 作者:劉營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4月
- 入庫時間:2015-5-15
- 定價:4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介紹《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務與操作技巧,具有三大突出特點:
1.實務操作性強。在解讀法律條款的基礎上,通過【提示】、【問題】、【技巧】的形式,循循善誘地指導讀者了解每一條款隱含的實務問題,通過解答這些實務問題,使讀者全面掌握每一條款內涵和外延,提高用戶應對和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
2.語言簡練、圖表清晰、方便閱讀。在使用規(guī)范的法言法語基礎上,用淺顯易懂、簡明扼要文字進行梳理、匯總、比較,說明了復雜的法律關系。
3.熱點疑難問題深入分析。對于一些熱點問題、疑難問題,進行深入調研、分析和思考。如關于《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法律適用與銜接問題、招標代理機構代理不當的法律后果、標段劃分問題、最高限價問題、招標文件的澄清回復與異議銜接問題、投標保證金問題、總承包招標問題、重新招標問題、招標投標活動無效認定及處理的問題、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職責分工問題等,使該書技術含量更加充實。
該書在寫作方法上充分尊重用戶體驗(讀者體驗),使用戶在面對層出不窮的實務問題時,能夠做到胸有成竹、底氣十足。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一)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據
【提示1】“招標投標法律體系關系圖”見本書前附圖1。
【提示2】下位法與本條例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歸于無效。
【提示3】同一機關的特別規(guī)定優(yōu)先于一般規(guī)定,新規(guī)定優(yōu)先于舊規(guī)定。
【問題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guī)定與舊的特別規(guī)定不一致,如何適用?
【問題2】不同機關制定的同一位階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一致,如何適用?
【問題3】地方性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不一致,如何適用?
第二條【工程建設項目】
(一)工程建設項目范疇
(二)工程
【問題4】“新建、改建、擴建及相關裝修、拆除、修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問題5】如果“拆除、修繕”的項目金額很小,必須依法招標嗎?
(三)工程建設相關貨物
【提示4】該款可作為《招標投標法》第3條“重要設備材料”的認定標準。
(四)工程建設相關服務
第三條【必須招標項目】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
【問題6】方案設計活動,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嗎?
【提示5】《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需要招標的項目也屬于必須招標項目。
(二)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的制定機關
【提示6】下位法無權改變必須招標項目的項目性質和項目種類。
第四條【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職責分工】
(一)國家發(fā)改委監(jiān)管職能
(二)項目審核部門監(jiān)管職能
(三)行業(yè)主管部門監(jiān)管職能
(四)代理機構主管部門監(jiān)管職能
(五)財政部門監(jiān)管職能
【問題7】哪個部門具體負責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
【問題8】哪個部門負責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
(六)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管職能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jiān)管職能
【提示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應當嚴格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交易場所與電子招標投標】
(一)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技巧1】招標投標交易場所費用由誰支付?
(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非法干涉招標投標】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招標項目的審核】
(一)項目審批
【提示8】“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流程圖”見本書前附圖2。
(二)項目核準
【問題9】“路條”屬于項目核準程序嗎?
(三)審批、核準的招標內容及項目范圍
(四)通報程序
第八條【邀請招標】
(一)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范圍
(二)邀請招標的條件
【問題10】與公開招標相比,邀請招標能夠節(jié)省哪些費用?
(三)邀請招標的認定
【提示9】對于本條第2款的正確理解。
【提示10】如何理解第8條第2款中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不招標的情形】
(一)《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不招標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問題11】如何確定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不可替代”性?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問題12】母公司的項目,子公司能夠獨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標嗎?
(四)已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
【技巧2】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如何投標?
【問題13】所有投資人都要具備“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的能力嗎?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提示11】原項目中標人必須具備履行追加項目的能力。
【技巧3】如何選擇原項目中標人?
(六)招標人不得弄虛作假規(guī)避招標
【問題14】不招標是否需要審批或者認定?
【提示12】部分部門規(guī)章中的不招標條件已經修改。
第十條【自行招標條件】
【問題15】自行招標需要審批或者核準嗎?
【問題16】如何認定“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與監(jiān)督管理】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及條件
(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jiān)督管理部門
【提示13】其他相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專業(yè)人員要求】
(一)招標專業(yè)人員資格
(二)招標職業(yè)資格的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
(一)招標代理機構業(yè)務范圍
【技巧4】招標人如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招標人的規(guī)定
(三)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回避和禁止的行為
【提示14】本條例未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內部利害關系的禁止性條款。
【問題17】招標代理機構能否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利益關系?
【問題18】招標代理機構能否與投標人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問題19】招標代理機構能否與招標人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問題20】招標代理機構能否是項目前期的勘察、設計、咨詢單位?
第十四條【委托合同及費用】
(一)委托合同
(二)招標代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公告的發(fā)布與文件的編制】
(一)發(fā)布公告的媒介
【問題21】資格預審公告的指定發(fā)布媒介是哪些?
【問題22】邀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需要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嗎?
【提示15】非必須招標項目公告可不在指定媒介發(fā)布。
【提示16】“招標投標時間節(jié)點與澄清異議期限圖”見本書前附圖3。
(二)公告內容及內容的一致性要求
(三)公告費用
【問題23】非必須招標項目在指定媒介發(fā)布公告能否收費?
(四)標準文本制度
第十六條【文件的發(fā)售與費用】
(一)文件發(fā)售的時間、地點、期限
【提示17】關于時間單位“日”的合理性分析。
【提示18】非必須招標項目同樣應當遵守文件發(fā)售期限的要求。
(二)文件發(fā)售費用
【提示19】發(fā)售費用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成本的合理性分析。
第十七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間】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
(一)資格預審
(二)資格預審中的審查
(三)資格預審的評審組織形式
(四)評審成員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果】
(一)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義務
(二)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三個的處理
【問題24】非必須招標項目中通過預審的申請人少于三個的,重新招標嗎?
【提示20】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已經修改。
【技巧5】資格預審階段如何防止?jié)撛谕稑巳舜ㄍ稑耍?
第二十條【資格后審】
(一)資格后審
(二)資格后審的主體
(三)資格后審的依據
【提示21】資格后審不同于履約能力審查。
【技巧6】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的適用條件。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
(一)澄清或者修改的主體、范圍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情形
【技巧7】如何辨別“可能影響”和“不影響”響應文件的編制?
(三)澄清或者修改的時間
(四)通知的形式及對象
【提示22】所有的潛在投標人是指從招標人處獲取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五)補救措施
【技巧8】建議招標人規(guī)定潛在投標人提出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時間。
【提示23】澄清、修改內容視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異議的提出與答復】
(一)異議的提出
【技巧9】招標人在接受異議時,建議首先確認提出異議的主體身份。
(二)異議時間
【技巧10】建議招標人規(guī)定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異議的截止時間。
【技巧11】建議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異議的形式。
(三)異議的答復
【提示24】異議答復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才可能順延截止時間。
【問題25】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是否會惡意順延截止時間?
【提示25】本條例對異議答復的內容深度沒有明確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文件內容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條【標段劃分】
(一)劃分標段
(二)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技巧12】如何認定通過劃分標段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
(三)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有效期】
(一)投標有效期
【技巧13】投標有效期的期限如何確定?
【問題26】投標文件響應的投標有效期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是否否決投標?
(二)投標有效期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投標保證金】
(一)投標保證金的概念
【提示26】是否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技巧14】建議招標文件同時規(guī)定多種可以接受的投標保證金形式。
(二)投標保證金的金額
【提示27】部分部門規(guī)章中投標保證金計價基礎的規(guī)定已經修改。
【提示28】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中,投標保證金按照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
【技巧15】通過規(guī)定較低固定金額保證金,引導投標人報出合理低價。
(三)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
【問題27】保函中的有效期與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提示29】部分部門規(guī)章中的投標保證金有效期與本條例不一致而進行了修改。
(四)投標保證金的轉出
【技巧16】招標文件可以要求投標人出具開立基本賬戶的證明文件。
(五)投標保證金的用途
【提示30】建議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不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后果。
第二十七條【標底與限價】
(一)標底
【提示31】標底為評標的參考依據。
【技巧17】標底的保密措施。
【問題28】什么時候確定標底較為合適?
(二)編制標底機構的回避義務
【問題29】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提供咨詢服務一律被禁止嗎?
(三)最高投標限價
【問題30】招標人能否參考標底確定最高投標限價?
【技巧18】確定最高投標限價的參考依據。
【提示32】招標人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合理。
【提示33】在招標文件中只明確具體金額或者計算方法均存在弊端。
【技巧19】建議結合具體金額和計算方法兩種方式確定最高投標限價。
(四)最低限價
第二十八條【踏勘現場】
【提示34】是否組織踏勘項目現場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技巧20】建議在踏勘項目現場時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條【總承包招標】
(一)總承包招標概念
【提示35】本條款中的“服務”不包括“監(jiān)理”。
(二)暫估價項目招標
【問題31】同一個總承包招標項目中,能否存在多個暫估價項目?
【問題32】暫估價項目招標時,總承包商能否參加投標?
【問題33】項目主體、關鍵部分能否以暫估價方式列入總承包招標中?
第三十條【兩階段招標】
(一)兩階段招標的概念
(二)第一階段程序
【技巧21】建議招標人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技術建議時附帶最高限價。
【技巧22】建議獎勵或者補償提交技術建議的潛在投標人。
【問題34】第一階段遞交技術方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如何處理?
(三)第二階段程序
【提示36】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才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投標。
【問題35】已經提交技術建議的潛在投標人,能否在第二階段放棄投標?
【問題36】潛在投標人放棄投標后,第二階段投標人不足3家如何處理?
【技巧23】兩階段招標的,建議允許投標人在第二階段提交備選方案。
(四)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提示37】是否采用兩階段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招標終止的處理】
(一)招標終止的告知義務
【問題37】招標終止公告的發(fā)布媒介有無明確規(guī)定?
【技巧24】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時,建議登記購買人信息。
(二)招標終止后費用的退還
【技巧25】投標保證金利息的退還。
【問題38】如何確定本條例中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提示38】施工類招標項目中,招標人終止招標的,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限制排斥投標人情形】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技巧26】善于使用“或相當于”。
(六)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限制】
第三十四條【對投標人的限制】
(一)限制招標人的利害關系人投標
【問題39】母公司招標,所有的投標人均為子公司的,投標有效嗎?
【問題40】母公司招標,子公司可以投標嗎?
(二)限制投標人的利害關系人投標
【問題41】母公司與其子公司可以同時參加投標嗎?
【問題42】不存在控股關系的兄弟公司可以同時參加投標嗎?
【問題43】母公司與其子公司的非控股子公司可以同時參加投標嗎?
(三)后果
【提示39】貨物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對本條例進行了補充。
【提示40】因利害關系限制投標情形匯總。
第三十五條【投標文件的撤回與撤銷】
(一)投標文件的撤回
(二)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技巧27】是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可由招標文件規(guī)定。
【技巧28】如何確定開始接收投標文件的時間?
(三)投標文件的撤銷
【提示41】對本條款中“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理解。
【問題44】招標文件對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未置可否,如何處理?
第三十六條【投標文件的拒收】
(一)招標人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