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仲裁法解釋》第18條: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沒有仲裁協(xié)議”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視為沒有仲裁協(xié)議。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法解釋》第20條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guī)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
?。ㄋ模┎脹Q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70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第59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考點]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相關法條]
《民訴法》第258條,《仲裁法解釋》第18條,第20條
解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內容,應當掌握
1.提出申請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2.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即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3.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即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出現法定應予撤銷的情形法律教|育網。
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仲裁法》第58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法解釋》第18條: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沒有仲裁協(xié)議”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視為沒有仲裁協(xié)議。
《仲裁法解釋》第20條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guī)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
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民訴法》第258條第1款的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
?。?)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guī)則不符的;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注意: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和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法定事由的不同
第60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考點] 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程序及結果
[相關法條]
《仲裁法解釋》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30條,《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
解析:需要掌握下列內容
1.審理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仲裁法解釋》第24條: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詢問當事人。
3.《仲裁法解釋》第30條:根據審理撤銷、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機構作出說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過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關的仲裁機構。
4.《仲裁法解釋》第17條:當事人以不屬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仲裁法解釋》第19條: 當事人以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xié)議范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與其他裁決事項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
6.《仲裁法解釋》第26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
第61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考點] 重新仲裁制度
[相關法條]
《仲裁法解釋》第21條—第23條
解析:關于重新仲裁制度,應當掌握下列內容:
《仲裁法解釋》第21條: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ǘ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仲裁法解釋》第22條: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開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撤銷程序;未開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仲裁法解釋》第23條: 當事人對重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注意:重新仲裁,無需當事人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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