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一、秦代的罪名與刑罰: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一共有八個方面的原則,特殊的地方在于秦刑事責任能力的確認以身高為標準。
二、漢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頒布《箠令》,規(guī)定了刑具的規(guī)格,這次刑制改革為結(jié)束奴隸制肉刑奠定了基礎。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據(jù)《周禮》“八辟”制度正式規(guī)定了八議制度,內(nèi)容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2、《北魏律》和《陳律》正式確立了官當制度,允許官吏以官職抵罪。
3、《北齊律》首次規(guī)定了“重罪十條”,它是后世“十惡”的前身。其內(nèi)容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nèi)亂。
4、刑罰制度改革:(1)規(guī)定絞、斬等死刑制度(2)規(guī)定流刑:北周把流刑規(guī)定為五種。(3)規(guī)定鞭刑與杖刑:北魏開始,北齊和北周繼續(xù)采用。(4)廢除宮刑。
5、《晉律》和《北齊律》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了死刑復奏制度,為唐代的死刑三復奏打下了基礎。
注意八議制度與準五服以制罪為新增考點,應給予注意。
四、《唐律疏議》中的刑法制度
1、“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
2、“六殺”: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3、“六贓”:受財枉法贓、受財不枉法贓、受所監(jiān)臨、強盜、盜竊、坐贓。六贓的分類與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為后世所繼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贓圖》的附配。
4、保辜: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guī)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nèi)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5、“五刑”:承用《開皇律》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但規(guī)格有所變化。
6、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的原則。公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指不緣公事而自犯和雖緣公事意涉阿曲兩種情況。(2)自首原則(3)類推原則(4)化外人犯罪
五、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代刑罰的變化(1)折杖法: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一律折換為臀杖和脊杖,杖后釋放。 (2)配役:淵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宋代多為刺配。刺配源于后晉的刺面之法。(3)凌遲:源于五代的西遼,宋仁宗時適用凌遲刑,神宗熙寧后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刑的一種。
六、明清的刑法制度
1、奸黨罪與充軍刑:奸黨罪創(chuàng)立于洪武年間。充軍刑是指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qū)服苦役,遠指4000里,近指1000里,并有本人終身從軍與子孫永遠充軍的區(qū)分。
2、《大明律》在名例篇中規(guī)定了刑罰從重從新原則。
3、與唐律相比較,《大明律》在刑罰上的一個特征是“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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